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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课件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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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法本章重点 财政和财政法的概念 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国债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的发行和转让体制 转移支付的概念、形式及监管 政府采购的概念 本章难点 财政法的性质定位 国债管理的主要内容 转移支付的条件和数额确定 政府采购法的性质第一节概述一、财政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为满足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直接参与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具体来说,财政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产的活动。 【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 它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财政运行模式,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弥补

2、市场失灵为原则、为主旨的公共经济活动。 在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分配公平、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国家财政】 国家财政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早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财政学界把“公共财政”视作资本主义财政的代名词,而把我国的社会主义财政称作“国家财政”。 财政的发展 经济条件 政治条件 发展过程(二)财政的基本要素1、主体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分配的对象、范围和规则都由国家确定,分配的过程由国家行为作主导,分配的效

3、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三)财政的特征1、强制性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的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四)财政的基本职能1、收入分配职能国家通过财政收支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形成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分配格局,以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的两个阶段:第一,财政收入阶段国家向企业和居民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由国家集中占有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从而改变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原有收入比例关系,此即第一此分配。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表现形式:财政资源

4、配置职能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将全社会资源在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之间,以及公共经济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财政保障稳定职能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方面:运用财政手段有效的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从而有助于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经济稳定目标的实现,进而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二、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财政收入关系;2、财政支出关系;3、财政管理关系。三、财政法体系财政法体系包括:1、财政管

5、理体制法。主要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权限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权限;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职能部门与同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关系。四、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

6、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

7、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五、财政法律关系 一、财税法律有关系的概念财税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财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财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财税法律关系产生于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活动中。在国家财政活动之外,不存在财政法律关系。(二)在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必须始终是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财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三)财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四)财税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财税法律

8、关系中依照财税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依法参加财政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金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等。 (二)财税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税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财税法律关系中,其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能够构成财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它体现在一些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税种中,以及有行政执法权力的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追回的赃物等,也包括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另一类是行为,是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进行的活动。 (三)财税法律关系的内容财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

9、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在财税法律关系中,因为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不同,因此,其主体在不同的财税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同。如在预算法律关系中,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二节 财政体制法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依据(一)概念财政管理体制即财政体制,是界定一国的财政级次,划分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责任、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确立不同财政级次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和内容各国财政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高度集中型2、分级管理型3、折衷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1、各级政府职权范围的划分;2、各级政府财政收

10、支的划分三、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一)统一领导中央政府有权对全国整个财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即由权制定统一的财政法律政策、财政计划和财政规章制度,有权决定财政级次的划分和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权限及相互关系。1、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原则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是指在财政收支划分时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应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2、分税制的基本内容(1)依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支出: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的经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

11、控所必要的支出,以及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收入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除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以外的营业税;除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的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除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

12、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第三节 预算法预算的概念广义上的预算法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比如税法、征收管理条例、会计法等等;狭义上的预算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基于预算管理的法律,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方面。 现行的的预算法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内容。包括预算组成体系、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收支范围设定和管理方式的确定

13、等。二是预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就是预算管理活动的工作环节和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三是预算监督方面的规定。规定预算监督机关、监督方式及违反预算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一)预算法的立法原则 1、立法原则。强化职能、健全管理、加强调控、保障发展(第一条) 2、设置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3、平衡原则。地方预算不准列赤字。 4、组成原则,我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依行政级次划分为中央(也是国家)、省、市、县、乡五级预算。依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省以下的预算通称地方预算。 5、分税制原则。 6、程序原则。第9 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

14、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四)关于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是关于预算编制的法律要求。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预算的编制。 一是按时编制。 二是预测编制。因为我们的预算编制是在决算尚未办理、收入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编制,因此只能靠预测。主要是参照上一年的收支执行情况对本年的收支变化情况进行预测编制。 三是编制复式预算。 2、关于编制的要求 一是地方预算量入为出,不列赤字。 二是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三是实事求是,不少列、漏列。 四是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五是留有余地,在预算支出总额的13% 范围内设置预备费。 六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一个月提交初审预算草案 (五)关于预算的审查 1

15、、预算审批的规定 第一、预算初审。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国家预算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初审; 二是省政府预算的初审规定; 三是县级政府的预算的初审规定。 第二、正式审查。就是大会审议。 2、预算审查的内容 (六)关于预算的执行 1、执行主体;第四十三条规定,预算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2、执行要求:收入征收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收入,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更不得截留或挪用。 有上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该足额及时地将预算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挪、挤、占。 支出管理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该及时按预算拨付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 3、国库核算。 管理模式

16、是资金权在政府、支配权在财政、管理权在国库。 (七)预算调整规定 调整的前提。一是预算收支影响平衡了要进行预算调整。 二是经过人大审批的方案执行中变化很大了要进行预算调整。 (八)关于决算的要求 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国家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1、决算的组织,实践中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预算单位办理。 2、决算的要求。预算法第六十条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3、决算的审批。由常委会审批,第六十二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国务院的是审定)后,由本级政

17、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九)预算监督 依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围绕预算法,人大常委会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能: 1、事前监督。包括预算初审、预算复审、听取和审议政府财政预算草案。 2、事中监督。包括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开展询问和质询、听取调整预算报告、听取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事后的监督。主要是对决算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审计部门财政审计报告。 具体地讲,主要是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是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收支平衡也称财政收支平衡,是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在量上的一种对比相等关系,即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达到平衡。

18、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 三是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是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是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此之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第四节 国债法 国债的概述 国债法概述 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的概述1 国债的概念国债也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

19、调控的主要手段 一、国债的概述2 国债的特征自愿性 有偿性 流动性 调控性 最高的荣誉度和安全性 一、国债的概述3 国债的功能弥补财政赤字 筹集资金 宏观调控 一、国债的概述4 国债的分类 按举借债务形式的不同,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记账式国债按发行方式的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国债可分为短、中、长期国债。 按使用用途的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按流通性的不同,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我国从 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其票面形式类似

20、于银行定期存单,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通常被称为 “储蓄式国债” ,是以储蓄为目的的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方式。 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 我国从建国时起,且在 20世纪50 年代发行的国债和从 1981年起发行的国债主要是无记名式国库券。 无记名式国库券的一般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其持有的安全性不如凭证式和记账式国库券,但购买手续简便。同时,由于可上市转让,流通性较强。上市转让价格随二级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当市场因素发生变动时,其价格会产生较大

21、波动,因此具有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记账式国债,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而是在电脑账户中作记录。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为证券投资者建立电脑证券账户,因此,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来发行债券。我国近年来通过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就是这方面的实例。如果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所以,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可见,记账式国债具有成本低、收益好、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 5、发行国债的目的 为战争筹措军费; 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 为筹集建设资金; 为偿还到期国债。 6、国债的性质 1)发行国债可起到弥补国

22、民经济运行中投资小于储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仅仅是为了吸收社会民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表现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 3)国债利率应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而银行储蓄是无法起到这种信用工具作用的。 二、国债法概述1 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二、国债法概述2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国债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债关系。具体包括 国债发行关系,即因国债发行而发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基

23、础性关系;二、国债法概述国债使用关系,即在国家使用国债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债的权利主体在国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即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对国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调控、管理关系。三、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1949年12 月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公债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国债立法文件。 三、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 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计划经济的时期。在当时国家财力相当薄弱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就加剧了财政收支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在

24、1953年12 月制定了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续颁布了五个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三、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1981年,我国改革开放开始,为了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当时预算收支平衡,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库券和借用地方财力来弥补预算赤字。同年1月16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库券条例,确定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此后,在每年国库券发行之前,国务院要发布该年度的国库券条例 三、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1992年3 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以调整国债关系的基本法规形式出现,该法对于国库券发行、转让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以保持国债立法的完整性。三、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目前 ,有关部

25、门正在积极起草我国的国债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建议将国债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之中,这有望对国债活动给予稳定的明确规范。四、国债法律制度1 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家发行国债,一般都要对发行的条件和发行的办法事先予以公布。发行的条件一般包括国债种类、发行对象、数额、发行价格、利率、付息方式和流动性等内容。国家确定每年需要发行的债券种类、数额和期限后,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 四、国债法律制度国债的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直接发行法,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自行发行国债,向社会各界推销,以取得资金的方法,通常采用公募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法,即间接发行方法,是指府与金融

26、机构协商国债发行条件,先由金融机构将国债全部承购,再由金融机构向社会转售,以取得资金的方法; 出售法,即销售发行法,是指政府委托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以取得资金的方法。 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变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3)由委托银行向居民个人发行转为财政部门自设国债发行机构。 四、国债法律制度2 国债的使用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方面。 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特定的用途。随着我国国债交易市场的日益开放、活跃以及交易方式

27、的多样化,国债已被中央银行所利用并成为贯彻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国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运用,主要是在证券的转让、抵押等方面。 四、国债法律制度3 国债的偿还国家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专门的偿债基金或预算拨款,也可以借新债还旧债。在偿还的方法上,可以是直接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偿还,也可通过市场收购来偿还,还可通过抽签等方法偿还。 四、国债法律制度4 国债管理 国债管理是指国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国债的规模、结构和利率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国债管理通常又可分为国债的规模管理和国债的结构管理。国债的规模是指国家负债的总量

28、。一般可用年度国债发行额、国债累积发行额、国债余额等绝对指标和国债依存度、国债负担率、国债偿债率等相对指标来反映 四、国债法律制度国债的结构管理,主要包括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另外,为了加强对外债的统计监测,我国还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四、国债法律制度5 国债转让。对于国债有一个基本规定,就是债券发行后,只有在偿还期满后才能要求发行主体清偿,或按规定的赎回条件清偿。在国债到期前,持有者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自己所持有的债权。如果持有者由于种种原因,在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只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第三者转让,转让完成后,债券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中国国债同西方公债的比较(1)中国国

29、债和西方国家公债的概念不尽相同西方的公债包括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和公共机构债务,其中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可称为国债;我国国债或公债仅限于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无权举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债务属于民间私债。第五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支付依据其在经济上能否直接获得补偿,可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两大类。 购买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身份在市场上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发生的支出;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将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居民或非居民所发生的支出。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 有条件性财政转移支付都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条件下,即具备需要转移支付的法定条件时,才应

30、当向其转移支付。三、财政转移支付的职能 财政转移支付具有配合其他财政手段实现财政平衡的职能财政失衡是指政府所拥有的财力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不平衡,即财政收支状况不平衡。需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财政平衡。四 、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1、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法律制度。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 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2、原则: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原则; 既要鼓励竞争,坚持效率优先,又要共同发展,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依法界定各级政府的职权原则。 3、按照转移支付

31、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 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 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这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

32、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体制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下级政府标准财政需要额与财政支出额的差量以及各地区间在人口、资源、贫富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因素将其财政资金转作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助形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弥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差额和相同级次不同地区财政收支平衡。一般性转移支付又可分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转移支付的目的是弥补财政收支差额,具体数额按因素法确定。横向转移支付的目的是提高贫困地区财政服务水平,具体数额为依法测算的地区税收能力指数与全国平均税收能力指数之差。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

33、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5)特别补助: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进行重大政策调整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的特殊补助 。4、决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因素(一)基本因素 基础因素,包括人口、面积、自然条件等 社会发展因素,包括科教文卫水平、基础设施等 经济发展因素,包括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等 特殊因素,包括地区特殊性、贫困人口等

34、(二)重点因素 财政供给人口 少数民族人口 贫困人口 人均财政收入 疆域面积 农业产值 其他自然因素 5、我国目前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 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 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 三、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 四、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五、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一)首先要改革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实

35、行以纵向转移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二)适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三)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结构安排上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四)完善转移支付的关键在于尽快扩大采用“因素法”的应用范围。 (五)强化转移支付的法制管理,是完善转移支付的重要保证。(六)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期待完善。 第六节 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即财政购买支出,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实体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政府采购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据WTO规定,政府采购主体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36、在我国,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目的的公共性采购是为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三、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尚处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西方国家。1782年,英国率先设立文具公用局,作为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特别机构,同时开始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进行立法,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与此同时,1994年,联合国国际法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第27届年会上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客观上,与WTO形成了前引后推的合力。 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 月29日通过,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

37、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自由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3、预算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4、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5、实现政策目标原则。 6、国货优先原则。 7、信息公开原则。 8、回避原则。 五、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由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主管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监管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合同 对供应商投诉处理六、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供应商 采购代

38、理机构采购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采购七、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询问 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2004年 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称:北京市将斥资2 925万元购买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这些软件的提供商为北京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的代理商。2004年11 月24日,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李武强发表“个人声明” ,即以实际行动支持国产软件的发展,捍卫政府采购法的尊严一文。该文称:“不少省、市软件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置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于不顾,大规模采购国外软件,

39、不采购或只是象征性地采购部分国产软件。 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沉重打击了国产软件的发展,把国产软件逼上了绝路。这种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如果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必将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果此风不刹,国产软件的发展在今后若干年的时间里看不到希望。”11 月25日,中国工程院倪光南院士呼吁:“政府采购正版软件不能变成政府采购外国软件” ,因为它剥夺了本国软件产业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政府市场,使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面临极其严峻的形势。 迫于各方面的压力,2004年11月27 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应“采购人要求”,取消“ 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

40、应商”(BKHT2004160-1) 分包项目。 12月2日,入围本次政府采购的本国软件企业正式与北京市信息办签订了采购协议。至此,微软中标国产软件采购事件,最后以各大国产软件商的“胜诉”而告终。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的本质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2)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国货”、扶持中小企业和民族企业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3 )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如何在开放市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扶持民族产业等诸多方面取得平衡? 1、所谓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

41、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能保证采购对象的质量

42、,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能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总的来说,政府采购不仅是行政机关采购到合格的物品,是保证行政机关职能顺利发挥的重要手段,而且,政府采购对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在扶持国内产业、进行资金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般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而且其还体现着国家意志,从

43、本质上说,它是国家民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一种权力行使方式。 2、我国 政府采购法 在促进国内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和民族地区、不发达地区产业发展方面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以购买国内货物为主,除了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当购买本国货物。法律依据如下: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44、;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北京市政府购买软件时首先选择购买微软的软件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着力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于200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一直注重国内产业发展和对外开放市场方面的建设和改革。随着入世协定中规定的过渡期到期,我国很多领域,包括银行等重要领域都已经逐渐开放,并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认可。同时,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也在积极立法、修改相关法律,以达到创造开放的国内市场、与国际接轨等目标。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中,我国也充分

45、注重与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与对外开放两方面的协调。具体表现为: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购买外国的货物,这就充分运用了政府采购的手段,保护国内的产业发展,同时又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即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也注重对外开放。 其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这表现了政府采购在采购时力求达

46、到维护公平、公开竞争,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追求。再次,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这充分表现了政府采购在平衡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全国与地区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和立法目标。最后,政府采购法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也做了重要的规定,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安全负责。 政府采购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别政府采购与财政转移支付相比,主要区别是:它属于直接进入市场并获得对价补

47、偿的财政支出,意味着政府以购买者和使用者的身份直接消耗了真实的经济资源,能够直接形成并调控当期市场需求。政府采购与政府控购的区别控购是指政府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政府采购与政府控购相比,主要区别是:1、对象不同。控购是以某些紧缺商品或价值较高商品(即奢侈品)为控制对象;政府采购是政府需要自用的所有产品、工程和劳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非税收入 一、非税收入 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

48、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1、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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