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监督检查制度保 安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是 加 强 公 司 各 项 工 作 , 维 护 公 司 纪 律 和 声 誉 , 促 进 公司 正 规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制 度 。 为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客 户 , 争 创 “一 流 的 素 质 、 一流 的 服 务 ”, 特 制 定 如 下 勤 务 监 督 、 纠 察 规 定 : 一 、 纠 察 原 则 1 统 一 领 导 , 协 同 配 合 , 重 点 目 标 重 点 检 查 ; 2 依 法 依 规 办 事 , 严 格 管 理 ; 3 教 育 为 主 , 惩 戒 为 辅 , 以 理 服 人 ; 4 注 意 影 响 , 保 证 安
2、全 ,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及 声 誉 , 争 创 一 流 保 安 服 务 。 二 、 基 本 方 法 1 对 违 反 保 安 员 仪 容 、 仪 表 、 作 风 纪 律 情 节 轻 微 的 , 用 口 语 、 眼 神 或手 势 示 意 指 正 ;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其 带 到 适 当 地 点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登 记 ; 2 对 违 法 违 纪 人 员 应 立 即 制 止 , 迅 速 上 报 ,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 3 遇 有 精 神 失 常 、 伤 残 、 醉 酒 者 要 先 行 照 看 , 后 迅 速 上 报 ; 4 遇 有 保 安 员 与 外 部 人 员 发
3、 生 纠 纷 时 应 迅 速 制 止 控 制 现 场 , 防 止 事 态扩 大 并 迅 速 上 报 ; 5 遇 有 外 部 人 员 反 映 情 况 应 问 清 姓 名 、 单 位 及 联 络 方 法 。 三 、 纠 察 队 的 任 务 1 维 护 公 司 的 形 象 和 声 誉 ; 2 维 护 公 司 的 根 本 利 益 ; 3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队 员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及 时 发 现 问 题预 防 违 章 ; 4 检 查 保 安 员 的 仪 容 、 仪 表 、 着 装 ; 5 走 访 客 户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 6 检 查 公 用
4、 物 品 的 完 好 情 况 , 点 验 物 品 。 四 、 纠 察 员 工 作 守 则 1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仪 表 严 整 , 举 止 端 庄 ; 2 坚 持 文 明 执 勤 , 尊 重 检 查 对 象 , 采 取 先 敬 礼 后 纠 察 , 态 度 和 蔼 , 以礼 待 人 ; 3 依 法 依 规 办 事 , 严 守 纪 律 , 遇 有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不 擅 自 处 理 重大 问 题 ; 4 不 准 私 自 罚 款 、 收 费 、 打 骂 、 体 罚 、 侮 辱 、 虐 待 违 纪 人 员 , 不 准 收缴 违 纪 者 的 物
5、品 ; 5 执 勤 时 不 准 嬉 笑 、 打 闹 、 坐 卧 、 倚 靠 、 乱 吃 东 西 、 吸 烟 、 逛 商 店 等 ;6 不 主 动 与 无 关 人 员 接 触 , 不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乱 拉 关 系 办 私 事 或 为 他 人代 办 事 项 ; 7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不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 不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8 每 日 工 作 必 须 认 真 登 记 , 保 护 执 勤 用 品 ; 9 每 周 必 须 向 公 司 进 行 述 职 , 发 扬 优 点 克 服 不 足 。 五 、 处 分 方 法 处 分 是 维 护 和 加 强 纪 律 的 一 种 手 段 , 目 的 在 于 惩 前 毖 后 , 治 病 救 人 , 提高 保 安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战 斗 力 , 提 高 保 安 员 遵 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 处 分 的 权 限 归 公 司 常 务 会 , 决 定 实 施 办 法 和 有 关 手 续 、 执 行 处 分 必 须 严肃 慎 重 。 处 分 分 为 :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罚 款 、 降 级 、 降 职 、 开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