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2011-5-3 10:00:23陈有西按 感谢杨学林律师和他的优秀的助理,能够把如此珍贵的庭审实录完整地展示出来。建议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审判的人们都认真地看一看。这就是我们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法庭审判真相。可以清楚地看出强权公诉可以在如何虚假的基础上进行,他们照样可以说得头头是道。被告和律师是在怎样的环境上艰难地抗争。对于没有机会观摩庭审的刑诉法修改的参与人、社会各界的人士,看了这样的庭审记录,一定会有更深的思考。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一) 杨学林按: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
2、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为准。时间:2011 年 4 月 19 日 9 时 30 分至 4 月 22 日 10 时 30 分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告人:李庄指控罪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黄诗战 审判员:李先镛 代理审判员:黄静书记员:范登虎 郑旭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何明中 代理检察员:孙琳 陈荣鹏辩护人: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 年 4 月 19 日 9 时 30 分: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控、辩、审人员入场、被告人到庭。审判长:现在开庭。被告人,何时收到的起诉书
3、及开庭传票?李庄:2011 年 4 月 12 日收到开庭传票。2(斯伟江举手)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斯伟江: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法庭书面答复。审判长:管辖意见可在辩论中发表。介绍公诉人、辩护人身份。被告人李庄有何意见?李庄:无意见。斯伟江:法官,你没有问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李庄:我认为,回避与管辖同样重要。我是否申请回避,是没有意义的。关键的是本案管辖权的问题。我同意我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问题,本案应由犯罪行为地管辖。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进行是申请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我就不提了,但我同意辩护人的观点。杨学林:我在庭前曾经提出 5 项书面请求,包括
4、申请十五位证人出庭、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现在请求法庭当庭给予答复。审判长:法庭会在适当时间给予答复。李庄:我要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公安机关侦查,我是没有异议,但是本案的审判地应是犯罪行为地法院。审判长:被告人李庄,你已经表明了态度。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完毕,杨学林举手)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杨学林:审判长,我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阐述理由。杨学林:被告人李庄于 2010 年 2 月 9 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
5、间 200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6月 11 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3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 其他执行场所”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
6、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起诉书将上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证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
7、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据此,辩护人特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依法提出本申请,望法庭予以批准。审判长,我这里有书面的请求书,现提交法庭。审判长: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请求书提交法庭。公诉人有何意见?公诉人:首先、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完全合法,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完全不适用,其他意见在以后答辩中具体陈述。其次、对李庄的关押地点也是合法的。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斯伟江:公诉人没有对是否是违法羁押地讲明理由。公诉人:提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现在并没有举
8、出任何证据,辩护人不能针对证据提出质疑。李庄关押在看守所是合法的,因为其身份是双重的,公诉人提请注意。审判长:辩护人不要发表重复的观点。斯伟江:公诉人的说法与证据矛盾。杨学林:补充一点,坚持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4审判长: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不必重复,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针对辩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成立,辩护人的要求不予准许。斯伟江:审判长,我讲一句话。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言。斯伟江:关于合议庭评议过程,我只看到审判长动动嘴,两边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合议庭评议程序是违法的。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庭的这一行为。审判长:辩护人请注意你的身份,你指责法
9、庭已超出辩护人身份。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有什么意见?李庄:起诉书指控的我的罪名及事实经过,和我的亲身经历相比,有些是失实的,可以说既不准确也不客观。说我是孟英案的一审辩护人,这个有点不精确,因为孟英案的一审中有三个以上的律师,不只我一个。审判长:被告人做归纳性陈述。李庄:审判长,表面看很简单,但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你让我归纳,我很难归纳出来。如果让我说事实,我能从头到尾讲一下。审判长: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教唆作伪证的行为作陈述。李庄:“引诱、教唆” ,这些词我去年看到过。“ 引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只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说我所谓的“引诱”徐丽军作证,我认为
10、这是一种好的引诱。那是“引诱”她说实话,说没有违背客观事实的真话。徐丽军的 100 万元是什么性质,我不想评价。我不否认,徐丽军当初拿这 100 万元是想去投资。直到今天我也不否认,她投钱也是为了盈利。但是,自从我接受了孟英案的委托以后,从所有证据中,没有看到一份能够反映出来这笔钱是投资。而客观发生的,展现在我眼前的所有的东西,包括工商档案、合伙人章程、合同等材料,没有一份体现出 100 万元的性质是投资。相反,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被抓。孟英被取保候审以后,才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人。在我之前的三个律师都给我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视频资料。大量的资料都没有体现出 100 万元是投资,而应该是借款
11、。徐丽军第一天到上海,亲口对我说:“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我与徐丽军总共见过三次面,累计见面时间不到四个小时。而且,我对见面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进行了录音录相。我申请法庭调取。我相信会调取到。我的第一个观点是,没有发现该笔款项是投资。5第二个观点:徐丽军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我讲过,我作为律师,所谓“诱导、教唆”过徐丽军,从法律角度对她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是随时主张权利的。我讲过这些话。至于她听我的所谓的“教唆”和“引诱”以后,如何选择,是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
12、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唆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还有另外一点:孟英案开完庭以后,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徐丽军的欠款。第四点:徐丽军的钱无论投到哪,自始至终,金汤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款项的性质。投资是有严格程序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权就此判定。依据法律规定的,100 万元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变化,就是借款。第五点: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 100 万元的所有权人是谁的?有人说是王某某的,有人说是徐丽军的,而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相信,我们四方现在都没有搞清楚。徐丽军离过三次婚。这点很难说清楚。判决书认定是王某某的 100
13、 万元,现在怎么成了徐丽军的?到底是谁的?我现在都搞不清。孟英案的判决书我没看过。第六点:徐丽军吸毒成性,她的证言是何时作的?询问时是否清醒?我希望法庭注意。另外,还有一个民法、公司法上的一个观点。孟英是法定代表人,任金汤城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是这么写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书面合同,口头诺成的合同也是企业行为。无论如何,孟英是收下了 100 万元。这 100 万元,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我认为,徐丽军是要约人。孟英作为董事长,她把这 100 万元收进来,这 100 万元的性质如何界定?徐丽军说过:“我和孟英在电话里面通话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地球上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审判长:还
14、有其他观点么?简短一些。李庄:有,就是孟英案开庭以后,徐丽军多次找过我,要求我按三方还款协议,督促孟、朱两家还款。孟某和朱立杰各自有孟英、朱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我将授权委托书给了徐丽军,他们达成还款协议。我经过总结归纳他们的意思,由我口授、闵某某书写,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签了字。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款。据我所知,也确实还给徐丽军不少钱。但到今天为止,到底还了多少钱?什么时候还的?我都不太清楚。律师没有向我提供这些信息。我敢确定,还了徐丽军不少钱。为什么卷宗材料里没有这方面证据?我要求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后期又还徐丽军多少钱进行调查。侦查机关没有问到过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徐丽军多次到北京
15、找我,都没找到。徐丽军曾在电话里对我大叫大喊,说一些过格的话,我就把她的电话给挂断了。这件事是引发今天案子的导火索。我想向她、向法庭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跟律师没有关系。希望她理解、法官理解。6还有一点,我曾经在开庭前跟法官、检察官都说过,徐丽军这样一个吸毒成性公诉人: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不能污蔑证人。审判长:请被告注意。李庄:我道歉。我手上写着“克制”两个字,但我还没能克制住。斯伟江:李庄说的没有不当。审判长:辩护人说话请举手。斯伟江:公诉人刚才发言也没有举手示意。请法官一碗水端平。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李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徐丽军当年去北
16、京找我,我没有答应。审判长:徐丽军到北京找你的问题,已经说过了。李庄:再说最后一个观点。徐丽军我又有点激动。审判长:被告人观点发表完毕。公诉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对法庭庭审有监督职责,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被告人李庄,请你实事求是地陈述犯罪事实。孟某请没请你担任孟英的辩护人?什么时候?李庄:有,具体时间得看卷宗。公诉人:作为辩护人,你到检察院、法院去阅过卷没有?李庄:没有,材料都是孟英的前任律师转交我的。公诉人:前任律师是谁?前任律师是不是斯伟江:审判长,我反对,这是诱供。要问前任律师叫什么,不能问前任律师是某某某么?这是典型的诱供。公诉人:我是问被告人
17、,是否是某某人?没说一定是某某人。审判长:法庭申明规则。发问方停止发问,由法庭发问。法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是在被告人表示记不住的情况下,进一步发问,不算诱供。公诉人继续发问。7公诉人:给你材料的律师是不是叫 Y?李庄:不是,我所有的材料都是孟某转给我的。公诉人:你不否认是投资款?李庄:你没听清楚,不否认徐丽军的个人意愿认为是投资款。但款项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被确定。公诉人:徐丽军的意向,是将此款用在公司还是个人?李庄:这要看是投资给谁,如果投给孟英个人,徐丽军是孟英个人下面的隐名股东。公诉人:直接回答问题。你看过证据复印资料。里面有什么?李庄:有很多东西。公诉人:你陈述一下.。李庄:工商档案、
18、合同协议,企业章程。公诉人:有没有民事判决书?李庄:好像有。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侦查阶段笔录的复印件?李庄:太多年了,我记不清了。公诉人:你跟徐丽军在上海见了几次面?有谁在场?李庄:三、四次,累计不到四个小时。很多人在场,有朱某某母亲、父亲、孟某、孟家的亲戚朋友。公诉人:孟家的亲戚朋友,有没有孟某的女儿?李庄:其中一次有。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的儿子?李庄:我记不清了。我与他们都是非正式的见面。公诉人: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8李庄:我不记得了。斯伟江:法官,公诉人提示有没有谁?还是诱导性提问。审判长:刚才合议庭看的很清楚,反对无效。公诉人继续发问。公诉人:你刚讲述过,你承认有引诱行为。杨学林:反对
19、。李庄说的是所谓的。请审判长对公诉人这种发问方式予以制止。公诉人:我还没有说完,我不否认李庄教唆过、引诱过李庄:什么叫投资、借款,我没有违背事实,改变真相。公诉人:目的是什么?李庄: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跟孟英前任律师的目的是一样的。公诉人:你说过,好像见过民事判决?李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我见的时候,不是终审判决,也没有确认其股东身份。公诉人:徐丽军那天出庭作证了?李庄:是。公诉人:谁向法庭申请徐丽军出庭?李庄:我接手孟英案后,孟英的前任律师、孟英的亲戚、朱某某的亲戚,我们在一起多次开会,研讨这个案子。公诉人: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谁申请的?李庄:如果直接回答,我怕法庭听不懂。审判长:被告可以适当
20、陈述。李庄:作为律师应该抓住案件重点,“挪用资金”案的期限三个月,我关注的是否超过三个月?是否是投资?我经过大量取证,发现挪用时间不到三个月。从上海孟英案的证据目录可以看出,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的。开会时,有一个律师在场,姓王,是位法律工作者,他把资料给我。他说他曾找徐丽军,并录了音。9我现在开始回答公诉人的问题。他建议朱、孟两家把徐丽军从东北请来作证。后来,朱、孟两家与徐丽军闹得很僵。朱某某的母亲通过朱某某的同学王某,把徐丽军接到上海。是孟英的前任律师提议的。申请书是我依照法律规定写的。公诉人:公诉人听清了。徐丽军在 2008 年 7 月 30 日作证的内容是什么?李庄:我可以叙述一下,不要打
21、断我的思路。我和孟英当年说到借款的问题,公诉人当庭火了,对徐丽军说:“你怎么说是借款,举报人是你,作证也是你。”徐丽军说:“对不起,我常年吸毒。报案时,我在周某某家吸毒了,我不清醒。他带我到公安局,当天我吸的剂量过大,身上发冷,他就把公安大衣给我。是周某某跟公安说的,公安记录。我可怜孟英的三个孩子,上了周某某的当。”审判长问:“你吸毒么?”徐丽军说:“我吸,我四次去过沈阳的戒毒所。”我马上出来打电话给沈阳戒毒所,查徐丽军的住所记录。这是她的陈述,她说地球上好几十亿人,只有她和孟英能说清是借款还是投资。公诉人:陈述与你了解的事实相符么?李庄:基本属实。公诉人:金汤城的法定代表人是谁?李庄:孟英,
22、她是挂名的。公诉人:公司法规定,法人能否把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杨学林:我反对。审判长:可以。杨学林: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斯伟江:公诉人进行诱导式发问。李庄:我听出来了。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注意。公诉人:好。还款协议是怎么形成的?李庄:朱立杰、孟某代表双方家庭,有委托书的,徐丽军看过。公诉人:写协议的过程你是否参与了?李庄:有,肯定有。三方都是老百姓,都缺乏法律知识,在我主持下签订的。10公诉人:在场有哪些人?李庄:有很多人,孟英他们家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公诉人:开庭前,你进过证人等候室没有?李庄:与本案有关么?我记不太清。公诉人:开完庭以后,为什么要退出辩护?李庄:审判长,我可以说
23、么?审判长:与本案有关的可以说。李庄:与本案有关。我为什么退?因为在孟英案中,徐丽军出庭作证以后,公诉人与孟家发生激烈对抗、争吵。孟英的亲戚通过张三、李四,好几道关系,与公诉人沟通过,让我作有罪辩护。我认为孟英是无罪的,没有同意。如果要我改为有罪辩护,我只能撤出来。他们家还请了另一个辩护人,辞职前是检察院公诉科的,是公诉科长原来的同事,经公诉科长介绍的给孟英辩护的。审判长:围绕重点陈述。李庄:你听我说完。第一辩护人的观点与我不一样。孟家也说怕影响孟英。公诉人:辩护材料交给谁了?李庄:首先是孟某,不排除给了孟英的朋友。公诉人:徐丽军找过你要钱?李庄:不是找我,是让我向孟、朱两家要钱。公诉人:发问
24、暂时结束。审判长:由辩护人发问。杨学林:你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公诉人:反对,今天是针对本案,这个问题超出本案范围。审判长:按规则,辩护人针对反对理由陈述答辩意见。杨学林:了解李庄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执业,有利于查清李庄在办理孟英案中的心理状态。11审判长:理由成立,辩护人注意方式。杨学林:你在办理孟英案中,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李庄:“引诱” 看怎么理解,汉语中是中性。我承认,我是引诱他学习投资的法律知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徐丽军对 100 万元性质的判断。在我引诱之前,已经早有人引诱过了,她是清楚的
25、。斯伟江:提请你注意,请用一般人的理解。你说话要简要、准确。在公诉人问你时说到,你有所谓的诱导、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这是引诱么?李庄:我认为我没有做。杨学林:你除了孟案,办理别的案件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李庄:没有。杨学林:是一次没有,还是从来就没有?公诉人:反对。审判长:请辩护人进入实质性发问。杨学林:好的。你在办理孟英案的过程中,是否了解到涉案的 100 万元资金的具体情况?李庄:了解到了。杨学林: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李庄:通过合同、档案、章程等资料。杨学林:根据你的分析,你对这 100 万元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李庄:各项资料里根本没有显示徐丽军及 10
26、0 万元。那个民事判决书也不是确认徐丽军的资金额,而是王某某的。杨学林:前任律师怎么跟你说?李庄:他到东北找过徐丽军,并且有同步录音。大家心知肚明。投进来钱,又拿回去了。特别说明,投进来钱,其他股东是不知道的。撤回十几万时,股东也不知道的。杨学林:别的股东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12李庄:股东们我都见过,我们在一起开会,要举报周某某,我们搜集了大量资料,代表全体股东向上海经侦提供资料。杨学林:证明什么?李庄:证明徐丽军是受周某某的蒙骗,周某某带着闲散人员到金汤城把大股东赶了出去。公诉人:提请注意,不要问无关问题。杨学林:反对。此问题涉及到股东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审判长:可以继续发问。杨学林
27、:你了解的这 100 万元资金是如何进入金汤城的?李庄:不是投资。当年以及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开庭,我都没有看到是投资的材料。你们也可以看到,确实不是投资审判长:发言请简短。杨学林:你有没有跟徐丽军说过不是投资的观点?李庄:说过,没有体现是投资款。我问所有股东,股东也不同意她作为股东。这些都有书面文件,已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交。希望法庭予以调取。杨学林:你在法律上向徐丽军作过解释么?李庄:作过解释。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可以偿还,投资只能分红。她如何理解,作出什么选择,是她自己的心态。杨学林:徐丽军理解了么?李庄:我认为理解了。杨学林:徐丽军认为是借款。她说没说,这样表示是作伪证?李庄:没
28、有。他说举报孟英是周某某骗他去的。杨学林:你是否向徐丽军作过承诺,如果出庭作证就能还款?李庄:我肯定不会这样做。杨学林:你有没有对徐丽军说过,如果孟英不还钱,将来由你还这 83 万元?13李庄:我还?我凭什么还?我不是讲了么,是债务人有偿还义务。杨学林:你有没有以帮助签定还款协议作为诱饵,让徐丽军去法院作证?李庄:三方协议有,但谈不上诱饵。三方都是成年人,都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杨学林:你是否引诱过徐丽军作伪证?李庄:不可能。杨学林:其他案件中有没有?李庄:从来没有。公诉人:辩护人不能发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杨学林:你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告知发现了漏罪?李庄:合同诈骗案是在 2010 年 6 月份
29、。当时提审了,不说罪名,只问龚刚模案。我觉得奇怪。最后到了 2010 年 11 月份,才说我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杨学林: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李庄:没有。杨学林:有没有见到过律师、家属,以及与家属通信?李庄:律师也没见到。未会见过家属,也没有通信。我一直认为我在侦查阶段。杨学林:接到过家属的信么?李庄:一封也没有接到过。杨学林:你第一次被羁押时侦查机关扣押过什么东西?李庄:很多东西。杨学林:你后来要求归还过么?李庄:有,当天就要求归还。杨学林:你在看守所羁押到今天,能不能看书、读报、看电视?审判长:此问题与本案无关。14杨学林:这关系到李庄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与本案有关。李庄:只能看
30、电影,没有报纸看,看不到实事新闻。审判长:请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杨学林:这与我的辩护观点直接有关,我得问清楚。杨学林:你上一个罪的执行时间?李庄:没有执行。杨学林:你办理孟英案收费多少?开庭几次?会见几次?调取多少份证据?提交了么?申请几个证人出庭?花了多少时间?李庄:收费多少忘了。开庭一、两次。会见次数记不清了。调取了几十份证据都提交了。几个证人出庭记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没出。花费多少时间记不清了。杨学林:除了孟英的案子,你办理别的案件也要像这样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吗?李庄:肯定的,我办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看材料后,分析、取证。杨学林:这样做的风险你知道吗?李庄:知道。没办法,我既然接受委
31、托,就得这样办。杨学林:发问结束,谢谢审判长。审判长:休息十分钟。十分钟后:审判长:继续开庭。另一位辩护人发问。斯伟江:经过法律分析后,徐丽军对款项性质如何认定?李庄:是借款。斯伟江:孟英在庭审中认为徐丽军交给她或公司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李庄:先按借款进来,后来再说。斯伟江:发问完毕。15审判长:由控、辩双方举证。杨学林:审判长,能否把我庭前提交的申请,法庭予以当面答复?我在阅卷时,发现控方又提交了补充证据。对于侦查机关在起诉以后调取的,我们认为取证时间不合法,我们将拒绝进行质证。同时,发现法院于 4 月 6 日送达给我们的控方证据,即便在控方对缺页进行补足后,仍然与证据目录不完全相符。我们请
32、求法庭责令控方立即提交全部证据,以便辩护人研究质证。如果控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初次提交,我们将请求休庭。如果控方拒绝提交,我们将请求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同时,我还请求 15 位证人出庭。能否由法庭或公诉人说明一下。谢谢。审判长:法庭在庭前已经将有关问题转交公诉人,公诉人已将补充的证据转交了辩护人。杨学林:我经过查阅和对照,发现还有如下几份缺页,请公诉人能否提交给我。(宣读证据目录:序号 4 控告书;序号 13 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序号 15 收条;序号 16 工商银行浦东分行账号明细;序号 17 上海事久金汤城沐浴有限
33、公司(以下简称金汤城)预支款项单;序号 29 辩护词;序号 40 王某某询问笔录;序号 52 张某出具的材料。)公诉人:我们的证据是齐全的。依法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是辩护人的职责,是辩护人自己没有前来查阅斯伟江:你有什么依据说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审判长:公诉人有言语不当。杨学林:没提交的证据可能是公诉机关有所疏忽,我并没有说你们刻意隐瞒,但我认为是侦查机关隐匿证据。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庭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但是法庭告诉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
34、,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公诉人:第一、在此说明,庭前,我们为了充分保障辩护人查阅的权利,我们已全部复印交给辩护方。辩护人也已经查阅。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该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说明,为了保障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已将所有定罪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人,绝对没有证据突袭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提交法院,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法庭交锋:公诉词和李庄自辩书2011-5-3 9:39:2716法庭交锋:公诉词和李庄自辩陈述李庄“漏罪”案法庭辩论记录杨学林 律师陈有西按 很多人一直期望见到李庄案公诉人的
35、公诉词和李庄的自我辩护,感谢杨学林律师今天公布了。现予转发。大家可以知道真相。也给李庄案一个完整的版本。庭审其他记录将陆续发表。杨学林按 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正。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为准。2011 年 4 月 20 日上午: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
36、汤城公司的人民币 100 万元投资款中的 50 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被告人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 年 7 月,被告人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 年 7 月 30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李庄原为法律工作者,熟知法律规定,其违背事实
37、与法律,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其见利忘义的行为,是在玩弄诉讼,玩弄法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李庄今天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说明其行为一贯如此,其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应予严惩。同时,也希望起到警示作用。李庄:审判长,我请求休息一下。17审判长:休庭五分钟后继续。五分钟后:审判长:继续开庭。要求控、辩双方理性平和。公诉人:(继续宣读公诉词)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自我辩护意见?李庄:有。我要求休庭是因为我听了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公诉词,实在控制不住,混身发抖。我对公诉词深表理解。这样的公诉词也都是千千万万的公诉人写的。执业这么多年来,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深圳罗湖区的某
38、位公诉人,他能根据当天的法庭调查情况修改公诉意见。质证之后将七项罪名去掉其中三项,表示自己审查起诉不严。这让我终生难忘。作为律师,不能事先按照框架,法庭出现什么情况都是要调整的。今天又出现了标准格式的公诉词,完全不顾法庭审理的情况,都是套话,不体现法律的尊严。审判长:直接发表观点。李庄:说心里话,实体辩护,本不想讲,我想配合法庭尽快审理。但是我要不讲出来,我怕法庭笑话我曾经是律师什么也不懂。经过昨天和今天的开庭,所有的事实没有全部展现在法庭;所有的证据,也没有展示在法庭。这样的客观现象,在座的各位也确定下来了。辩方想出示的没有被允许,连控方在目录里的也没有被允许展示。客观事实没有搞清楚,真正证
39、据没有展示,怎么审?怎么得出客观的判决呢?最后,我还是想强调一下,我上午的两个申请,关于徐丽军在这个案件中的刑事诉讼地位。当事人的身份,双重身份,如何适用法律。帮助我们的审判,我不想说她吸毒等。但她不出庭,确实是遗憾。如果不给徐丽军作司法鉴定、尿样化验,不应该把她作为证人、作为控告人。如果我是公诉人,我会这样做。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经过这两天开庭,是不是像公诉人说的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实际上,大家都明白。唯一的一份,以我看来,所谓直接证据,也是立案的依据,就是徐丽军的控告。其他张三、李四,没有一个人来指证我教徐丽军作伪证。充其量说我解释了法律规定,讲解了投资和借款的区别。无非就是这样。辩方
40、提交的最主要的一份证据,我认为这一份证据可以推翻控方一切证据,就是 2005 年的录音。录音材料非常清楚。至于那两个法律工作者是否了解孟英案处在什么法律阶段。也没有任何相关机关规定,孟英案在侦查,不要擅自取证。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凡是能够证明事实的都是证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公诉人管它什么时间取得,程序方面的事,我认为也无伤大雅。所有公安机关,有很多都有瑕疵,很多刑事案件就无法搞了。但是重大的错误和瑕疵就不一样了。针对本案,到底是不是我教唆和引诱,关键是我引诱的时间与徐丽军与法律服务所的时间,相差三年。所有的人名,我都不认识。她所作的证言的内容,给我印象特别深刻。说18了一系列的话,这
41、些话不是我能编造出来的。她在三年前就这么说过。不是我编的,而且说的是借款。我不可能三年前认识她。这是一万个证据都推翻不掉的。另外一个就是本案的程序问题,我跟公诉人也探讨过。跟去年一样,假如去年我判了一年半,今年判了七年,数罪并罚,可不是两起犯罪。本案是同一个罪名。这个逻辑如果推广,我觉得作为法律人,法是铁的,任何人不能随便更改。怎么来合并,这个难题怎么解决?另外,说一下徐丽军的公信力的问题。通过大量的证据显示,举报孟英。后来反悔了,现在又举报我。已经完全丧失了公信力。在法律上,两次不同的证言,总有一次是伪证。徐丽军应受到法律制裁,为什么逃避打击?另外还有一个证人孟英,我曾经的当事人。我也恳请我
42、的辩护人请她出庭,她也没有来。这我也左右不了。这个人能够接受媒体的采访,为什么不能到法庭上来。能不能对那些证人,在法律范围内多做一些工作?下一个问题,我对本案证据运用的思考。周永康说过,对任何案件的判处,运用证据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句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常常回味这句话,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遵照。经过这两天的庭审,所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不是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是不是都排除掉了合理怀疑呢?尤其是徐丽军的证言。我曾经跟审判人员交流过。我到现在不明白,我想各位都不明白。要不然就是有更大的黑幕。我坚信,我有预感,徐丽军还是会变化的。早早晚晚,会拿着借条起诉孟英。另外,
43、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在公诉人的眼中,就一锤定音了。就是投资款,到现在没有搞清,围绕投资和借款。这款到底是谁的?徐丽军到底在 100 万中有多大的权利?不清楚。徐丽军与王某某听说是夫妻,可是儿子姓苏。搞不明白(重庆话),到底怎么回事?离婚判决是怎么说的?投资到金汤城是怎么回事?我认为,是不是徐丽军隐名到王某某的名下,王某某又隐名在孟英的名下?到底多少钱?谁也搞不清楚。收条的问题,我仔细在认真的听,侦查机关就没有问这些东西,这么关键的问题都不问,应当引起法庭的深思。另外,管辖权的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虽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有些案子确实要争管辖权,是法律统一性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有一些
44、不公平不合理时,才打这管辖权争议。得有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作为被告人,重庆按照合法的程序争到了管辖权,但是有一些瑕疵,主要犯罪地是重庆?我不是罗嗦的人。还有一句话,我不能忍受的“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还教唆她是借款。”我怎么明知是投资呢?不是借款?它就是一种债,而且有多种形式。徐丽军的目的是想投资赚钱,但我仍然强调,现在证据充分说明了不是投资。公诉人还这么说,我也是不同意的。我再傻也不会,法院已经认定是投资了,我还说它是借款。还有一个问题,侦查终结就是证据关门。这门不是不能打开的,必须有法定的程序。我一再的问,确实没有。这也是公诉机关的疏忽。我的身份也是双重的。我仍然认为我没有被送去服刑。下
45、面由我的辩护人说。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9斯伟江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休庭五分钟。五分钟后:审判长:继续开庭,另一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杨学林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第一轮辩论结束。休庭一小时。一小时后:审判长:继续开庭,继续法庭辩论。上午的第一轮辩论当中,控辩双方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本庭归纳争论焦点如下:一、李庄有无教唆、引诱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二、证人徐丽军的作证能力问题;三、徐丽军夫妇在金汤城的 100 万元是投资还是借款;四、本案的管辖权;五、本案的程序问题。请控辩双方围绕以上焦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公诉方发表意见。公诉人(第一):在上午认真听取了辩护方的辩论意见,归
46、纳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发表:第一、在侦查阶段,如果涉嫌几个罪名,都要获得两名律师的法律帮助,那么是不是涉嫌十个罪,就需要二十名律师会见,这样权利才保证么?第二、被告人权利保证的问题。基于李庄的身份,根据我国看守所的规定,会见家属及通信的权利,是要受到限制的,这并不违法;第三、辩护人是不是没有听清,关于管辖的问题,我们说,审判管辖以审判为中心,在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案的程序事实,合同诈骗的,并案侦查是不存在问题的。同时,接到线索和立案之间的关系,请辩护人看看法条。收到举报线索后是否需要追究刑责?另外补充一点,这 100 万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民事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了。是徐丽军夫妇财产权的问题,财
47、产共有权问题,其中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个事实,大家都不否认。公诉人(第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徐丽军具备证人资格,其证明能力不容质疑。证人证言的价值在于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徐丽军是最能感知的证人,在孟英一案中,也作为了李庄所利用的辩方证人作证。徐丽军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不存在问题。与李庄的利害关系,不影响其证言效力。利害关系是案件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对于孟英来说,徐丽军改变证言,既有利于孟英,又有利于徐丽军。李庄抓住这个,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徐丽军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本案的直接事实。辩方没有充分证据反映出徐丽军有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公诉人(第三):
48、我就事实之争发表意见。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就是李庄有没有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徐丽军在金汤城的 100 万是投资还是借款的问题,民事及刑事判决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楚。对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公诉机关是无需举证与证明的。这认定什么事实?那就是徐丽军与王某某投入金汤城的资金额为 100 万,显然这个认定的事实,并不是20像辩方所讲的是个人借款。而且这两份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徐汇区法院综合的各种材料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这个既定事实是不容否认的。李庄的行为有妨害作证:一、主观上李庄有没有直接故意,是否知晓是投资款,是否知晓 2005 年的证言是真实的,判决写的很清楚,证人俞某、张某及证据目录都清晰显示。侦查机关所
49、做的侦查是真实的,李庄实施了威胁、引诱改变事实的行为。至少在三个时间及场合进行了引诱:第一是在徐丽军第一次到上海,根据徐丽军和孟某的证言,引诱改变;紧接着签订三方还款协议。进一步证实,李庄在签订还款协议的时候向徐丽军告知,只有这样,才可以收回投资款。第二场合是在开庭的前期,徐丽军、其儿子、王某来到上海。李庄进一步讲到投资与借款的差别。称投资是拿不回钱的,直接让徐丽军将款说成借款;第三场合,在开庭前,证人休息室,进一步进行了,仍然按之前将投资改借款的说法。上述三个场合的行为,直接导致实际危害后果的产生。李庄这样的行为,造成了怎么样的危害后果?这是在刑事诉讼中,李庄必须为他独立的行为负责任,这是李庄精心安排、策划下完成的,使得法庭被迫将案件择期审理。评议孟英一案,产生了直接影响,审判活动不得不进一步调查。综合以上,李庄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教唆行为,产生了客观损害结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庄,是依法进行追究的。公诉人补充:事实部分。昨天及今天李庄都承认,讲了借款和投资的区别,这个行为是客观描述行为,还是有目的的引诱行为?通过这么多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形式上是讲区别。实质上给一个好处,拿回这个钱。这个方式是什么?诱导的方式,完全符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发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