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兼職處理辦法97年 1月 16日校務會議通過第 一 條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依據教育部頒訂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訂定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專任教師至校外機關(構)兼職(不含兼課) ,悉依本辦法辦理。第 三 條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三)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四、與學校建立
2、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第 四 條 教師至第三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第 五 條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擔任政府機關及學會無給職之諮詢顧問及委員,得免事先報核。本校教師在外兼職如未報核,經查證屬實者,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 六 條 教師依第三條第四款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須經所屬學院評估合於標準,並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兼職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方得兼職。審議小組置成
3、員七人,由本校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人事室主任、研究及產學合作組長為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研究發展處就個案聘請相關領域教師擔任之。兼職審議小組得請前述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提供財務、資產、營運、未來發展等相關資料暨本校投資持股額度與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作為審議之參考資料。第 七 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二、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五、洩漏公務機密。六、營私舞弊。七、運用職務行不當利益輸送。八、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第 八 條 教師依第三條第四款申請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兼職同意書,收取學術回饋金,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三萬元。該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籌運用。未依規定繳納學術回饋金者,則立即撤銷其兼職同意,且該教師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校外兼職。前項規定所應繳納之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按所屬單位及個人之貢獻程度給予獎勵或分配。第 九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教育部相關規定。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專任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970116新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