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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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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24:56 浏览次数:29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

2、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按应

3、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30-35 元,最高不超过 100000 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35-4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00 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40-50元,最高不超过 100000 元。二、侵占人防工程

4、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5、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 100 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警告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 100 平方米、时间超过一个月;(2 )侵占 100 至 300 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

6、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100 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 )侵占 300 平方米以上、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300 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 )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性质恶劣的;(3)侵占指挥工程或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及侵占疏散干道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50000

7、 元罚款。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

8、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2 )工程个别非重要构件或局部达不到防护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经返工或改造后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3)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的,经处理后,达到质量和防护标准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整改后,基本符合要求的;(2 )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原设计单位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

9、积等指标。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改造后,使防护功能降低一个级别或减少掩蔽面积的;(2)工程竣工后,难以进行平战转换的;( 3)工程竣工后,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战时人员正常掩蔽。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整个工程经质监验收为不合格工程,没有防护功能的;(2 )口部、风井等关键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

10、量问题,没有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的;(3)不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控制或评估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50000 元罚款。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1、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2、(1 )改变人防内部少量结构,没有对工程造成大的损害,不影响工程防护功能,并主动恢复工程原貌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但取消危害后,对人防工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1000-1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改变人防部分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损害,但可挽回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1500-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3、严

13、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2 )拆除或损害孔口工程,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3 )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难以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50000 元罚款。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14、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六级(含)以下不足 100

15、 平方米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25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五级(含)以上不足 100 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500-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六级(含)以下人民防空工程 100 平方米以上 300 平方米以下。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3000-4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40000 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六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 300 平方米以上,或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 100 平

16、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400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40000-50000 元罚款。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17、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2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5000 元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恶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

18、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400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40000-50000 元。七、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19、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2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5000 元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4000-

2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40000-50000 元。八、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21、;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2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25000 元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并破坏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4000-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40000-50000 元。九、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一)

22、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

23、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能够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不影响工程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300-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7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虽没有损害人防工程,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7000-10000

24、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或向人民防空工程的排风竖井、其它孔口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不易清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且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胶管老化或变形等损害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000-2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30000 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或向人民防空工程的排风竖井、其它孔口内倾倒大量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严重的腐蚀、侵蚀、变形等损害和损毁,已破坏其防护功能,或造成设施或设备报废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 2500-3000 元罚款

25、,对单位处以 30000-50000 元罚款。十、不按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

26、须经原设计文件审核批准部门批准。(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防护区内个别构件、设施没有按图施工或没按程序施工,导致内部使用功能缺陷,责令改正后基本满足防护要求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10000-15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不经批准变更或移动建设位置的;(2 )实建防护面积比审批的缩减不超过 10的;(3 )没有按图施工,但经过返工后,基本能达到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擅自变更图纸并施工的,降低防护级别或改变战时防护功能的;(2 )实建防护面积比审批的缩减超过 10的;

27、(3)工程围护结构或孔口等关键部位没有按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达不到战时防护要求的;(4)没有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设计图纸施工的,或者委托没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5)没有按图施工导致工程报废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十一、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郑

28、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为方便使用确需改造的,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改造人防工程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但没有破坏防护结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没有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10000-15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造人防工程,防护结构或孔口受到一定损害,责令改正后,不影响工程的防护功能和密闭性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3、严重违

29、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破坏其防护功能和密闭性的,或降低原工程防护、防化等级。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十二、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

30、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且非标准的防护设备进入工地现场尚未预埋安装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安装防护设备不足工程设备 30,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满足防护密闭要求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超过工程设备 30以上,或选用假冒伪劣防护设备和非定点厂家生产的达不到防护标准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十三、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

31、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消除堵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未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

32、为的表现情形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不及时清理堵塞物,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清除堵塞物,未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后果,但影响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4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然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告诫后不及时清理堵塞物,影响工程设备运行,对工程平时或战时利用造成损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4000-5000 元罚款。十四、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周边 5 米以内)爆破、打桩、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

33、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六)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周边 5 米以内)爆破、打桩、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并恢复原貌,未破坏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

34、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但未破坏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4000 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对人防顶部覆土、绿化、伪装或口部设施造成破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4000-5000 元罚款。十五、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35、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 1000 平方米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3500 元罚款。2、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 3000 平方米以下或结建地下室 1000 平方米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4000-4500 元罚款。3、使用人防干道式工程 3000 平方米以上或结建地下室超过 1000 平方米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罚款。十六、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

36、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将 1000 平方米以下人防干道式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3500 元罚款2、将 3000 平方米以下人防干道式工程或 1000 平方米以下结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4000-4500 元罚款。3、将 3000 平方米以上干道式人防工程或超过 1000 平方米结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罚款。十七、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

37、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将 1000 平方米以下干道式人防工程擅自转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3000-3500 元罚款。2、将 3000 平方米以下干道式人防工程或 1000 平方米以下结建人防工程擅自转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4000-4500 元罚款。3、将 3000 平方米以上干道式人防工程或 1000 平方米以上结建人防工程擅自转

38、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罚款。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15:02 浏览次数: 109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按

39、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变,适当调整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原则,对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调整如下:1、 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按每平方米 1500 元收取;市属六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 1100 元收取。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以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按每平方米 50 元收取;市属六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 28 元收取。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以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郑州市区

40、按每平方米 40 元收取;市属六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区按每平方米 28 元收取。二、其他仍按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郑价公200401 号)文件执行。三、以上标准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五年七月四日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12:09 浏览次数: 81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

41、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178 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费标准(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地

42、面总建筑面积的 4%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安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 级防空地下按每平方米 2000 元收取,6 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 1800 元收取,6B 级防空地下室按第平方米 750 元收取;市属六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区的 6 级及以上防

43、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 1400 元收取,6B 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 600 元收取。(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收费标准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 10 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按每年每户 30 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人防建设经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暂不收取。三、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

44、建的,按应补建面积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偿费。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具体补偿标准为:郑州市区 5 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2000 元,6 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1800 元,6B 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750 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 550 元;市属六县(市) 、上街区、郑州矿区 6 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1400 元,6B 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600 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 400 元。四、关于人防建设经费管理问题(一)郑州市区的人防建设经费由郑州市人防办按规定组织收取,市区以外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收取。(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

45、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三)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通知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 13:04:01 浏览次数: 107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46、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 号) 、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474 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200318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

47、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合桩基)埋置深度超过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 24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

48、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十(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

49、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 2200 元收取;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 2000元收取;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每平方米 1800 元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按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I、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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