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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论文发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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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文 件首医大校字201314 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已经2013 年 2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首都医科大学2013 年 2 月 22 日 2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2013 年 2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

2、 ),包括被 SCI、SCIE、SSCI(以下简称“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 的 SCI 收录论文。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2.0 的 SCI 收录论文。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 3 的 SCI 收 录论文(1 篇 EI 收录论文或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于 1 篇影响因子为 0.5 的

3、SCI 收录论文)。4工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2.0 的 SCI 收录论文(1 篇EI 收 录论 文或 1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可相当于 1 篇影响因子为0.5 的 SCI 收录论文)。(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 1 篇 SCI 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专业学位者须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 的 SCI 收录论文。(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用

4、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二)单位署名要求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 4 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医院”。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 及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如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 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

5、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和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 首都医科大学” (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和“ 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三)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学校鼓励博士生外派进行联合培养。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其责任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研究生院、导师和联合培养机构的协议执行。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我方导师为共同作者。第五条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 论文要求(一)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较高水平的 SCI 论文

6、,尤其鼓励基础与临床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转化医学方面的合作。(二)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 论文申请学位者,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 5 请人学位 论 文 与 发 表 论 文 的 相 关 性 ,并 向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进 行专 门 汇 报 。(三)分委员会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体现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 论 文申请学位者的 详细情况及 讨论结果,并由分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中汇报,由校学位评定会委员审议表决。(四)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 论文申请学位者,每一作者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第一作者人数均分计算。科学学位博士

7、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 2.0(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小于 3.0);专业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 1.0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小于 2.0);科学学位硕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 1.0。(五)如与在职职工或校外人员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论文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本人应排在共同第一作者的首位;如与其他申请学位人员(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 SCI 论文申请学位,共同第一作者排序不分先后。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第六条 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一)鉴于 SCI(或 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或 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

8、论文正式接 6 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二)SCI 收 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 该刊 3 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第七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 3 年之内。(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 3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第八条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获奖的等同认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或申请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所申请的发明专利须已经获得申请号,博士研究生所申请的发明专利须已经获得专利公开(公告)号,并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公告)。学位申请人和导师

9、均应为“ 专利发明人” 之一,发明人排名顺序不限;“专利申请人”(或“ 专 利权 人”)须含“首都医科大学” 字样 。1 项专利 仅限 1 人申请学位使用。(二)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为在学期间获批,著作权人应含“首都医科大学 ”字样 ,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之一。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仅限 1 人申请学位使用。(三)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 7 为奖项完成人之一,排名不限。1 项成果仅限 1 人申请学位使用。(四)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获奖成果必须为

10、学位论文研究的重要环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认真审核该成果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专门报告,说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第九条 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网上填写并打印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与论文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再次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对于已被国外 SCI(或 EI)收录刊物接受但尚未 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国内刊物(含被 SCI 收录的国内期刊)的

11、接受函及小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申请;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 SCI(或 E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三)为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 SCI 论文,硕士生在读期间经导师审核已投往国外 SCI 收录刊物的 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申请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此类论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四)对于使用国外 SCI 收录刊物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 8 位者,使用国外 SCI 收录刊物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第四章 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第十条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

12、一。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院最高级别的学术评审机构,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的作用。第五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

13、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 9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 3 年。如毕业后 3 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第十三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且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13 年入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10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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