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严肃党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三、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四、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1、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
2、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2、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3、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4、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5、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6、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4、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对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