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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上岗考试资料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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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促进社会主义 和 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 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 、 和 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 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 的发展。全社会应当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 服务,必须与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 和 。第六

2、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 、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 和 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 和 。国家实行 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 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 等,依法享有 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国家扶持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 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 。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 ,推广

3、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 。第十三条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和 ,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管理、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 和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的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4、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 、 ,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 、 、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 。 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 或者由 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 。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 制度和 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 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 或者各种形式的 。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 ,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和 。第二十条

5、国家实行 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 确定种类,并由 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 制度。经 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 制度。 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 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 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 的教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 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 规划,并举办 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 、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6、民个人依法举办 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 和章程;(二)有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及 、 等;(四)有必备的 和稳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 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 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三)招收 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 ;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 或者 ; (七)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7、(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 ;(二)贯彻国家的 ,执行国家 ,保证 ;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 ;(四)以 为受教育者及其 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 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 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或者 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8、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 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 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 和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或者 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 ,承担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 属于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 的权利,履行 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 。教师的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 、职务、 ,通过考核、奖励、培

9、养和培训,提高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 、 、 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 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 、 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 和 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十九条 、 、 、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 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10、的权利和义务。、 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 创造条件。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 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 、助学金;(三)在 和 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 ;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养成良

11、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 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 、 、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 、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 、 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 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 组织的学生实习、 活动提供帮助和便

12、利。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 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 活动。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 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 、 实行优待,为 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 的提高。第五十一条 、 建立和发展对 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 、 、 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

13、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 为主、 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 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五十四条 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 的发展和 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 规定。全国各级 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 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 和 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

14、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 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 和 逐步增长。第五十六条 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五十七条 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 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 、 根据 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 ,专款专用。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 收取,由 代为管理或者由 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 、 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 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经 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 的原则,

15、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 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国家 、 和 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 、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及其 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六十四条 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 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 政策。 第六十五条 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 政策。第六十六条 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 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 、 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八条 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 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 保护。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 、 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 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 。第九章

17、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违反 、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 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18、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或者 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的,由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七十七条 在招 徇私舞弊的,由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收取费用的,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七十九条 在 中作弊的,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非法举办 的,由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 、 或者其他 的,由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 、 、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 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 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 规定。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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