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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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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5/7,1,公司法讲座,主讲人:蔡元庆教授 (深圳大学法学院),2019/5/7,2,提纲,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及其弊端的防止 企业的目的和能力 防范公司组织机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重新认识公司法 股东与股权 公司的组织机构 现代公司经理人的法律问题 融资及企业资金运作,违反义务的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解散,被申请破产、被合并,解散、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分立,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收购者出现,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2019/5/7,4,一、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及其弊端的防止,(一)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案例】: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案,法人制度在

2、国外的确立 【案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1、独立的财产 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其自有资本。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019/5/7,5,(二)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 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 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019/5/7,6,(三)有限责任制度缺陷

3、的补救 法人格否定的理论,1、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信用危机 (1)原因 公司独立人格容易被滥用 股东有限责任容易被滥用 大股东的控制权容易被滥用 (2)目的 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型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债务型 (3)后果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补救对策揭开公司面纱,2019/5/7,7,二、企业的目的和能力,(一)公司的目的 由两个案例(公司捐赠)产生的思考 如何看待上述两案中公司的行为? 1、企业是谁的? (1)公司是股东的? (2)公司是管理层的? (3)公司是社会的? 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的冲突,2019/5/7,8,2、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公司的目的是公司治

4、理的首要问题 (1)明确公司目的也就间接地明确了公司经营者的行动准则。 (2)有助于对具体问题的解释; (3)明确公司有脱离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的权利; (4)在确定公司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时,可以成为一种衡量标准。,2019/5/7,9,3、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什么?,(1)营利目的的核心是长期的营利 (2)长期利益的内容 A、维持交易相对人间的信赖关系的行为 B、提高公司职员的劳动热情的行为 C、对政府规制采取的积极对应措施 (3)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该滞后。 A、遵守法律 B、符合道德规范 C、慈善事业、社会保障、人道的目的以及教育的目的等为了社会的目的的行为。,

5、2019/5/7,10,(二)企业的能力【案例】,指企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思考问题】: 1、对外投资决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公司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及程序? 3、企业可以借款给他人吗? 4、公司超经营范围展开经营活动有风险吗? 法律链接: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019/5/7,11,关于公司超经营范围的风险?,超越经营范

6、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学界的观点放宽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解释,即只要董事认为某项业务有利于公司,而且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禁止,从事该业务就不被认为是越权行为。加强对善意的第三人的保护,较为善意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履约或承担责任。 审判实践的倾向 从宽对待,即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除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一般不认定为无效行为。,2019/5/7,12,三、防范公司组织机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重新认识公司法,(一)公司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1、公司法是一部强制法吗? 2、公司法改革弘扬公司自治 放松管制,提高公司法的灵活性,减少强制性规范 增加任意性规范,扩大公司自治的范围,将更多空间留给股东协议或公

7、司章程自主安排。 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为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公司章程设计适合自身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2019/5/7,13,(二)公司章程 “个性化”公司经营的基础,1、公司章程是一个企业的“宪章” (1)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有约束力 (2)公司的各项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必须要符合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不可再成为“傻瓜章程”。 2、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什么? 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为自治空间” (1)法律规定是非强制性的,章程规定优先; (2)法律不作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章程自行规定; (3)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由章程规定。补充:属于公司章程自治

8、范畴的任意性条款,2019/5/7,14,(三)活用公司章程, 防范经营管理的风险,公司僵局的避免 1、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 【案例】:不受约束的董事长 2、公司僵局的表现 (1)因股东无法顺利退出而出现僵局 (2)因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失败而出现僵局 (3)因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尖锐对立而出现僵局(增资、合并、分立、吸收新的股东、分配等) (4)股东与职工的对立而发生的僵局(改制与重大经营问题上决策) (5)因收购与反收购而出现的僵局,2019/5/7,15,3、公司章程的作用,(1)可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可以划清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的

9、职权 (3)可以明确董事、高管的选任规则 (4)可以确定法定代表人 (5)可以使股权转让更具操作性 (6)可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矛盾,2019/5/7,16,4、股东无法退出之僵局的打破 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哪些股东可以有此权利? 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3)以什么价格回收股份? 公司法规定

10、股东可请求以价格的合理公司收购其股权 (4)救济措施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5/7,17,5、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选择 司法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19/5/7,18,(四)公司信用基础的维护 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种类目不暇接。 1、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1)任意转让 A、股东间的任意转让 一般不受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B、对公司外第三人转

11、让出资(见下图) (2)强制转让 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出资的继承 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5/7,19,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程序,是,是,是,否,否,否,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是否同意?,不同意的股东 是否购买?,是,否,视为同意,2019/5/7,20,2、股权转让中的纠纷及解决思路,(1)股东间转让真的可以不受限制吗? (2)对第三人转让出资时,该怎么通知其他股东? (3)对外转让出资需要开股东会讨论吗? (4)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5)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 (6)强制执行股权时,优先购

12、买权在什么阶段行使? (7)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地可以成为股东吗? 解决思路:活用公司章程才可以防患于未然,2019/5/7,21,(五)活用公司章程, 实现公司内部的和谐,1、累积投票制协调股东间矛盾的一种选择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由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建立符合公司需要的利润分配规则 3、表决权行使规则可以由公司自己决定 4、灵活的股份回购制度会从期待转为现实 5、减少矛盾的重要措施是有合理的分权与制衡 6、可以成为“驱鲨剂”防范恶意收购 【案例】,2019/5/7,22,(六)关注因公司章程给企业带

13、来的潜在风险,1、“蛇吞象”的【案例】 2、可能会导致无效的章程规定 (1)违反强制法 (2)违反公序良俗 (3)侵害债权人利益 (4)侵害股东个人利益 3、章程条款无效的救济公司法里找答案,2019/5/7,23,四、股东与股权,(一) 【案例】实践中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及其分析 股权确认诉讼司法实践中最多的纠纷之一 1、争议产生的原因证据打架 可以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股东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或者依法继受;公司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权 实质要件实际出资 形式要件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权、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 2、解决原则之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14、 (1)无善意第三人尊重源泉证据 (2)有善意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 3、解决原则之二诚实信用与合同自由原则,2019/5/7,24,(二)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案例】:为何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有区别? 1、哪些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1)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的股东; (2)虽然出资额所占比例不足50%,但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为什么控股股东要承担诚信义务 第一,股东表决权的本质 第二,控制股东的强大表决权 第三,股东平等的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2019/5/7,25,(三)股东权及其保护,1、股东权保护的意义 2、股东有哪些权利? 表决权 知情权 风险提示:恶

15、意股东的权利滥用及防范 提案权 诉讼提起权 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解散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依法转让出资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主持权,2019/5/7,26,五、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运作,(一)股东会中心?董事会中心?还是经理中心? 1、股东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公司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 2、董事会中心主义 应对科技和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规模朝着巨型化发展,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管理业务专业化的必然选择。 3、

16、经理中心主义 解决董事会会议体制所产生的效率问题的选择 董事会的另一个权力中心经理。,2019/5/7,27,公司治理结构框架 基于我国公司法的组织模式,(决策、战略管理),领导与控制,(重大决策战略指导),(监督、审查),监督,参考,2019/5/7,28,(二)股东(大)会及其运作,【案例】:股东会决议中的风险与股东的权利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程序违法之诉,召集程序;决议方法的瑕疵;违反决议要件;主持人没有资格。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2019/5/7,29,1、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1)有限责任

17、公司 下列人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5/7,30,2、股东会会议召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谁召集的股东会是有效的?董事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监事会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股东 (连续

18、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问题:以董事长个人名义召集的股东会有什么缺陷? (2)如何发会议通知? A、通知发出的时间 B、通知的形式 C、通知中记载的事项 (3)谁来主持股东会?,2019/5/7,31,3、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中的风险,(1)表决权行使的原则 “一股一权”的原则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哪些股东没有表决权?无表决权股 自己股份 (3)股东表决权如何行使? 出席表决: 代理表决 授权委托书要规范 书面表决及电子投票 (4)股东会有无法定参加人数? (5)股东会的投票规则 普通决议:简单多数 特别决议:绝对多数(2/3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别决

19、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2019/5/7,32,4、股东大会决策风险的防范,(1)严格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程序 (2)内容要合法 (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并非无法补救 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弥补瑕疵 微小的瑕疵可以忽视(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材量)特别提示:警惕恶意股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的应对(要求股东提供担保),2019/5/7,33,(三)董事会及其决策中的风险,1、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关系 不得任意越权。股东会不得干预董事会行使职权 2、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下列人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20、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2019/5/7,34,(三)董事会及其决策中的风险,3、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中存在的风险 谁是召集人(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怎么办?) 何时发会议通知? 有无法定参加人数的要求? 4、董事会决议程序中存在的风险 表决规则 出现相同票如何处理 可否代理行使表决权?谁有资格代理?,2019/5/7,35,(四)监事与监事会 被忽视了的公司监督机构,1、监督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股东会监督的局限性 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的监督地位 外部监督力量 2、我国公司法下的监事会 财务监督、业务监督 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临时股东

21、会召集请求权 列席董事会 思考:我国公司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3、展望:多元化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2019/5/7,36,(五)经理实践中的“香饽饽”,法律中的“鸡肋”,1、实践中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辅助业务执行机构。 2、法律上 经理不是法定必设机构,是否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一旦设置,就是常设机构。 经理的概念已逐步被高管的概念取代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经理的职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其职权另有规定,需要从其规定。,2019/5/7,37,六、现代公司经理人的法律问题,(一)公司董事的选任与解任 1、董事的选任 2、董事的解任 问题:公司股东会

22、是否可以任意地解除董事的职务? 董事、监事、高管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019/5/7,38,(二)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案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哪些义务?经理人违反义务的风险和责任 1、注意义务尽责 谨慎、尽力履行其作为董事、高管职责的义务。 内容及判断标准 以诚实的方式 按照一种可以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 尽了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类似的地位与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 对经营中正常的经营风险,该如何面对? 正常经营中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经理人该如何规避责任风险?,2019/5/7,39,2、忠实义务尽忠,(1)竞业禁止义务 (2)禁止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交易的

23、义务 (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 (4)保守公司秘密 (5)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6)禁止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提供担保按 (7)禁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8)其他行为,2019/5/7,40,特别分析:股东代表诉讼 规范董事、高管、控股股东行为的利剑,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指当董事、经理、高管、以及第三人实施了某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而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又怠于行使追究行为人责任的诉讼时,股东代表公司对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的规定) 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问题,2019/5/7,41,七、融资及企业资金运作,(一)企业资产的来源 1、公司设立

24、时的资本 (1)公司的资本制度 A、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发展) B、资本维持原则 不得抽回出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依法提取公积金;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C、资本不变原则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资本或增加。,2019/5/7,42,(2)股东的出资数额与出资形式,如何案件中的出资和股权转让问题?【案例】 A、股东的出资数额(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B、股东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25、本的30。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019/5/7,43,(3)与出资相关的法律责任,A、不按规定缴纳出资 补足出资的责任 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B、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补足其差额的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E、设立中的过失责任(95条),2019/5/7,44,2、公司增资与新股发行,(1)注册资本增加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方案;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特别决议

26、); 认缴出资或股款; 验资; 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例外规定 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019/5/7,45,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一种对投资者而言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公司筹集资金的有效方式 (1)发行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以上) (2)条件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7、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2019/5/7,46,(二)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1、利润分配的限制 (1)没有利润不得分配 (2)弥补上年度亏损前不得分配 (3)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 2、利润分配的顺序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支付优先股股利 支付普通股股利 3、违法的利润分配的救济 属于内容违法,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2019/5/7,47,(三)公司的变更,1、公司合并 (1)新设合并,(2)吸收合并,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B公司,A公司,+,+,2019/5/7,48,2

28、、公司分立,问题提示:公司分立与设立子公司关键:有无剥离资产 注意问题: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2019/5/7,49,谢谢大家!,(以下为链接部分),2019/5/7,50,【案例】分析本案中企业的权利及自义务?,你是否了解这个案件中企业的权利,以及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价值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发现乙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困境,随时存在破产的可能,而同时乙公司却在以低价处分自己的主要经营财产,此时,甲公司可以拥有什么

29、权利? 如果甲公司在了解到乙公司的上述事实后,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则结果又会如何?,2019/5/7,51,【案例】:本案如何处理?,2001年4月1日,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单价为4.50元(甲公司的授权为单价4.00-4.2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平日里乙公司与甲公司业务来往较多,因此也并未查实甲公司对王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1年7月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次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后乙公司并未按期付款,直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时,乙公司才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

30、示拒绝。 甲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因其已丧失支付能力。但乙公司享有一笔对丙公司的200万到期债权,一直没有对丙公司主张。 于是,2001年8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5/7,52,【案例】:法人的意义,萨洛蒙先生原为个体商人,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有七名股东:萨洛蒙先生、萨洛蒙太太和他们的五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007份股份,其中,萨洛蒙先生占20001股,其余每人各占一股。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先生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

31、000英镑作为萨洛蒙先生认缴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并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其余以现金支付。公司以后由陆续对外借了部分债务,未设抵押。1893年,公司因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萨洛蒙先生的10000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非担保债务。萨洛蒙先生要求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起诉萨洛蒙先生,认为他与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人债权不应当向公司求偿。 一审法院和上述法院均支持了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上述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先生的代理人,萨洛蒙先生应承担公司的

32、债务。萨洛蒙先生不服判决并上诉。衡平法院驳回判决,认为公司合法成立,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有权行使公司权利,包括借贷;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萨洛蒙先生本人的债权人,萨洛蒙先生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2019/5/7,53,【案例】本案中原告可以向被告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吗?,本土的案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甲公司系由乙科技公司、香港丙实业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1月30日,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2007年2月,甲公司未向王某付款。后王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

33、果,王某便将甲公司、甲公司的投资股东(乙科技公司、香港丙实业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19/5/7,54,公司的社会责任,【案例】:捐赠行为中的法律风险 一家公司捐赠给普林斯敦(Princeton)大学1500美元,公司股东认为该捐赠为公司越权行为,应当无效。公司管理者认为,此行为没有越权,因为有利于公司投资和改善公司形象,进而创造了有利于公司活动的环境。并且,符合了社会公众对于此类具有社会性公司行为的期待。 【案例】:日本八幡制铁政治捐赠案。 为资助自民党参与竞选活动,日本八幡制铁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代表公司向自民党捐赠了350万日元。后被股东以违反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股东

34、代表诉讼,追究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2019/5/7,55,【案例】,甲公司股东A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的汽车美容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6.26等。同时,甲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的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银行与赵先生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公司股东A的2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2年。同时,合同中还写明赵先生是甲公司的经理,此借款是A的个人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A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甲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及甲公司连带归还其借款本息20余万元。争议焦点:赵先生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及

35、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2019/5/7,56,补充: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1)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 (2)第16条 对外担保与投资的决定权及金额 (3)第28条 设立时出资形式、比例及认缴方式 (4)第35条 可以约定分红与新增资本认缴的方法 (5)第38条 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补充 (6)第42条 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 (7)第43条 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 (8)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第45条第2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10)第46条第1款 董事的任期; (11)第48条 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补充,2019/5/7,57,补

36、充: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12)第49条第1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第50条2款 规定经理的职权 (14)第51条第2款 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的职权 (15)第52条第2款 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不低于1/3的情况下) (16)第54条 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补充 (17)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18)第72条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19)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2019/5/7,58,补充: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股份有限公司 (20)第106条 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 (21)第10

37、8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具体比例 (22)第120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3)第142条第2款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 (24)第170条 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的决定权归属。 (25)第181条 规定公司解散原因。 (26)第182条 出现原因解散时,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2019/5/7,59,【案例】:他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张、余、宋为甲总公司职工,199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乙公司80.5%的股份。公司任命持股最多的张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安排余某作业务经理,宋某

38、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19.5%, 张49.5%,余25%, 宋6%。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2003年,总公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 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对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宋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未经张的同意,将工资涨到和余经理一样。张拒绝签字,宋就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2004年3月的一天,张宣布将宋调离财务岗位。在交接工作中,宋发现张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已经换了财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宋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协商未果,向有关部门报案,被拒绝。张随即将

39、二人解聘(未完)。,2019/5/7,60,此时恰逢张某任期届满, 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 免去张执行董事职务。在会上, 余、宋联合,但随即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按照公司净资产出价,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坚决不同意,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也拒绝,张坚持按原来的一半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二人要求查阅公司帐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查帐,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二人查帐时发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工资、奖金,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就花了好

40、几万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要求。2005年5月26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当天,张没有到庭。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旧)规定,公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乙公司的章程也没有公司解散的特别规定,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乙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由于股东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一方股东的股权。 判决:驳回余、宋的诉讼请求。,2019/5/7,61,【案例】:不

41、受约束的董事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董事会有5名成员,即俞某、王某、李某、范某、邱某,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俞某、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为邱某。2006年5月11日,邱某、王某通过律师见证方式将“更换、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的通知送达给俞某、李某,请他们于2006年5月22日上午8时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董事会。5月22日,邱某主持召开董事会,参见会议董事有王某、范某,董事长俞某未参加。会议通过决议,免去俞某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推举邱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认为,该会议违反公司法规定无效,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会议通过决议无效。法院以

42、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董事会决议。,2019/5/7,6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最高院司法解释(2008年5月) 第一条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019/5/7,63,其他途径,最高院司法解释(2008年5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

43、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019/5/7,64,章程中的反收购安排,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7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第3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更换时,新的董、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监事会的组成人数的1/2。”方正科技公司

44、章程第67条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由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2019/5/7,65,【案例】:谁是股东?,2001年,张某欲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于是就委托李某和王某分别代其出资2万元和1万元,张某分别与李某和王某签订了委托出资的书面协议。2003年,李某见公司盈利较好,于是找到张某,愿意向张某返还2万元,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0%。但遭到张某的拒绝,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的身份。,2019/5/7,66,【案例】 :为何控股股东与其他股

45、东有区别?,甲公司、乙公司均系荣华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持股55、乙公司持有18。经荣华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2005年6月30日向荣华公司借款3980万元。2005年8月20日,甲公司与荣华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荣华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荣华公司董事会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2006年3月7日,荣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担任荣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与荣华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

46、抵债,侵犯公司利益。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荣华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经荣华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乙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代表行使诉权;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乙公司的侵权,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给第三人荣华公司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抵债房产价值仅为1200万元。,2019/5/7,67,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47、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的规定,2019

48、/5/7,68,德国模式,选任、监督,监督,监督,2019/5/7,69,美国模式,同时可能兼任,选任、监督,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职能是监督,BACK,2019/5/7,70,【案例】股东会决议中的风险与股东的权利,某有限公司共有8名股东,其中,张某占有公司5%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2006年8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商议公司的某项重大投资事务,因张某当时正在外地,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王某便在没有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召开了该次股东会。与会的七名股东经表决,占公司股份85%的股东同意执行该项投资事务。事后,张某认为,公司

49、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会,侵害了他的权益,要求公司重开股东会,重新讨论这一事务。而王某等股东认为,该决议的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权数,即使张某当时参加会议,也不可能改变表决结果,目前该项投资已经开始启动,已经无须再行表决。张某以股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股东会决议。,2019/5/7,71,【案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哪些义务,杨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余某找杨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到一笔50万元的货款,杨某即转给了余某,余某拿出5万元给杨某,杨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杨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牛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杨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杨某存入私人账户。同年9月,杨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牛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牛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牛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牛某与杨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本案杨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杨某、牛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公司的股东,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要求杨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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