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37-1台灣人壽交通工具乘客團體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A37)(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2、 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核准文號:89年10月09日台財保第0890708416號備查文號:90年10月18日90台壽商研字第 4513號備查文號:92年01月22日92台壽數理字第0003號修訂文號:95 年 09 月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備查文號:96年09月21日96台壽數字第00087號【保險契約的構成】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
3、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投保人,係指交通工具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並代要保人為向本公司辦理投保本契約之人。三、被保險人,係指乘坐交通工具之人員(含駕駛及其隨車人員、乘客)。但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乘坐人員如有更換時,由所更換之乘坐人員取得被保險人資格。四、交通工具,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並於要保書及本保險單記載之交通運輸工具。【保險範圍】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搭乘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的交通工具時(包括上、下該交通工具,裝卸行李,充填燃料、水,換裝機件等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4、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A37-2【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 四 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5、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6、額比例分擔其責任。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
7、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A37-3【保險給付的限制】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8、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限適用投保甲型或乙型附加條款者)】第 八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雙方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單。前項之附加條款分甲、乙兩型(詳如附件一)。【公告張貼義務】第 九 條投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時,應將公告標示於交通工具
9、上。前項所稱公告之樣式如附件二。【交通工具變更使用目的之通知義務】第 十 條交通工具之使用目的變更時,投保人應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交通工具所變更之使用目的,依照本公司承保種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依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交通工具所變更之使用目的,依照本公司承保種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變更使用目的之日起,按其差額依日數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交通工具如變更主要使用目的為載運易燃物、爆裂物、化學物、腐蝕物或變更使用目的,依照本公司承保種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概不負給
10、付保險金責任。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十一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投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
11、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除外責任(原因)】A37-4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前項第一款情
12、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除外責任(期間)】第十三條被保險人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交通工具從事汽車、機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契約的續保】第十四條投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契約的終止】第十五條投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投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3、。【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失蹤處理】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
14、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投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A37-5【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相驗屍體證明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於搭乘本契約所約定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殘廢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
15、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於搭乘本契約所約定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受益人的指定】第二十條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限。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第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經驗分紅】第二十一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
16、附表二。【住所變更】第二十二條投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投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時 效】第二十三條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批 註】第二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投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管轄法院】A37-6第二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投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投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17、用。A37-7附件一: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 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契約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遭遇前項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或未在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
18、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折算給付保險金。但其給付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第 二 條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於搭乘本契約所約定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之證明文件。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第 三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A37-8附件一: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19、(日額型) 】第 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契約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
20、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鼻骨、眶骨 14 天掌骨、指骨 14 天蹠骨、趾骨 14 天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肋骨 20 天鎖骨 28 天橈骨或尺骨 28 天膝蓋骨 28 天肩胛骨 34 天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頭蓋骨 50 天臂骨 40 天橈骨與尺骨 40 天腕骨(一手或雙手)40 天脛骨或腓骨 40 天踝骨(一足或雙足)40 天A37-9股骨 50 天脛骨及腓骨 50 天大腿骨頸 60 天【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第 二
21、條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於搭乘本契約所約定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之證明文件。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第 三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A37-10附件二:(交通工具乘客平安保險)公 告 茲為保障乘客安全,業主已代乘坐本交通工具 (車輛) 之乘客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台灣人壽交通工具乘客團體傷害保險,其保險內容如下: 一、每人身故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整。 (依法令規定,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最高投保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
22、為限。) 二、傷害醫療保險金:每次傷害醫療限額最高給付以新台幣 元為限。 (若投保人無投保台灣人壽交通工具乘客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則應刪除該傷害醫療保險金項目,避免混淆被保險人)三、保障期間:乘坐本交通工具時(包括上、下該交通工具,裝卸行李,充填燃料、水,換裝機件等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四、事故發生通知時間:保險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必須通知業主。 五、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六 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七 除外責任:依原投保保險契約之約定。 其 他 未 記 載 事 項 依 原 投 保 保 險 契 約 之 規 定 。 業 主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各位乘客如欲進一步了解保險內容或不同 意 前 述 保 險 內 容 , 請 逕 洽 , 電 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