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测与验收标准为了实现煤田(煤矿)灭火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火区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煤矿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 号)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各火区治理单位必须设立火区监测专业组或委托专业监测队伍,全面负责火区监测工作,并对火区状态作出阶段和最终评价。第二条 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工作必须在灭火施工前三个月、灭火施工期间定期监测,全面掌握火区动态,指导灭火施工进程;灭火工程验收后,继续定期监测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
2、考查灭火效果。第三条 火区监测应同时采用温度法、气体分析法,同位素测氡法,作好原始记录,并编制监测成果图表( 平面或剖面等温线图及各参数值随时间变化趋势曲线图) 。第四条 监测成果资料,每天报主管工程师审定,作出相应评价和结论;每月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监测站,同时上报旗县主管机构,年终报自治区煤炭局备查。第五条 火区内的定期观测孔,应呈十字形布设,受条件限制时可呈线性布设;观测孔控制半径一般取 25m50m,受条件限制时,最大不得超过 100m。第六条 定期观测孔必须下套管,煤层位置下筛管,管口配置可拆卸的管帽,不测温采气样时封严。第七条 砂 土 覆 盖 灭 火 时 , 观 测 管
3、 可 直 接 埋 设 在 自 燃 煤 层 露 头 或 火 区 裂 隙 带 内 , 埋 深 1.0m 以 上 ,底 部 设 0.5m 的 筛 管 , 用 钻 机 钻 设 观 测 孔 时 , 孔 位 应 选 在 煤 层 燃 烧 带 内 , 终 孔 位 置 根 据 情 况 可 在 煤 层 顶 、底 板 或 破 碎 带 顶 部 。第八条 测温仪器应选用钻孔温度测量仪,及时测量钻孔孔底不同深度的温度,且测温探头需定期校正,误差应小于1,钻孔温度测量仪操作规程详见附录一。第九条 用钻机钻设的定期观测孔观测时,测温探头应从上往下分梯度定深测温或找出最高温度点测温,该点的深度即为定期测温或采样的深度;埋设的定
4、期观测孔,孔底深度即为定期测温和采样深度。第十条 观测孔气样采集应选用地面钻孔采样仪,采集观测孔孔底气样,采气样时必须先用孔内气体冲洗采样器和气样皿至少三次,观测孔处于进气状态不得采样。地面钻孔采样仪操作规律详见附录二。第十一条 火区气样分析应使用 GC950 型气相色谱仪,其操作应参照附录三的规定,从采样至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h,火区气体成分发生突变时,必须连续分析三次以上。第十二条 利用同位素测氡法监测火区时,应使火区居于测区中央,测区的范围应保证观测结果的轮廓完整,其周围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测网密度保持 2020m,每个测点应设固定标记,每次观测必须测点对中。同位素测氡法监
5、测煤田火区时应参照附录四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以控制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始可认为火区已经控制:一、地表着火征状基本消失,火势被抑制、减弱、燃烧范围呈缩小趋势,裂隙区、塌陷区填平、小窑井巷口全部封堵,受火区影响的邻区解除威胁,可正常生产作业;二、观测孔内的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2三、观测孔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趋势,氧气浓度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 l0%以下;四、气 体 温 度 、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和 氧 气 浓 度 持 续 下 降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第十四条 以熄灭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
6、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二、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并稳定在 70以下;三、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 l00ppm 以下;四、观测孔内氧气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 7%以下;五、火区内氡异常值基本稳定在一个数值上;六、观测孔内气体温度,一氧化碳、氧气浓度,必须全部呈持续下降趋势,持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个别孔监测结果超过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指标时,共占火区面积不得超过 l0。第十五条 煤田灭火工程全部结束一年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参照附录五) 申请验收,盟市煤炭局按相应的火区治理目标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呈报自治区煤炭局组织全面验收。第十六条 验收后的火区,由所在盟、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严加管理,未经盟、区煤炭局批准严禁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私自开采作业;对随意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无证开采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其恢复灭火工程设施原状,并依法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