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全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全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1.1.1 中国银行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PBC).成立于 1948 年。在 1984 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
3、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l.职能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4、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缶、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背景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全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
5、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吏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四)制订经常项引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会出及兑付。(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
6、动。(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1.2 监管机构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 ,成立于 2003 年 4 月。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并自 2004 年 2 月
7、 1 日起正式施行。2006 年 10 月 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监管职责根
8、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是:(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9、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0、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为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明确的监管目标,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标准。(1)监管理念.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11、。“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2)监管目标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
12、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结合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四个具体监管目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3)监管标准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在总结国内外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
13、,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4.监管措施(1)市场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
14、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4)监管谈话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5)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监管是指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1.1.3 自律组织我国的
15、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 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1.协会宗旨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
16、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2.会员单位截至 2007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 81 家会员单位和 37 家准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准会员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银行业协会。3.组织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17、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1 名、专职副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组成。截至 2007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 6 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1.2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2.1
18、政策性银行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1994 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 1994 年 3 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 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
19、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 4 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
20、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的业务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
21、于 1994 年 11 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
22、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2007 年 1 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 “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2.2 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分别简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23、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见表 11)。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其分工是:工商银行专门经营工商信贷和个人储蓄业务,农业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并管理国家外汇,建设银行专门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信用业务。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银行的“专业”色彩越来越少,逐渐演变为综合类的商业银行,并合称“四大国有银行”或“ 四大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
24、 五大行”。l.中国工商银行1983 年 9 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建立中国工商银行(Industf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ICBC),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 年 1 月 1 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2005 年 10 月 28 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2.中国农业银行为了加强国家对支农资金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 年初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BankofChina,A
25、BC)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7 年 1 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强化为三农 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实行整体改制,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服务。 ”这为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和路径。3.中国银行中国银行(BankofChina,BOC)于 1912 年成立,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 37 年间,曾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1979 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
26、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 年 8 月 26 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6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 2006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ChinaConstructionBank ,CCB) ,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10月 1 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 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 9 月 17 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5.交通银行交通银行(BankofComm
27、unications ,BOCOM) ,1987 年 4 月 1 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 2007 年 5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2.3 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l.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 2007 年 4 月 1 日,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 12 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见表 1-2)在国有银行陆续完成股
28、份制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也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建并且逐步跨地区经营的背景下,继续运用“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名词来特指上述 12 家银行,已经不再准确。但由于习惯,加上暂时没有别的名称来概括这类具有独特历史渊源的银行,因此,我们在这里仍然使用这一名称。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又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9、。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和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从而大大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 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1979 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86 年,城市信用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86 年初还不到 1000 家,1988 年底增加到了 3265 家,1994 年底进一步上升到了 5200 家。城市信用社的迅猛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
30、、借贷难”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多数城市信用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运行机制背离了信用合作制原则,成为面向全社会的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逐渐显现。为了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4 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截至 2006 年 6 月,已经有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北京、杭州
31、、南充、天津、宁波九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引进资本的同时,引进了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和技术。二是跨区域经营。2006 年 4 月 26 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2006 年 11 月 8 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把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三是联合重组。2005 年 11 月 28 日,安徽省内的 6 家城市商业银行和 7 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和自愿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序幕。2007 年 1 月 24 日,由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盐城
32、、连云港的十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公平自愿原则组建的江苏银行开业,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合并重组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2.4 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 2007 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l.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 1957 年底,由农民“自愿人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 8.8 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 世纪 70
33、年代,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 的道路。1984 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96 年,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
34、办成农民人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000 年 7 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 年 11 月 29 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 年 4 月 8 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截至 2006 年底,全国共批准 93 家农村银行类机构开业,其中农村商业银行 13 家
35、,农村合作银行 80 家。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 年 1 月 29 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 、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人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3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 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人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
37、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6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 年 3月 2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 1986 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从发展规划来看,新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
38、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2.6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进入新中国始于刚刚改革开放的 1979 年。当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这是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2001 年 12 月 11 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
39、围和客户对象范围。2006 年 12 月 11 日,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及银监会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
40、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因此,外资银行若想与中资商业银行一样经营全面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即享受国民待遇,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即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据银监会统计,截至 2006 年 12 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
41、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 14家,下设 19 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 个国家和地区的 74 家外国银行在中国 25 个城市设立了 200 家分行和 79 家支行;42 个国家和地区的 186 家外国银行在中国 24 个城市设立了242 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 1033 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1.8。此外,共有 27 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人股了我国的 20 家商业银行。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 年,我国为了管理
42、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2.信托公
43、司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1979 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最高峰的 1988 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达到 l000 多家。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信托业一直陷于“发展一违规一整顿” 的怪圈,已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依据 2004 年 7 月 27 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44、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4.金融租赁公司依据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5.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
45、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依据自2003 年 10 月 3 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 3 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6.货币经纪公司按照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背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