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正常维修使用审核)发布时间:2011/11/23一、办理事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申请审核二、法律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165 号令)第 22 条;(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 24 条。三、实施机构各区房管局四、办理条件(一)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即维修项目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二)该物业管理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三)使用方案按程序
2、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属于应急维修或紧急代修的情况除外)。五、需提交的资料(一)使用申请资料1、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2、 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5、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6、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及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7、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8、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 5 万元或综合维修项目预算费用超过 10 万元的,同意聘请
3、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意见;9、其他相关资料。(二)结算申请资料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3、维修工程决算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及公示证明;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5、维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6、其他相关资料。六、审查内容(一)申请材料齐全;(二)提交的材料内容与申请事项相一致。七、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八、办事时限(一)法定时限:1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九、证件及有效期限无十、收费项目及依据无十一、办理结果(一)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武汉市住
4、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指定账户的通知。(二)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各区房管局将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并退回申请资料。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1、办事地点:各区房管局2、咨询电话:单位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岸区洞庭街 139 号 82836387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汉区新华路 251 号 85755864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硚口区武胜西街 1 号 83781843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汉阳区翠微路 1 号 84760565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昌区临江大道 59 号 88877511洪山区住房保
5、障和房屋管理局 洪山区双塘小区 3 号楼 87525416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青山区青翠苑 1 号 86342939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珞瑜路 546 号 501 室 6788006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 1 号 84893064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房产局 武汉市黄鹂路 80 号 86779391东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兴路 6 号 83892979蔡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蔡甸区汉阳大街 163 号 84943103汉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582 号 84851353江夏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夏区江夏大道 198 号 81813222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新洲邾城街衡州大道 220 号 89357318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黄陂区板桥大道 287 号 8593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