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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应届毕业生第1次警察特考模.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07783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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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應屆畢業生第 1 次警察特考模擬考試試題科 目:消防法規概要考試時間:1 小時 30 分 注意:(一)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二)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製造爆竹煙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有何種事由,應不予許可?又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何種情事,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試說明之。二 、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災害應變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規定為何?試說明之。三、為達到災害搶救的目的,請依消防法的規定,簡述災害搶救的具體規定內容為何?四、試就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救護指揮

2、中心之任務為何?救護車之用途,以那些為限?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可施行那些救護項目?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應屆畢業生第 1 次警察特考模擬考試申論題參考答案及評分細項科目:消防法規概要 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製造爆竹煙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有何種事由,應不予許可?又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何種情事,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試說明之。答:(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 條之規定,製造爆竹煙火,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1、申請人曾違反該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

3、後未滿五年。 【5 分】2、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五年。【5 分】(二)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 條之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1、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5 分】2、製造爆竹煙火之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5 分】3、製造爆竹煙火之場所,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5 分】二、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災害應變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規定為何?試說明之。答:(一)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規

4、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8 分】(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依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8 分】(三)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依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5、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9 分】三、為達到災害搶救的目的,請依消防法的規定,簡述災害搶救的具體規定內容為何?答:為達到災害搶救的目的, 消防法訂有專章來規定其具體作法,分述如下:(一) 消防法第 16 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3 分】(二) 消防法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

6、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3分】(三) 消防法第 18 條: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2分】(四) 消防法第 19 條: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3 分】(五) 消防法第 20 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2 分】(六) 消防法第 21 條: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2 分】(七) 消防法第 22 條: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

7、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2 分】(八) 消防法第 23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3 分】(九) 消防法第 2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2 分】(十) 消防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3 分】四、試就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為何?救

8、護車之用途,以那些為限?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可施行那些救護項目?答:(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1 條之規定,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如下:1、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1.5 分】2、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1.5 分】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1.5 分】4、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 【1.5 分】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1.5 分】6、聯絡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執行空中救護業務。 【1.5 分】7、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 【1.5 分】(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之規定,救護車之用途以下列為限:1、救護緊急傷病患。 【1.5 分】2、運送病人。 【1.5 分】3、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 【1.5 分】(三)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之規定,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可施行救護項目如下:1、注射或給藥。 【2 分】2、氣管插管。 【2 分】3、電擊去顫術。 【2 分】4、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2 分】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2 分】命題老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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