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保险IC卡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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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IC卡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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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IC 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IC 卡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状况。、医疗保险 IC 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IC卡在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发放,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 IC 卡和医保手册。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 IC 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参保人员挂号、就诊、收费、住院时核验 IC 卡和医保手册,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 IC 卡并及时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参保人员可持 IC 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状况。、IC 卡遗失,应由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再凭相关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IC 卡被冒用,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8、市医疗保险中心对每张 IC 卡设置加密功能,持卡人可根据个人需求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或医保中心设置密码。8、定点药房应根据卫生、药监部门的要求为参保职工提供购药指导,在同一药房刷卡购药每天不得超过 100 元,特殊情况可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供购药服务。9、 参保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使用 IC 卡;参保人员离开本统筹区,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转入新统筹区,其所持 IC 卡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