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工作质量,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根据国家对新建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提供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 50 年。1、固定资产计划投资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 的,原则提供23 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 80 元/平方米标准;2、固定资产计划投资 1 亿元以上2 亿元(含 2 亿元) 的,原则提供 34 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 70 元/平方米标准;3、固定资产计划投资 2 亿元以上的,原则提供 45 万平
2、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 60 元/平方米标准。4、对投资规模大、建立专项工业园的项目,给予特殊政策。二、税收政策:对生产加工型项目,视税收贡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原则上给予以下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的金额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的金额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累计实现税收总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两年;两年内累计实现
3、税收总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三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纳税额均达 2000 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五年。三、收费政策:拟建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工本费除外) ,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四、特殊政策:对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给予特殊政策。五、扶持政策:1、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地方政府可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2、企业年纳税额超 2000 万元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可为其申报财源建设项目。3、企业建成后,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给予贷款解决流动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