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06,不定,8):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08,不定,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07,简答,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 概念,其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
2、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05,不定,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08,判断,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05,名解,2):法律价值不是一个类似“法律规则” 、 “法律行为”那样的实体范畴,而是一
3、个关系范畴。只有当法律符合或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那个城价关系,法律才有价值可言。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法的形式价值。第三,发的评价标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04,论述,2):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第三,维护经济秩序。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08,论述,2) (07,简答,2):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首先,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
4、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其次,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矫正和回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最后,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以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
5、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管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贯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07,判断,1) 法律的规范作用分类;个别性指引;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判例法(04,名解,5):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
6、的特点。 遵循先例原则(06,名解,3):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03,判断,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法的溯及力(03,名解,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05,简答,4):(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
7、)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终止(07,不定,9):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的消灭效力。它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在使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使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 、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 法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的解释方法(03,填空,1):法律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又称辨证推理,是指侧
8、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08,填空,1)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05,简答,5):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我们称之为权利推理。首先,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其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再次,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最后,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法律推理的种类;分析推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07,名解,1):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
9、律体系 法律部门(08,名解,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宪法监督(05,名解,2):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
10、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法对社会生产力的关系(03,论述,1):(1)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作用。生产力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生产力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间接地对法的性质和根本内容发生作用。生产力的状况直接决定法的调整内容。(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应当和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应当表达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也表现在两个方面: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作用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06,论述,2):(1)科学技术
11、对法的作用。科学技术发展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立法的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表达形式;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了法律适用的条件。 (2)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用。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可概为以下几点:组织、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法律对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科技发展的地位和战略;组织人力物力投入科技发展事业;规范科研活动,鼓励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防范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06,不定,10) (05,不定,19):(1)区别: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
12、初民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
13、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2)法与道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关系点的具体表现。 第十四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06,不定,9) (04,判断,2):(1)所谓法治,最基本的特征是法律能够约束国家权力。即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律能支配权力。 “法律就是国王”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个人意志
14、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支配法律。 “国王就是法律”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2)“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有法则治,无法则乱,是不证自明的规律。纵观当今世界,法治国家不断增多,人治国家不断减少,人类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3)依法治国将是中国走向辉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的根本标志。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08,简答,5):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
15、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两类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 诚实信用原则(05,名解,5):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 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04,名解,4):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16、担民事义务。 ”(08,判断,6)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 17 条,应按如下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08,不定,20) (03,判断,7)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06,判断,7) 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03,填空,5)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03,填空,6) 第三章法人 法人(04,名解,4):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
17、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08,不定,21) 企业法人有限责任(08,名解,5):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 其主要特征在于: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
18、债务的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当属行政处罚范畴。(06,判断,6)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06,填空,6):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03,判断,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章代理 复代理(06,名解,5):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03
19、,判断,5) 第七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定原则(05,论述,2):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含如下内容:一,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三,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面。 第八章所有权 善意取得(03,名解,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08,填空,6)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划分。而不是按照50%的份额即按分共有来划分。 (07,判断,8) 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07,不定,20):我国物权法上,相邻关系包括如下 5 类:一,因排水、用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不可量物排放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名解,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1、,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九章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07,判断,7):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第十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种类(04,不定,5):担保物权包括三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十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08,简答,4):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才能生效:第一,需有有效债权的存在;第二,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第三,让
22、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第四,法律规定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手续。 第十二章合同法总论 担保法第 8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08,判断,7) 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
23、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06,判断,8) (05,判断,9) 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03,填空,7) 第十三章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规定,租赁要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04,填空,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03,简答,3):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4、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 证。 担保法第 18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 19 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
25、特征(07,论述,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第十五章著作权法 邻接权(06,不定,12):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
26、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职务作品及其归属(06,简答,5):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有权禁止作者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
27、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05,不定,22):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六章专利法 专利权的期限(03,单,1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 第十七章商标权 我国对商标原则上采取自愿注册制度,商标不注册也可以合法适用,但是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05,填空,6) 商标权的内容(04,不定,10):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
28、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1)使用权(2)禁止权 3)转让权(4)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章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03,多选,24)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十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04,简答,5):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
29、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的原则事由(06,不定,13)包括:(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05,不定,21) (9)还有
3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05,不定,17):时效包括三方面内容:一,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二,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时间;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及其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06,简答,4)在于:一,发生的时间不同;二,依据的事由不同;三,产生的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适用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03,单,12) 诉讼时效为 1 年的有(03,多选,25):(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
31、 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 (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 (05,不定,15)2004 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
32、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
33、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 ;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
34、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自治机关(08,判断,4):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
35、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08,不定,16)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08,论述,1):依照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四,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五,解 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07,不定,17)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07,简答,5):()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37、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06,不定,7)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长可以连续任职 10 年。 (05,填空,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05,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
38、)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根据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08,不定,17) 选举权的普遍性(07,简答,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权(03,名解,2):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
39、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06,论述,1):1982 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利保障体系。其特点体现在:(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协调关系。 (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 (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公
40、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04,论述,1):所谓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我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03,判断,4)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03,简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
41、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03,填空,3) 合法财产所有权(03,不定,22):所谓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
42、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权、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 第六章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08,填空,4)(04,不定,8) 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04,填空,3) 全国人大的职权(05,判断,4)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
43、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
44、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05,不定,16) 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03,多,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议案的通过(03,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况需要
45、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06,判断,3) 宪法第 65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07,不定,18) 国家主席的任免权(03,多,20):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负责制(06,名解,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
46、决策权(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 9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03,单,11) 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06,不定,6):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就中央军委的全部工作,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08,判断,3) 根据我国宪法第 111 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
47、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06,填空,3)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刑法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05,填空,4)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08,填空,2):刑法第 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 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08,判断,5)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48、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05,不定,8)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03,单,14) :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
49、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05,判断,6):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08,不定,18)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07,判断,5):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06,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