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目 录前言A.部分 实施l 总则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功 能 要 求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4 指定人员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6 资源和人员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 应急准备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l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 文件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B.部分 审核与发证13 发证和定期审核14 核发临时证书15 审核16 证书格式前言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2 大会通过的第A.443(XI)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
2、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 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7 本规则中添加的脚注旨在提供参考
3、与指导,不作为本规则的要求。然而,按照第1.2.3.2段要求,所有相关指南、建议等均应予以考虑。考虑到该文献可能已经被修改或更新的资料所取代,任何情况下读者都应使用文件脚注中提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 A 部 分 实 施 11 总 则1.1 定 义以 下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则 的 A 和 B 两 部 分 。 11.1.1 “国 际 安 全 管 理 ( ISM) 规 则 ”系 指 由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大 会 通 过的 , 并 可 由 该 组 织 予 以 修 正 的 “国 际 船 舶 安 全 营 运 和 防 止 污 染 管 理 规 则 ”。1.1.2 “公 司 ”系 指 船 舶
4、所 有 人 , 或 已 承 担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船 舶 营 运责 任 并 在 承 担 此 种 责 任 时 同 意 承 担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任 何 组织 或 法 人 , 如 管 理 人 或 光 船 承 租 人 。1.1.3 “主 管 机 关 ”系 指 船 旗 国 政 府 。1.1.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系 指 能 使 公 司 人 员 有 效 实 施 公 司 安 全 和 环境 保 护 方 针 的 结 构 化 和 文 件 化 的 体 系 。 11.1.5 “符 合 证 明 ”系 指 签 发 给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公 司 的 文
5、件 。 11.1.6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系 指 签 发 给 船 舶 , 表 明 其 公 司 和 船 上 管 理已 按 照 认 可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运 作 的 文 件 。 11.1.7“客 观 证 据 ”系 指 通 过 观 察 、 衡 量 或 测 试 获 得 并 能 被 证 实 的 有关 安 全 或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素 存 在 和 实 施 的 量 或 质 的 信 息 、 记 录 或 事 实 声 明 。11.1.8 “评 述 ”系 指 在 安 全 管 理 审 核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并 由 客 观 证 据 证实 的 事 实 声 明 。 11.1.9 “不 符
6、合 规 定 情 况 ”系 指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不 满 足 某 一 具 体 规 定要 求 的 可 见 情 况 。 11.1.10 “重 大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系 指 对 人 员 或 船 舶 安 全 构 成 严 重4威 胁 或 对 环 境 构 成 严 重 危 险 , 并 需 要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可 辨 别 的 背 离 ,或表示其根据 2000 年修正案修订。(下同) 1表示其根据 2004 年修正案修订。(下同) 2表示其根据 2005 年修正案修订。(下同) 3表示其根据 2008 年修正案修订。(下同) 4表示其根据 2013 年修正案修订。(下同)*
7、参见ISM 规则“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处理程序 (MSC/Circ.1059-MEPC/Circ.401) 未 能 有 效 或 系 统 地 实 施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 11.1.11 “周 年 日 ”系 指 对 应 于 有 关 文 件 或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的 每一 年 中 的 该 月 该 日 。 11.1.12 “公 约 ”系 指 经 修 正 的 1974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 11.2 目 标1.2.1 本 规 则 的 目 标 是 保 证 海 上 安 全 ,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 避 免 对 环 境 ,特 别 是 对 海 洋 环 境
8、 造 成 损 害 以 及 对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1.2.2 公 司 的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应 当 包 括 :.1 提 供 船 舶 营 运 的 安 全 做 法 和 安 全 工 作 环 境 ;.2 对 其 船 舶 、 人 员 及 环 境 已 标 识 的 所 有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并 制 定 适 当 的防 范 措 施 ; 以 及4.3 不 断 提 高 岸 上 及 船 上 人 员 的 安 全 管 理 技 能 , 包 括 安 全 及 环 境 保 护方 面 的 应 急 准 备 。1.2.3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应 当 保 证 :.1 符 合 强 制 性 规 定 及 规 则 ;.2
9、对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主 管 机 关 、 船 级 社 和 海 运 行 业 组 织 所 建 议 的适 用 的 规 则 、 指 南 和 标 准 予 以 考 虑 *。1.3 适 用 范 围本 规 则 的 要 求 可 适 用 于 所 有 船 舶 。1.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功 能 要 求每 个 公 司 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包 括 以 下 功 能 要 求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1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针 ;.2 确 保 船 舶 的 安 全 营 运 和 环 境 保 护 符 合 国 际 和 船 旗 国 有 关 立 法 的 须知 和 程 序 ;*参
10、 见 “规 则 、 建 议 、 指 南 及 其 他 涉 及 安 全 与 保 安 的 非 强 制 性 文 书 列 表 ”( MSC.1/Circ.1371) .3 船 、 岸 人 员 的 权 限 和 相 互 间 的 联 系 渠 道 ;.4 事 故 和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的 报 告 程 序 ;.5 对 紧 急 情 况 的 准 备 和 反 应 程 序 ; 以 及.6 内 部 审 核 和 管 理 复 查 程 序 。 2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针2.1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针 , 说 明 如 何 实 现 1.2 所 述 目标 。2.2 公 司 应
11、当 保 证 船 岸 各 级 机 构 均 能 执 行 和 保 持 此 方 针 。 3 公 司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3.1 如 果 负 责 船 舶 营 运 的 实 体 不 是 船 舶 所 有 人 , 则 船 舶 所 有 人 必 须 向主 管 机 关 报 告 该 实 体 的 全 称 和 详 细 情 况 。3.2 对 涉 及 和 影 响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工 作 的 管 理 、 执 行 以 及 审 核 的 所 有人 员 , 公 司 应 当 以 文 件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其 责 任 、 权 力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3.3 为 使 指 定 人 员 能 够 履 行 其 职 责 ,
12、 公 司 有 责 任 确 保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源和 岸 基 支 持 。 4 指 定 人 员 *为 保 证 各 船 的 安 全 营 运 , 提 供 公 司 与 船 上 之 间 的 联 系 渠 道 , 公 司 应 当根 据 情 况 指 定 一 名 或 数 名 能 直 接 同 最 高 管 理 层 联 系 的 岸 上 人 员 。 指 定 人 员的 责 任 和 权 力 应 包 括 对 各 船 的 安 全 营 运 和 防 止 污 染 方 面 进 行 监 控 , 并 确 保按 需 要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源 和 岸 基 支 持 。 5 船 长 的 责 任 和 权 力5.1 公 司 应 当 以 文
13、 件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船 长 的 下 列 责 任 :.1 执 行 公 司 的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针 ;.2 激 励 船 员 遵 守 该 方 针 ;.3 以 简 明 方 式 发 布 相 应 的 命 令 和 指 令 ;*参 见 公 司 实 施 操 作 指 南 ( MSC-MEPC.7/Circ.5) *参 见 关 于 中 指 定 人 员 必 备 的 资 质 、 培 训 和 资 历 的 导 则 ( MSC-MEPC.7/Circ.6) .4 核 查 具 体 要 求 的 遵 守 情 况 ; 并 且.5 定 期 复 查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并 向 岸 上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14、 其 存 在 的 缺 陷 。45.2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在 船 上 实 施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中 包 含 一 个 强 调 船 长 权力 的 明 确 声 明 。 公 司 应 当 在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中 确 立 船 长 的 绝 对 权 力 和 责 任 ,以 便 做 出 关 于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事 务 的 决 定 并 在 必 要 时 要 求 公 司 给 予 协 助 。 6 资 源 和 人 员6.1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船 长 :.1 具 有 适 当 的 指 挥 资 格 ;.2 完 全 熟 悉 公 司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以 及.3 得 到 必 要
15、的 支 持 , 以 便 可 靠 地 履 行 其 职 责 。6.2 公 司 应 确 保 每 艘 船 舶 :.1 根 据 本 国 和 国 际 有 关 规 定 , 配 备 合 格 、 持 证 并 健 康 的 船 员 ; .2 配 备 满 足 船 上 各 种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的 合 适 的 人 员 *。 6.3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有 关 程 序 , 以 便 保 证 涉 及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新聘 和 转 岗 人 员 适 当 熟 悉 其 职 责 。 凡 须 在 开 航 前 发 出 的 重 要 指 令 均 应 当 标 明并 以 文 件 形 式 下 达 。6.4 公 司
16、应 当 保 证 与 其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所 有 人 员 充 分 理 解 有 关 法规 、 规 定 、 规 则 和 指 南 。6.5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并 保 持 有 关 程 序 , 以 便 标 识 为 支 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可能 需 要 的 任 何 培 训 , 并 保 证 向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这 种 培 训 。6.6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有 关 程 序 , 以 使 船 上 人 员 能 够 籍 此 以 一 种 工 作 语*参 见 本 组 织 以 第 A.1047(27)号 决 议 通 过 的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原 则 。 言 或 他
17、们 懂 得 的 其 它 语 言 获 得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信 息 。6.7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船 上 人 员 在 履 行 其 涉 及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职 责 时 能 够有 效 地 交 流 。 7 船 上 操 作 方 案 的 制 定对 涉 及 人 员 、 船 舶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的 关 键 性 的 船 上 操 作 , 公 司 应 当 建立 制 定 有 关 程 序 、 方 案 或 须 知 包 括 必 要 的 检 查 清 单 。 与 之 相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并 分 配 给 适 任 人 员 。 148 应 急 准 备 *
18、8.1 对 船 上 可 能 出 现 的 紧 急 情 况 , 公 司 应 当 予 以 标 识 并 制 定 对 其 做出 反 应 的 程 序 。 38.2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应 急 训 练 和 演 习 的 计 划 。8.3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应 提 供 措 施 , 确 保 公 司 有 关 机 构 能 在 任 何 时 候 对 其船 舶 所 面 临 的 危 险 、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做 出 反 应 。9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 事 故 和 险 情 的 报 告 和 分 析 *9.1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应 当 包 括 确 保 向 公 司 报 告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19、况 、 事 故 和险 情 并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和 分 析 的 程 序 , 以 便 改 进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工 作 。9.2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的 程 序 , 包 括 避 免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事 故 、 险 情 重 复 发 生 的 措 施 。 410 船 舶 和 设 备 的 维 护10.1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有 关 程 序 , 以 便 保 证 船 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规 则 以及 公 司 可 能 制 定 的 任 何 附 加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10.2 为 满 足 这 些 要 求 ,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20、:*参 见 本 组 织 以 A.852( 20) 号 决 议 通 过 的 经 修 正 的 船 舶 应 急 预 防 措 施 综 合 体 系 结 构 导 则 。 *参 见 险 情 报 告 指 南 ( MSC-MEPC.7/Circ.7) 。 .1 按 照 适 当 的 间 隔 期 进 行 检 查 ;.2 任 何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得 到 报 告 , 并 附 可 能 的 原 因 ;.3 采 取 适 当 的 纠 正 措 施 ; 以 及.4 保 存 这 些 活 动 的 记 录 。10.3 公 司 应 当 标 识 那 些 会 因 突 发 性 运 行 故 障 而 导 致 险 情 的 设 备 和 技术
21、 系 统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应 当 提 供 旨 在 提 高 这 些 设 备 和 系 统 可 靠 性 的 具 体4措 施 。 这 些 措 施 应 当 包 括 对 备 用 装 置 及 设 备 或 非 连 续 使 用 的 技 术 系 统 的 定期 测 试 。10.4 10.2 所 述 的 检 查 和 10.3 所 提 及 的 措 施 应 纳 入 船 舶 的 日 常 操 作性 维 护 。 11 文 件 * 11.1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并 保 持 有 关 程 序 , 以 便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有 关的 所 有 文 件 和 资 料 。11.2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
22、1 各 有 关 部 门 均 能 够 获 得 有 效 的 文 件 ;.2 文 件 的 更 改 应 由 经 授 权 的 人 审 查 批 准 ;.3 被 废 止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清 除 。11.3 用 于 阐 述 和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文 件 可 称 为 “安 全 管 理 手 册”。 文 件 应 当 以 公 司 认 为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予 以 保 存 。 每 艘 船 舶 均 应 配 备 与 之相 关 的 全 部 文 件 。 12 公 司 审 核 、 复 查 和 评 价*参 见 “经 修 订 的 船 舶 应 持 有 的 证 书 、 文 书 清 单 ”( FAL.2/C
23、irc.127, MEPC.1/Circ.817,MSC.1/Circ.1462) 。12.1 公 司 应 当 在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间 隔 期 内 对 船 上 及 岸 基 实 施 内 部审 核 , 以 核 查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 特 殊 情况 下 , 间 隔 期 不 应 超 过 15个 月 。 412.2 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托承担涉及ISM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否与本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相符。 12.3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制 定 的 有 关 程 序 定 期 评 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24、。412.4 审 核 及 可 能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应 当 按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12.5 除 非 由 于 公 司 的 规 模 和 性 质 不 可 能 做 到 , 实 施 审 核 的 人 员 应 当不 从 属 于 被 审 核 的 部 门 。12.6 审 核 及 复 查 的 结 果 应 当 告 知 所 有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员 , 以 提 请 他 们注 意 。12.7 负 有 责 任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所 发 现 的 缺 陷 及 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B 部 分 审 核 发 证 113 发 证 和 定 期 审 核 113.1 船 舶 应
25、 当 由 持 有 与 该 船 相 关 的 “符 合 证 明 ”或 符 合 14.1 要 求的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的 公 司 营 运 。 113.2 “符 合 证 明 ”应 由 主 管 机 关 ,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 或 应 主 管机 关 的 请 求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 签 发 给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公 司 。 “符 合证 明 ”的 有 效 期 由 主 管 机 关 确 定 , 但 不 超 过 5 年 。 该 证 明 应 当 被 视 为 该公 司 能 够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证 据 。 113.3 “符 合 证 明 ”只 对
26、其 载 明 的 船 舶 种 类 有 效 。 所 载 明 的 船 舶 种 类以 初 次 审 核 所 认 定 的 船 舶 种 类 为 依 据 。 其 它 船 舶 种 类 , 只 有 在 审 核 其 公 司的 能 力 确 已 满 足 本 规 则 关 于 此 类 船 舶 种 类 的 要 求 时 才 能 被 载 入 。 关 于 船 舶种 类 , 参 阅 公 约 第 IX/1 条 的 规 定 。 113.4 “符 合 证 明 ”的 有 效 性 应 当 服 从 于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的 机 构 , 或 者 应 主 管 机 关 的 请 求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 在 周
27、 年 日 前 或 后 三 个月 内 实 施 的 年 度 审 核 。 113.5 如 果 没 有 申 请 13.4 所 要 求 的 年 度 审 核 , 或 者 有 证 据 表 明 存 在重 大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时 , 主 管 机 关 或 应 主 管 机 关 的 请 求 签 发 证 书 的 缔 约 国政 府 应 当 收 回 “符 合 证 明 ”。 113.5.1 如 果 收 回 “符 合 证 明 ”, 所 有 相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也 应 当 收 回 。 113.6 船 上 应 当 保 存 一 份 “符 合 证 明 ”的 副 本
28、, 以 便 船 长 被 要 求 时 出示 给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查 验 , 以 及 用 来 接 受 公 约 第 IX/6.2 条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查 。 该 副 本 不 必 是 签 发 的 原 件 。 113.7 在 审 核 该 公 司 及 其 船 上 的 管 理 确 已 按 照 经 认 可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运 作 后 ,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 或 者 应 主 管 机 关 请 求 的 另 一 缔约 国 政 府 , 应 当 向 船 舶 签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5 年 的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29、 ”。 该证 书 应 当 被 视 为 该 船 舶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证 据 。 113.8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应 当 服 从 于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认 可 的 机 构 , 或 者 是 应 主 管 机 关 的 请 求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实 施 的 至 少 一 次的 中 间 审 核 。 如 果 只 进 行 一 次 中 间 审 核 , 且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的 有 效 期为 5 年 , 中 间 审 核 应 当 在 证 书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个 周 年 日 之 间 进 行 。 113.9 除 了 13.5.1 的
30、 要 求 之 外 , 如 果 没 有 申 请 13.8 要 求 的 中 间 审核 , 或 者 有 证 据 表 明 存 在 重 大 不 符 合 规 定 情 况 时 , 主 管 机 关 或 应 主 管 机 关请 求 签 发 该 证 书 的 缔 约 国 政 府 应 当 收 回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 113.10 尽 管 有 13.2 和 13.7 的 规 定 , 当 换 证 审 核 在 所 持 “符 合 证 明”或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前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时 , 新 签 发 的 “符合 证 明 ”或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应 当 自 完 成 换
31、 证 审 核 之 日 起 有 效 , 且 有 效期 自 原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5 年 。 113.11 当 换 证 审 核 在 所 持 “符 合 证 明 ”或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 有 效期 届 满 之 日 三 个 月 前 完 成 时 , 新 签 发 的 “符 合 证 明 ”或 “安 全 管 理 证 书”应 当 自 完 成 换 证 审 核 之 日 起 有 效 , 且 有 效 期 自 完 成 换 证 审 核 之 日 起 不 超过 5 年 。 113.12 当 换 证 审 核 在 原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后 完 成 时
32、,新 签 发 的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应 当 自 完 成 换 证 审 核 之 日 起 有 效 , 且 有 效 期自 原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5年 。 413.13 如 果 在 原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日 前 换 证 审 核 已 完 成 ,但 新 证 书 还 未 签 发 或 未 到 船 , 则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可 以 对 原证 书 予 以 不 超 过 5个 月 的 展 期 签 注 。 413.14 当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 如 果 船 舶 不 在 将 要
33、对 其进 行 审 核 的 港 口 ,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对 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有 效 期 予 以 不 超过 3个 月 的 展 期 , 但 此 种 展 期 只 能 是 在 适 当 、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是 出 于 允许 该 船 航 行 至 接 受 审 核 的 港 口 的 目 的 。 被 给 予 证 书 展 期 的 船 舶 到 达 接 受 审核 的 港 口 后 , 在 没 有 取 得 新 证 书 的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离 港 。 换 证 审 核 完 成 后 ,新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自 原 证 书 展 期 前 届 满 日 起 不 超
34、过 五 年 。 414 核 发 临 时 证 书 114.1 对 于 下 列 公 司 , 为 便 利 其 初 始 实 施 本 规 则 , 在 审 核 该 公 司 业 已建 立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满 足 本 规 则 1.2.3 的 目 标 要 求 后 , 可 向 其 签 发 一 份“临 时 符 合 证 明 ”, 但 前 提 是 该 公 司 已 做 出 在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有 效 期内 运 行 满 足 本 规 则 全 部 规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计 划 : 1.1 公 司 新 成 立 , 或 1.2 现 有 “符 合 证 明 ”新 增 船 舶 种 类 。 1该
35、“临 时 符 合 证 明 ”应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 或 者 应主 管 机 关 的 请 求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签 发 ,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船 上应 当 保 存 一 份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的 副 本 , 以 便 船 长 被 要 求 时 出 示 给 主 管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查 验 , 以 及 用 来 接 受 公 约 第 IX/6.2 条 规 定的 监 督 检 查 。 该 副 本 不 必 是 签 发 的 原 件 。 114.2 下 述 情 况 下 可 向 船 舶 签 发 “临 时
36、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 1.1 新 造 船 交 付 使 用 ; 1.2 公 司 新 承 担 一 艘 船 舶 的 营 运 责 任 ; 1.3 船 舶 换 旗 。 1该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应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机 构 , 或者 应 主 管 机 关 的 请 求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签 发 ,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6 个 月 。 114.3 特 殊 情 况 下 , 主 管 机 关 或 应 主 管 机 关 请 求 的 另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可 以 对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做 自 其 届 满 之 日 起 不
37、 超 过 6 个 月 的 展 期 。114.4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应 在 审 核 下 述 情 况 后 签 发 给 船 舶 : 1.1 “符 合 证 明 ”或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覆 盖 了 该 船 种 ; 1.2 公 司 在 该 船 实 施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涵 盖 了 本 规 则 的 关 键 要 素 并 在 为签 发 “符 合 证 明 ”的 审 核 中 已 做 评 估 或 在 为 签 发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的 审核 中 已 表 明 ; 1.3 公 司 已 做 好 三 个 月 内 对 该 船 实 施 内 审 的 计 划 ; 4.4 船 长 和 高
38、级 船 员 熟 悉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以 及 其 实 施 的 计 划 安 排 ; 1.5 已 标 明 的 重 要 指 令 在 开 航 前 已 下 达 ; 1.6 已 用 工 作 语 言 或 船 上 人 员 懂 得 的 其 它 语 言 提 供 了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体系 的 信 息 。 115 审 核 115.1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所 有 审 核 , 应 当 按 照 主 管 机 关 充 分 考 虑 国 际 海 事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后 认 可 的 程 序 进 行 。 116 证 书 格 式 116.1 “符 合 证 明 ”、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和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附 录 所 示 格 式 制 作 。 如 果 所 用 语 言既 非 英 文 又 非 法 文 , 证 书 文 字 应 当 包 括 其 中 一 种 。 116.2 除 了 本 规 则 13.3 的 要 求 , “符 合 证 明 ”和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中 所 载 明 的 船 舶 种 类 可 加 以 签 注 以 反 映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中 所 规 定 的 船 舶 营 运的 限 制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