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争议和争端,自古以来,人们发明了许多方法,如神明裁判、协商、谈判、调 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等。几千年来,这些方法对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争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些方法中,最具权 威、最为严格、最为正统的当属司法诉讼。但是,由于它的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等等,使一般案件和一般当事人不愿或不敢涉足。而仲裁以它给当事 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
2、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人类进入 20 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 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我国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我们称之为涉外仲裁(见仲裁法第 65 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等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条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 304 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 1956 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
3、委员会, 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它成立于 1959 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这两 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特别是我国1986 年 12 月参加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 1994 年 8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我国涉外仲裁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如何保障我国涉外仲裁的合法进行和对裁决的顺利执行,以及正确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4、决,是我国内地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和执行工作。据了解,1998 年至 2001 年,内地法院共执行涉外仲裁案件 1474 件(其中涉台案件 36 件),执行标的额 129.2 亿元人民币,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 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和监督涉外仲裁工作,不断总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对涉外仲裁和执行的有 关问题作出大量的司法解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仲裁立法,促进涉外仲裁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法院支持、监督涉外仲裁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8 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5、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在第 71 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 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前者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后者又赋予人民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权利。却是为何?这是因为:第一,仲裁的本质是契约性,决定了仲裁工作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不是源自国家司法权,仲裁庭没有强制性权力。 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它既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和物质手段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这些方面,仲裁都需要得到法 院的支持。例如,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
6、持不合作态度,仲裁庭则难以实施有效的措施。又如,由于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所以仲裁庭的决定,仅 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第三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假如与争议相关的财产或证据为第三人所控制或持有,仲裁庭便无能为力,不得不求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二、仲裁本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监督。仲裁直接作用于市场行为,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裁决对象。仲裁 要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其基本价值目标必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法院合理的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活动中可能 出现的程序性错误,保障社会公平和商品交易安全的实现;另一方面,由法院行使其国家强制力,在传唤证人、保全财产和证据、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给仲裁以 支持,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依照仲裁协议,通过一定的程序,根据法 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公允善良规则,作出仲裁裁决,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仲裁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仲裁的程序尤其是 仲裁的结果,既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维系着社会的公正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因此,法院对仲裁不可能不实施有效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