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部分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年 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年 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 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 年 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万元的价格将该 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
2、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 年 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年 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 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
3、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 1.张某、王乙、王小甲。(1 分)其中,张某分得 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间。因该 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间,余下 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
4、各分得 1间。 解析:继承法第 10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该法第 13条第 1款规定,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间,余下 3间房为王某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某、王乙、王甲均分。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
5、承的遗产份额。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甲之子王小甲享有代为继承权,故余下 3间房中张某、王某、王小甲应各分得 1间。2.有效。该 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解析:从上述分析可知,该 6间房屋属于张某、王乙、王小甲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该协议有效。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 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6、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据此可知,曹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曹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7、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 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74条第 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持货款的行为,其主张
8、能得到支持。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 73条第 1款规定的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人损害的赔偿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 73条第 1款规定,对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四、案情 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
9、、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 14 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 1983 年 5 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 2 万元和房屋 1 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 1 万元存款给乙,房屋 1 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 年 8 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 3 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 1 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
10、其父遗产。 问题: 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案: 1、遗嘱是所有权的延伸,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许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遗嘱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 17 条第 5 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邹某在 3 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但继承
11、法第 19 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和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 条第 2 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 3、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
12、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2 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 1 万元,丙继承房屋 1 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 1 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二、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 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
13、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台彩电,总价款 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 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 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 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
14、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 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
15、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403条第 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超出部分无效。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 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据此,本题中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台彩电,总价款 130万元,全宇公司支
16、付的定金不应超过 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收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 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141条第 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 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
17、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合同法第 403条第 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地散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三、案情:江某因出国留学 1 年,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的钥匙交由朋友刘某保管,委托刘某帮他照看一下房子。江某出国后,刘某觉得房子空着也是浪费,便在网上发了一个出租房屋的广告。李某看到广
18、告后,便向刘某表示愿意承租该房子。刘某表示他在帮朋友出租房子,便以江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 6 个月,租金 6000 元。李某将6000 元租金交付给刘某。在江某出国期间,该市发生了一次小型地震,江某房屋的阳台的一部分被震坏。李某发现后,便要求刘某予以维修。刘某雇用了三个工人对江某房屋的阳台进行修筑。在修筑过程中,刘某与工人就对阳台如何进行修筑发生争议。刘某与工人甲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开始互相推来推去,二人不知道是谁将阳台上的一块建筑材料碰下,正好砸在正在他们楼下玩耍的一个 5 岁小女孩身上,将小女孩砸伤。小女孩住院后共花去了 1 万元。小女孩的父母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
19、但刘某与工人甲均否认是自己砸伤小女孩,并且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小女孩父母,他们没有照看好小女孩,让小女孩到正在修筑的阳台底下玩耍,因而才发生事故,应由小女孩父母自己承担责任。 问题: 1、刘某以江某名义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什么行为?有什么法律效果? 2、刘某获得的这 6000 元租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3、刘某雇用工人对江某房屋的阳台进行修筑的行为在刘某与江某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雇用工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4、刘某与工人甲能否以不知是谁砸伤小女孩为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应如何来承担责任? 5、小女孩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与刘某和工人甲间的责任关系
20、? 6、如果刘某承担了对小女孩的赔偿责任,能否向江某追偿,要求江某来承担? 答案及解析: 1、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 刘某没有代理权而以江某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过本人追认,则自始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自始无效。 2、刘某获得的 6000 元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无因管理。雇用工人的费用由江某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1、4、不可以。因为刘某与工人甲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利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致害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5、小女孩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未尽监护责任,存在过错。由小女孩父母与刘某和工人甲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小女孩的医疗费。 混合过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对于混合过错,由加害人与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6、刘某不能向江某追偿。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过失而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管理人偿付的必要费用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