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10838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行 为,加 强对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9 号)、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 号)文件精神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是指将保温材料、粘接材料、增强材料和装饰材料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复合形成的对建筑围护结构起保温隔热、防护和装饰作用的一种构造系统。其构成材料

2、是指按相关标准构成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及附件。第三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 产品(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技术),实行推广应用 备案制度。在徐州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应按规定由其供 应商申请推广应用备案。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的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建管局)负责对本辖 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应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 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的申请条件第五条 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系统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二)系统通过有效的

3、型式检验,并经过不少于两个工程项目的试应用,且使用情况2良好。(三)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来源,自主生产系统构成材料中的主要材料,采购符合技术标 准要求的其他辅配材料,所有构成材料均符合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的基本条件。(四)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原则上应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能够对原材料及 产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保证所有系统构成材料的质量,提供施工的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六条 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必须满足的条件(一)材料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二)生产企业专业生产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要求的生产规模。(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生 产设备先进可靠。(四)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保证提供合格产品。(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第三章 备案的工作程序第七条 供应商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备案所需相关资料。第八条 市建设局对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等进行初步核查,给予供 应商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第九条 备 案资料基本齐 全的,供应商应按要求组织专家对该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的技术条件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第十条 市建设局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以 简复形式予以 备案,列

5、入徐州市建 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备案名录,通过徐州建设网站予以发布,核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证书。项目备案结果将及时通报各级工程质监、招投标和政府3采购部门,作为工程应用和政府采购优先选用产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由主 证及副证共同组成,主证标明备案登记号、供 应商、备案系统的名称、类别、执行标准、适用范 围、年度 验证情况等信息,副证标明备案系统材料构成、相关检测报告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主证和副证必须同时使用,缺一不可。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备案项目在工程 应用上的质量监督管理,每季度末汇总供应商的质量和市场行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徐

6、州市建设局报告。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备案推广项目每年一次的验证,同时不定期进行抽 查。使用中无不良 纪录 的,延 续证书有效期;有不良记录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市建 设局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可以取消备案证书,停止推广使用,并在徐州市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的供 应商要严格把好产品(技 术)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必 须使用备案时确定的构成材料构造系统,不得随意改变系统构成,保证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 明和应用指导文件。每季度末,供 应商应将系统在徐州市应用的情况汇总后报徐州市建设局。第十五条

7、 建设单位应选 用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保温系 统,不得将节能保温构造系统随意分割,不得自行选购 材料自行构造系统。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类别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的性能要求等相关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 符合该类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的指标范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 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 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 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供 应商)、 检验时间、检验结 果、报审时间等),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严格核

8、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备案证书、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4测报告、有效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试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 报监理单位认可。如进场的系统构成材料与备案证书登记的不一致,应要求系统供应商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材料不合格,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复核备案证书、材料 进场检验记录、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有效型式 检验报 告、复试报告等资料,并签认。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 标准,客 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出具的报告应真实、可靠,并提供 查询真伪的服务。 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报告应于 24 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保温系 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工作要做到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严 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机密。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造价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