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404.42010收获机械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404.420101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收获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获机(含玉米果穗收获机和玉米籽粒收获机)等收获机械。本规范内容包括收获机械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
2、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4 404 404.4分类名称 农资 农业机械 收获机械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 2表 2 产品种类表产品种类 喂入型式、功能 行走形式轮式 自走履带 全喂入悬挂式(背负式)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自走 履带 自走 轮式 悬挂式(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摘穗、集穗摘穗、剥皮、集穗摘穗、剥皮、脱粒附加茎杆切碎 牵引式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收获机械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规模依据
3、收获机械产品年销售额为划分为大、中、小CCGF 404.420102型企业。企业规模划分见表 2。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4 检验依据GB/T 4269.1-200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操纵者操纵机构和其他安全装置用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4269.2-200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操纵者操纵机构和其他安全装置用符号 第 2 部分: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符号GB/T 8097-2008 收获机械 联合收割机 试验方法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
4、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GB 10395.1-2009 农林机械 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 GB 10395.7-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7 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T 14248-2008 收获机械制动性能测定方法GB/T 16955-1997 声学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操作者位置处噪声的测量 简易法GB 19997-2005 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 GB/T 20790-2006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GB/T 21961-2008
5、玉米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GB/T 21962-2008 玉米收获机械 技术条件GB/T 24667.1-2009 农业机械 不使用工具打开的动力传动运动件防护装置GB/T 24667.2-2009 农业机械 使用工具打开的动力传动运动件防护装置JB/T 5117-2006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JB/T 6268-2005 自走式收获机械 噪声测定方法JB/T 6287-2008 谷物联合收割机 可靠性评定试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CCGF 404.420103按本规范 2.2 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机。每个企业每次抽查只抽取同型号规格
6、的一种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从受检单位成品库(或成品存放区)中随机抽取近一年内生产且已自检合格的产品。采用抽签等方式随机抽样。对每个受检单位,每次抽查的抽样数量为 2 台同型号规格的整机。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3 样机处置5.3.1 封样抽样人员在抽样后,按要求立即对样机进行封样。封样部位为产品标牌、割台、脱粒滚筒等处。标牌处应采用防揭封条;割台、脱粒滚筒等处可采取具有防拆封措施的条封、或漆封、或铅封、或组合封。采取封条封样时,封条上必须有封样日期、封样人、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样机因雨水打湿等原因损坏封样状态。必要时,对样机(含封条
7、在内)予以拍照或录像等实况影像记录。5.3.2 样机运输收获机械产品抽查一般实施现场检验。当进行收获机械产品关键性能抽查时,可能需进行异地分散或集中试验。受检企业应配合抽样人员按时将样机送往指定试验地点。在样机运输中,受检企业应采取适宜的运输方式送样,以保持样机技术状态。5.3.3 验样样机送达指定试验地点后,应由检验机构接样人员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对样机进行验收,接样人员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接受样机并登记入库。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再次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进行验样,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提取样机并进行检验。如当天未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在第二天继续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先对样机的状态予以确认。5.3.4 样机
8、保管样机原则上由受检企业负责保管。异地试验或集中试验期间,样机原则上由检验机构负责保管。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可向承检机构提出提前处理样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提前处理样机。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收获机械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CCGF 404.420104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收获机械”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收获机械(包括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获机)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9、,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玉米收获机,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玉米收获机年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和表 4。表 3 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常涵盖的安全、环保等检验项目。表 4 为产品田间作业性能、可靠性等检验项目,适用于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CCGF 404.420105表 3 收获机械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安全、环保等检验项目适用机型重要程度分类 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aB类 b全喂入自走式全喂入悬挂式半喂入自走式 自走
10、式 悬挂式1 安全距离 GB 10395.1-2009 4.1.2 强制性 长度测量 2 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 GB 10395.1-2009 4.7 强制性 目测、力学测量 3 挂装式茎杆切碎器 GB 10395.7-2006 4.7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GB/T 24667.1-2009 4.1;4.3;4.5 4.6 GB/T 24667.2-2009 4.7 JB/T 5117-2006 3.2 GB/T 20790-2006 3.2 4 运动部件GB/T 21962-2008 4.3推荐性 目测 JB/T 5117-2006 3.7;3.8 GB/T 20790-2006 3
11、.5 5 制动性能GB/T 21962-2008 4.8推荐性 GB/T 14248-2008 GB 10395.7-2006 4.1.6 强制性 JB/T 5117-2006 3.4 GB/T 20790-2006 3.4 6后视镜及喇叭GB/T 21962-2008 4.5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7 环境噪声 GB 19997-2005 4 强制性 JB/T 6268-2005 8 耳位噪声 GB 19997-2005 4 强制性 GB/T 16955-1997 9 热表面 GB 10395.1-2009 5.5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0 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 GB 10395.7-2
12、006 4.4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1 灭火器 GB 10395.7-2006 4.10 强制性 目测 CCGF 404.420106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适用机型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A类 aB类 b全喂入自走式全喂入悬挂式半喂入自走式 自走式 悬挂式12 操纵机构GB 10395.1-2009 4.4;5.1.3GB 10395.7-2006 4.1.4强制性 目测、长度、力学测量、操作试验 13 操作者工作台 GB 10395.1-2009 4.5.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4 梯子、扶手GB 10395.1-2009 4.
13、5.1;4.6GB 10395.7-2006 4.1.8;4.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5 割台固定机构 GB 10395.1-2009 4.8GB 10395.7-2006 4.8.3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GB 10395.1-2009 4.9GB 10395.7-2006 4.9强制性 JB/T 5117-2006 5.3.7 GB/T 20790-2006 5.3.6 16电气设备与蓄电池GB/T 21962-2008 5.8推荐性目测、操作试验 17 排气口 GB 10395.1-2009 5.6 强制性 目测 18 剪切与挤压部位 GB 10395.1-2009 5.1.4G
14、B 10395.7-2006 4.1.5 强制性 目测 19 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 GB 10395.1-2009 5.1.8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20 玉米摘穗台 GB 10395.7-2006 4.5.2GB/T 21962-2008 5.5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21 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 GB 10395.7-2006 4.3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22 驾驶室紧急出口 GB 10395.1-2009 5.1.5GB 10395.7-2006 4.1.7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JB/T 5117-2006 5.2.7 23起动安全GB/T 20790-2006 5.2.7推荐性
15、目测、操作试验 24 驾驶室内饰材料 GB 10395.1-2009 5.1.6 强制性 GB/T 20953 CCGF 404.420107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适用机型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A类 aB类 b全喂入自走式全喂入悬挂式半喂入自走式 自走式 悬挂式25 座位 GB 10395.1-2009 5.1.2GB 10395.7-2006 4.1.2 强制性 长度测量 26 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 GB 10395.7-2006 4.1.1 强制性 长度测量 JB/T 5117-2006 5.2.8 27重要部位紧固件强度等级GB/T 2
16、0790-2006 5.2.8推荐性 目测 JB/T 5117-2006 5.2.6 28指示及报警装置GB/T 20790-2006 5.2.6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JB/T 5117-2006 3.3 GB/T 20790-2006 3.3 29 照明设备GB/T 21962-2008 4.4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JB/T 5117-2006 5.2.4;5.2.5 GB/T 20790-2006 5.2.4;5.2.5 30密封性能GB/T21962-2008 6.1.3推荐性 空运转 30min后进行检测 GB 10395.1-2009 8.2GB 10395.7-2006 4.3
17、;4.4.1;4.5.1;4.7GB 10396-2006 410强制性 JB/T 5117-2006 3.2 GB/T 20790-2006 3.2 安全标志GB/T 21962-2008 4.3推荐性目测 31标志操纵标志 GB 10395.7-2006 4.1.4 强制性 CCGF 404.420108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适用机型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A类 aB类 b全喂入自走式全喂入悬挂式半喂入自走式 自走式 悬挂式GB 10395.7-2006 4.34.5 ;4.7;4.8;4.10GB 10395.1-2009 8.1GB/
18、T 9480-2001 4.2.2;4.4.1;4.7强制性 JB/T 5117-2006 5.2.10 GB/T 20790-2006 5.2.10推荐性核查32 使用说明书安全要求内容GB/T 21962-2008 4.2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注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等指标。注 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注 3:必要时,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可对本表所列项目与表 4 列出的检验项目同时进行检验。CCGF 404.4
19、20109表 4 收获机械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作业性能、可靠性等检验项目适用机型重要程度分类 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aB类 b全喂入自走式全喂入悬挂式半喂入自走式 自走式 悬挂式JB/T 5117-2006 4.1 GB/T 20790-2006 4.1 1 总损失率GB/T 21962-2008 5.2推荐性 GB/T 8097-1996 GB/T 21961-2008 JB/T 5117-2006 4.1 GB/T 20790-2006 4.1 2 破碎率GB/T 21962-2008 5.2推荐性 GB/T 8097
20、-1996GB/T 21961-2008 JB/T 5117-2006 4.1GB/T 20790-2006 4.13 生产率GB/T 21962-2008 5.2推荐性 GB/T 8097-1996GB/T 21961-2008 4 苞叶剥净率 GB/T 21962-2008 5.2 推荐性 GB/T 21961-2008 JB/T 5117-2006 4.2 GB/T 20790-2006 4.2 5可靠性平均故障间隔时间有效度GB/T 21962-2008 5.3推荐性 JB/T 6287-1992GB/T 21961-2008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注 1:极重要质量项目
21、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等指标。注 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注 3: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可单独进行本表所列检验项目,也可与表 3 中检验项目同时进行。CCGF 404.420109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若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规定的指标不一致时,应按从严原则判定。6.2.2 表 3 中
22、产品安全、环保等检验项目一般在抽样后进行现场检验。表 4 中作业性能、可靠性检验项目在作物适收期进行检验。6.2.3 样机在检验期间,在正常检验条件下,由于样机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检验或试验无法进行时,判该样机检验不合格。6.3 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进行重新封样,保证样机在企业保存期间不被拆卸或更换,必要时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进行影、像等记录。同时告知企业将被检样机保存期间,保证样机封样状态不被破坏。7 判定原则7.1 产品检验结果判定原则所有检验项目的项次判定方法按照规范性附录 A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
23、的规定执行。A 类项目全项次合格,并且 B 类项目不合格项次不多于 4 个,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A 类项目项次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B 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 10,属于严重不合格;B 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 4 且不大于 10 时,属于一般不合格。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 1 个项次。7.2 关键性能(如性能、可靠性)专项抽查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 单 独 进 行 关键性能( 表 4 收获机械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性能、可靠性等检验项目) 的 专 项 抽 查 , 检 验 结 果 按 以 下 原 则 判 定:经检验,产品关键性能出现 B 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 2 时
24、,判定该批产品为一 般 不合格。8 异议处理及复检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数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CCGF 404.42010108.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在原样机上进行,而且只对有异议及相关的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 不进行复检情况:可靠性不合格;原样损坏不可恢复或不存在时。9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404.4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张琦) 、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太宁)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龚洵迪)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CCGF 404.4201011附录 A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规范性附录)1 安全距离(GB10395.1-2009 4.1.2)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 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GB10395.1-2009 4.7)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护装置和屏障,尤其是距地面垂直高度 550 mm 以上的屏障,在正常使用中不可避免地会被作为通道台阶,因此它们应能承受 1200 N
26、的垂直载荷。该项要求的合格性判定应按附录 C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或按满足同样试验验收规则的等效方法进行。2)用于防护运动工作部件相关危险的屏障,应能承受下列水平载荷:在工作位置上,距离地面不大于 400 mm 的为 1000 N;在工作位置上,距离地面大于 400 mm 的为 600 N。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3 挂装式茎杆切碎器(GB10395.7-2006 4.7)茎杆切碎器的动力传动系在脱粒机构分离时也应分离。刀片顶点回转圆周围应至少有 850mm 的安全距离。如果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小于 1100mm 时,安全距离要求可减至 550mm。不符合上述任
27、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4 运动部件(GB/T 24667.1-2009 4.1;4.3;4.5 4.6 ;GB/T 24667.2-2009 4.1,4.7; GB/T 20790-2006 3.2;JB/T 5117-2006 3.2;GB/T 21962-2008 4.3)对产生危险的动力传动运动件应通过设置位置、安全距离或固定式防护装置进行防护。 (产生危险的动力传动运动件见 GB10395.1-2009 及 GB/T 24667.1-2009,GB/T 24667.2-2009 的附录 A) 。为实现正常功能、排放或清理需暴露的功能部件应加以防护以避免引起其他危险,例如在预定
28、操作或使用期间由有机材料的聚积引起火灾的风险。联合收割机各传动轴、带轮、链轮、传动带和链条等外露运动件应有防护装置。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5 制动性能(JB/T5117-2006 3.7、3.8;GB/T20790-2006 3.5;GB/T 21962-2008 4.8)1)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a) 轮 式 自 走 式 联 合 收 割 机 制 动 距 离 不 大 于 6m 或 制 动 减 速 度 不 小 于 2.94 m/s2( 最 高 行CCGF 404.4201012使 速 度 在 20km/h 以 上 时 , 制 动 初 速 度 为 20km/h) 。 当 制 动
29、减 速 度 不 大 于 4.5 m/s2时 , 后 轮不 应 跳 起 。b) 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驻车制动器锁定手柄锁定驻车制动器踏板应可靠,没有外力不能松脱;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在 20(1118)的干硬纵向坡道上,应能可靠停车;全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在 25(143)的干硬纵向坡道上,应能可靠停车。驻车制动控制力,对于手操纵应不大于 400N;对于脚操纵应不大于 600N。2)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停 车 制 动 器 锁 定 手 柄 锁 定 停 车 制 动 器 踏 板 应 可 靠 , 没 有 外 力 不 能 松 脱 , 并 应 可 靠 停 在25 ( 143 ) 干硬纵向坡道上。3) 玉米收获机
30、a)自 走 玉米收获机以最 高 行 使 速 度 制 动 时 ( 最 高 行 使 速 度 在 20km/h 以 上 时 , 制 动 初 速 度 为20km/h) , 制 动 距 离 不 大 于 6m 或 制 动 减 速 度 不 小 于 2.94 m/s2。b) 驻车制动器锁定手柄锁定驻车制动器踏板应可靠,没有外力不能松脱,并能可靠地停在20(1118)的干硬纵向坡道上。驻车制动控制力,对于手操纵力应不大于 400N;对于脚操纵力应不大于 600N。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6 后视镜及喇叭(GB10395.7-2006 4.1.6;GB/T20790-2006 3.4;JB/T5117
31、-2006 3.4;GB/T 21962-2008 4.5)无驾驶室的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至少应设置一块足够大的后视镜;其他机器至少设置两块足够大的后视镜,每侧一个,以保证行车安全。若操作者在驾驶操作位置看不到机器后方,则应装倒车声响装置(或倒车喇叭) 。自走轮式联合收割机、自走玉米收获机应装行走喇叭。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7 环境噪声(GB19997-2005 4;GB/T 20790-2006 3.6;JB/T 5117-2006 3.6;GB/T 21962-2008 4.7)环境噪声: 87dB(A)。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8 耳位噪声(GB19997-
32、2005 4;GB/T 20790-2006 3.6;JB/T 5117-2006 3.6;GB/T 21962-2008 4.7)耳位噪声:封闭驾驶室85dB(A);普通驾驶室93dB(A);简易或无驾驶室95dB(A)。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CCGF 404.42010139 热表面(GB10395.1-2009 5.5)机器正常操作期间,操作者能意外触及的热表面(温度限值70的表面)应加以防护或设置隔热装置。该要求适用于靠近阶梯、扶手、扶栏和用作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梯子的机器构件且可意外接触的热表面。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0 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GB
33、10395.7-2006 4.4)1)根据安全需要,在粮箱外面设置安全检查用的阶梯和扶栏。2)所有螺旋输送器都应配置防护装置,防止与其意外的接触。粮箱盖不应作为安全装置,除非粮箱盖打开时,由连锁装置使螺旋输送器停止运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1 灭火器(GB10395.7-2006 4.10)应备有效的灭火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2 操纵机构(GB10395.1-2009 4.4、5.1.3、6.1;GB10395.7-2006 4.1.4)1)踏板应具有防滑面且便于清理。2)对位于离最近铰接机构至少 300 mm 的手柄应具有人工折叠构件。具有适当设
34、计结构和清晰标识的手柄应作为机器的整体构成部分。从起动位置人工折叠到停止位置的操纵力平均值应不大于 250 N,操纵力峰值应不大于 400 N。折叠操作时不应存在对操作者产生剪切、挤压或无法控制运动的危险。3)操纵机构操纵力、位移量、操纵位置和方法应符合 GB/T 20341 的规定。4)起动机器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应置于仅在操作者位置上才能操作的位置,或在设计结构上使其仅在操作者位置上才能操作。5)转向机构应能降低转向车轮导致方向盘或转向杆剧烈运动产生的力传递到操作者手上。6)转向机构在操纵状态下,固定部件与方向盘之间的间隙应符合 GB10395.1-2009 图 7 的要求。7)操纵力大于或
35、等于 50N 的操纵装置周围应有最小 50mm 的间隙。操纵力小于 50N 的操纵装置应有最小 25mm 的间隙。指尖操纵的操纵装置,只要不存在误操作相邻操纵装置的危险,则无上述间隙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3 操作者工作台 (GB10395.1-2009 4.5.2)1)操作者工作台应平坦、表面应防滑。必要时应有排水措施。2)沿操作者工作台边缘应设置脚挡板、扶栏和中间护栏(横杆) ,尺寸应符合 GB10395.1-CCGF 404.42010142009 图 4 的要求,仅在机器静态时使用和离地高度小于 1000 mm 的工作台除外。工作台进入处不应设置脚挡板。如果
36、固定不动的机器部件用作脚挡板、扶栏或和中间护栏(横杆) ,则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两侧应设置扶手或扶栏,结构上应使操作者与机器始终保持三点接触支撑状态。扶手/扶栏的横截面尺寸应在 25 mm38 mm 之间。扶手/扶栏较低端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1 500 mm。除连接处外,扶手/扶栏与相邻部件间的最小放手间隙为 50 mm。在距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最高一级台阶/梯级横档高 850 mm1100 mm 间应设可抓握的扶手/扶栏。扶手/扶栏长度至少应为150 mm。3)如果进入操作者工作台或驾驶室的梯子为活动式以满足运输需要,则应在工作台或驾驶室进入处设置可开启的围栏。对于设有门的驾驶室,驾驶
37、室门应符合该规定。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4 梯子、扶手(GB10395.1-2009 4.5.1、4.6;GB10395.7-2006 4.1.8、4.2)1)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扶手和梯子操作者工作位置平台离地垂直高度大于 550 mm 的机器应设置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测量平台离地垂直高度时,机器处于水平地面、装备最大直径且充气压力为说明书规定压力的轮胎) 。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尺寸应符合 GB10395.1-2009 中图 3 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水稻收割机、履带行走轮或倾斜补偿机构) ,最低一级踏板表面离地的高度最大可以为 700mm。只要进入操作者工
38、作位置的梯子位于车轮的正前方(即位于机器的运动轨迹上) ,则在车轮一侧位置处应设置围栏。该要求对运输状态不适用。只要伸出的操作者手或脚可能触及到机器的危险部件(如车轮) ,则在台阶或梯子后部应设置隔离挡板。相邻台阶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公差为20 mm。每个台阶都应有防滑面。台阶各端应有侧挡板。台阶在设计结构上(如:设置防泥护板、制成多孔型台阶)应使正常工作条件下积泥和/或积雪量降低到最小程度。如果使用梯子,则其相对水平面的倾斜角 应在 7090(不含 90)之间。对于相对水平面的倾斜角 小于 70的其他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应符合 GB10395.1-2009 中图 3 规定,且应保证 2B
39、G700 mm,其中,B 为相邻台阶间垂直距离;G 为相邻台阶间水平距离。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上下移动时不应存在产生剪切、挤压或冲击操作者或在场者的危险。对履带式机器,若将履带板和履带块表面作为通道台阶,应设置三点接触支撑以确保操作者上下机器的安全。门 道 梯 子 两 侧 应 设 置 扶 手 或 扶 栏 , 以 使 操 作 者 与 梯 子 始 终 保 持 三 点 接 触 。 扶 手 /扶 栏 的 横 截 面 尺寸 应 在 25mm 35mm 之 间 。 扶 手 /扶 栏 较 低 端 离 地 高 度 应 不 大 于 1600mm, 扶 手 /扶 栏 后 侧 应 具 有 最 小 CCGF 40
40、4.420101550mm 的 放 手 间 隙 。 距 梯 子 最 高 一 级 踏 板 高 1000mm 处 应 设 抓 手 。 扶 栏 长 度 至 少 为 150mm。2)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如进入维修和保养区的梯子)应设置脚踏板(例如:梯级横档或台阶)和扶手。如果固定不动的机器部件用作脚踏板和/或扶手,则应符合 GB10395.1-2009 中 4.5.1.3.1、4.5.1.3.2和 4.5.1.2.1 的规定。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应有一系列相邻台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 a) 、b)或 c)项的规定:a)与水平面的倾斜角 应在 7090之间。每个台阶
41、都应有防滑面。台阶各端应有侧挡板。台阶在设计结构上应使正常工作条件下积泥和/或积雪量降低到最小程度。相邻台阶间的垂直和水平距离的公差应在20 mm 以内。 b)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应为阶梯式。每个梯级横档上侧都应为水平防滑面,防滑面的前后宽度至少 30 mm。机器应设置适当扶栏的地方,不应把梯型踏板作为扶栏。c)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符合 GB10395.1-2009 中 4.5.1.2 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高度限制) ,扶手或扶栏高度可小于 1000mm,但不应小于 650mm。维修平台上应设置高度1000mm 的防护栏,以防止工作人员从机器上跌落下来,在特殊情况下(受高度限制
42、) ,防护栏/扶栏高度可小于 1000mm,但不应小于 650mm。维修或保养区应设置防滑表面和合适的扶手。当需要进入动力输出(PTO)万向节传动轴上方或附近,应设置适当的工作台和台阶,以避免将动力输出万向节传动轴或防护罩用作台阶。如果进入非操作者工作位置的梯子所处位置,在上下梯子时手或脚触及区内存在与动力输出万向节传动轴防护罩或动力输入联接装置防护罩意外接触的危险,则在梯子后部应设置隔离挡板。在结构设计中,不能将动力输出万向节传动轴及其防护罩用作台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5 割台固定机构(GB10395.7-2006 4.8.3;GB10395.1-2009 4.8
43、)1)应设置将割台保持在提起位置的机械装置,发动机熄灭后,液压控制机构应保持割台不降落。2)控制机构应有保护或定位措施,防止误操作引起部件危险地移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6 电气防护与蓄电池(GB10395.7-2006 4.9;JB/T5117-2006 5.3.7;GB/T20790-2006 5.3.6;GB/T21962-2008 5.8)1)电气件、蓄电池的非接地端应进行防护,以防止与其意外接触及与地面形成短路。2)电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绝缘套管。CCGF 404.42010163)电气装置及线路连接应
44、正确,接头应可靠,不得因振动而松脱,不得发生短路或断路。4)开关、按钮操作方便,工作可靠,不得因振动而自行接通或关闭。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7 排气口(GB10395.1-2009 5.6)排气口的位置和方向应合理配置,以保证驾驶员和必须站在机器上的其他操作者,在通常情况下不遭受聚积的有害气体或烟雾的伤害。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8 剪切与挤压部位(GB10395.7-2006 4.1.5)操作者坐在座位上,手或脚触及范围内不应有剪切或挤压部位。如果座位后部相邻部件具有光滑的表面、座位靠背各面交界无棱边,则认为座位靠背和其后部相邻部件间不存在危险部位。不符
45、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9 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GB10395.1-2009 5.1.8)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应符合以下要求:1)如果使用电起动装置,应使用下列装置避免意外起动:点火钥匙或起动开关;可锁住的驾驶室;点火或起动开关锁罩;安全点火或起动锁;可锁住的电池断开开关。2)发动机动力传动系统接合时应不能起动。3)发动机停机的装置应:是不需操作者持续施力即可停机的装置;在其处于“关闭” 或“停机”或“off”或“stop”位置时,只有经人工操作恢复到正常位置后才能重新起动发动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0 玉米摘穗台(GB10395.7-2006 4.5.2;G
46、B/T21962-2008 5.5)下置式旋转工作部件(如切碎器)与玉米摘穗台外缘或防护栏外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在 300mm最大高度上至少为 150mm。切碎器盖板应封闭,盖板距工作部件顶点回转圆至少 3mm。每对摘穗辊、拉茎辊及摘穗板的间隙应能调整。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1 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GB10395.7-2006 4.3)CCGF 404.4201017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应具有防止意外结合的结构。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2 驾驶室紧急出口(GB 10395.1-2009 5.1.5;GB10395.7-2006 4.1.7)驾驶室至少应有两个在不同面上
47、的紧急出口(前、后面和顶面都可为设紧急出口的面) 。紧急出口在驾驶室内不使用工具应容易打开。紧急出口横截面应至少能包容一个长轴为 640mm、短轴为 440mm 的椭圆。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3 起动安全(JB/T5117-2006 5.2.7;GB/T20790-2006 5.2.7)自走式机型结构上应保证工作部件在未接合的状态下,发动机才能被起动,脱粒离合手柄在“合”位置时,不能起动发动机。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4 驾驶室内饰材料(GB 10395.1-2009 5.1.6)驾驶室内覆盖座椅、内壁、地板和顶板的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不大于 150mm/min。
48、25 座位(GB10395.7-2006 4.1.2;GB10395.1-2009 5.1.2)1)对轮(轨)距大于 1150mm 的机器,座位位置的调整应不使用工具手动进行,垂直方向的最小调整量30mm 、水平(纵向)方向的最小调整量50mm, 推荐应达到的最大可调整量75mm。垂直方向调整和水平方向调整应能独立进行。2)调整驾驶员座椅的机械装置应能防止座椅意外移动,且在调整范围末端应有限位装置。悬架系统应能调节以适应驾驶员体重。3)具有翻倾防护装置(ROPS)的机器,其座位设置应符合 GB10395.1-2009 中 5.1.2 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6 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GB10395.7-2006 4.1.1)驾驶室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 GB10395.7-2006 中图 1 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27 重 要 部 位 紧 固 件 的 性 能 等 级 ( JB/T5117-2006 5.2.8; GB/T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