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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的法理特点.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7075713 上传时间:2019-05-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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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古兰经的法理特点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法系的根本渊源,一直是阿拉伯民族的精神脊梁,犹如我国的论语春秋,而在法理上,其影响之大、之深、之广,更是其他古代法典难以企及的。古兰经伴随着阿拉伯帝国的版图扩张和伊斯兰教的传播,迅速扩展到了阿拉伯半岛及周围地区、南亚、东南亚等诸多国家,进而形成了一个伊斯兰法法律家族,即伊斯兰法系。这是世界五大著名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法系唯一的活法系。目前,古兰经仍然是许多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甚至有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还将古兰经奉为宪法。凭借着这部被歌德誉为“百读不厌,每读一次,起初总觉得它更新鲜了,不久它就引人入胜,使人惊心动魄,终于使人肃然起敬”的古兰经,

2、阿拉伯民族在百年之中解放了亚非欧三洲上被罗马帝国和波斯帝国所奴役的几百万人民,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一、世界五大法系世界五大法系分别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伊斯兰法系是三大东方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五大法系:1、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基本特点:A、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

3、神学的束缚。B、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C、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D、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E、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2、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 57 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 2 -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

4、权,是最高种姓。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3、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

5、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基本特点: A、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B、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C、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D、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4、英美法系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

6、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基本特点: A、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B、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C、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D、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E、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F、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5、伊斯兰法系二、古兰经的法理特点- 3 -1、地位崇高,影响巨大而深远。从整体上看,古兰经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但民刑不分。其中到底有多少经文属于法律规范,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但无论如何,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权威地位是无可争辩的,其他一

7、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在理论上都是无效的。法律渊源较为集中、统一的特点,与当时阿拉伯帝国中央集权和实行宗教政治合一的统治体制有很大关系。2、权利与义务规定极为不平衡,主要规定的是穆斯林的义务,而非权利。这是当时社会形势的需要,也是穆圣要建立一神信仰的需要。穆斯林的义务最主要有“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还有圣战等其他一些宗教义务。此外,还有生活习惯上的禁忌,如禁食猪肉、血液、自死物或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等,认为:“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特别是饮酒和赌博,列为“大罪”。3、法律与宗

8、教、道德交融。麦加篇主要内容是宗教信仰,涉及神话故事较多;法律在麦地那篇里表现突出,主要是管理公社的需要;道德方面,古兰经全篇宣扬“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思想,贬斥“竞赛富庶、诽谤、治象”,鼓励“爱护孤儿、赈济贫民”等行善行为。有些章节,三者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违反宗教义务往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叛教本身就是最严重的犯罪,对许多悖于道德、犯罪的行为却以诅咒谴责的惩罚方式出现,如:“侵吞孤儿财产的人将处于烈火之中”, “称量不公的人将不得觐见他们的主,必堕入烈火之中”。4、债法很不发达,准许买卖,但禁止放贷取利。契约之债原则上要求第三人代书并书面约定数额、还款期限,即时买卖除外。商业契约,要求第

9、三者作证,对于证人资格规定必须是两个男人或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侵犯证人和代书者权益是犯罪行为。旅行中的借贷行为,在没有代书人时,规定可以用物品进行抵押。古兰经特别强调诚信原则,要求代书人、作证人、契约当事人之间都必须秉公履行有关职责。对于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待债务人宽裕时,赞扬放弃这种情况下的债权。设置了赎誓制,规定对破坏誓言的罚金,是按照自己家属的中等粮食,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以衣服赠送他们,或释放一个奴隶,等等。5、刑罚方面的七个特点。A、保留了同态复仇的原始刑罚观念,谁侵犯了对方,对方可以同样方法报复谁。讨拉特律例中规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杀人定

10、制规定- 4 -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有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B、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刑罚体系,主要有死刑、肉刑、赎刑、鞭刑、罚金刑、放逐等,建立了减刑、缓刑制度。C、有了罪责自负原则的初步观念,如:“一个负罪者,不负别人的罪”。D、注意区分犯罪主观形态,如:“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但毫无罪过。”E、有了正当防卫的模糊概念,如:“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但不要过分。”对于正义目的的杀戮行为,不视为犯罪。F、违反伊斯兰教教规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如禁月作战、妨碍主道、妨碍朝觐禁寺等,且一般属于大罪。G、刑罚与犯罪的时间

11、、地点、杀害对象、情节挂钩,比如:在圣地杀人、在朝觐期间杀人、杀害穆斯林等要从重处罚。同时,居于保护财产目的,古兰经和我国古代刑法相同,对偷盗行为惩罚措施非常严厉,采取割去手的刑罚。对于诈骗别人财产、利用别人财产贿赂官吏、侵吞公物行为也作了规定,但带有浓厚的道德惩罚色彩。6、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发达,规定详尽。这部分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后面有专题详细介绍) 三、结语古兰经在法理方面显示出的非凡智慧,是其他古代法典不可比肩的。虽然古兰经同其他古代法律一样,因为古代科技发展水平低,人们对不可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披上了神的外衣,如:编定于公元前 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公元前 3 世纪开始编纂印度的摩奴法典被称为摩奴神之意,古兰经也被称为真主之意,但只有古兰经法理之光仍然熠熠闪耀,它是历史上各伊斯兰王朝和当代伊斯兰国家的立法依据和社会生活指导原则。类似我国西汉时期至隋唐时期的“春秋决狱”,古兰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作为伊斯兰法系国家判断是非的标准。虽然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和渗透,现代穆斯林国家纷纷仿效西方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在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受宗教道德规范严格控制的社会关系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宗教基金和宗教义务等领域,总体上仍由传统教法调整,保留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而这些是古兰经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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