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代理和货运代理,一、代理及运输代理 (一)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代理人。 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关系中涉及的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人(受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活动的范围
2、得以扩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预算。 (2)代理制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通过利用他人能力和知识使活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扩展。,3、西方国家的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a、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内代表的身份,即以委托人(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委托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移于委托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2)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a、显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经表明他是代
3、表指名的委托人(本人)订约的,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姓名,或称显名代理。b、隐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为之代理的委托人的姓名,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而称为隐名代理。 c、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不披露有委托人的存在,更不指出委托人是谁,也就是未披露有本人的存在,这叫做未
4、披露本人的代理。,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两种形式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合同均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承担责任,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形式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两者的法律后果却颇不相同。按照大陆法的规定,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不能直接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权利;而普通法中本人有介入权,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一经发现未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这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个特点。,4、代理的
5、种类 (1)法定代理: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主要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定。 (2)指定代理:直接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实属法定代理的范畴。 (3)委托代理:也叫委任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委托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二)运输代理 、概念运输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各种运输业务并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佣金或手续费、代理费的一种形式。从事运输代理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运输代理人。,、种类 ()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指以船舶为商业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 ()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机构为船舶承运机构或货物手法机构代办的有关船、货业务。 ()货运
6、代理: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交接、包装、报关、检验、仓储、调拨、转运、订舱等有关运输业务的法人或个人。 ()运输咨询代理:指代理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输方面的情报、资料、数据等信息,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代理事务。,二、货运代理 (一)货运代理的起源与发展 (二)我国货运代理开展的历程,(三)货运代理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菲亚塔 )的定义: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戏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美国布蕃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其业务为接收货物、以仓储、
7、包装、整车货装运、交货等方式,把不够整车的船货集中成整车货,由此从低运费中取利的货运代理公司或个人,其业务是为他人接收海运商品。,(四)货运代理提供的服务 、为收发货人服务 、为海关服务 、为陆上承运人服务 、为航空公司服务 、为班轮公司服务 、拼箱服务 、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知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有关资料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定义为: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
8、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这一定义。根据管理规定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其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有从“代理人”的角色向货物运输“经营人”和“承运人”的角色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其本质还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其工作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货主的利益;二是代表承运人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的工具,是只为他人
9、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职能 1、组织协调的职能 2、专业服务职能 3、沟通控制职能 4、咨询顾问职能 5、降低成本职能,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1、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获取报酬 2、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他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代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5、按照客户的授权,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相关代理事宜 6、接受委托事务时,由于货主或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代受到损失,可以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五、国
10、际货运代理的义务 (一)对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客户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情况和结果 4、向委托人移交相关财务 5、就委托办理的事宜为委托人保密 6、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业务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委托人的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进行赔偿,(二)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 1、如实、按期向有关的国际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2、如实向承运人报告货物的情况 3、缴纳税费、支付相关费用 4、由于货主或货代本身的原因,致使相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的义务。,(三)国际货代的除外责任 1、客户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1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尽管有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代仍需对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负责。一旦当局下达关于某种货物的唛头、包装、申报等的特别指示时,客户有义务履行其在各方面应尽的职责。客户不得让其国际货代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1)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4)国际货代不能合理预见的货物内在危险,如果国际货代受客户委托须向海
12、运承运人支付与客户货物有关的共同海损或由于上述情况涉及到第三人责任,客户应是国际货代免除此类索赔和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均有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还应给于国际货代在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指示。如因只是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代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发展阶段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的发展,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收入来源等都有较大的区别。 1、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业务范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即代理委托人恰定运输工具、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理装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
13、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对货物做简单加工等。 法律地位: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法律后果一般是委托人承担。 收入来源:为货方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佣金。,2、无船承运人阶段 业务范围:不仅为货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各类服务,而且开始进入货物运输领域直接经营运输业务。其做法为:与货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且订立货物的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对运输过程负责。 目前对承运人的定义:“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实际完成运输的人”,所以这类代理人已经是承运人。又由于它并不具有任何运输工具,自己并不实际完成运输,仅能通过与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来完成或组织完成运输,因此成其为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14、Operating Carrier NVOC)。 法律地位:以本人的身份进行工作,是各种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对以自己名义订立的所有合同承担义务。 收入构成:传统的佣金收入、运费差价,3、多式联运经营人阶段 业务范围:承担运输全程种不同运输方式的所有区段的运输及各段之间的衔接业务。 法律地位:与货方订立包括从最初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它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收入构成:全程运费,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15、 forwarders associations 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CIFA)是国际货运代
16、理行业的全国性中介组织,于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CIFA的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 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一、 委托代理合同,(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收取
17、服务报酬的合同。,(二)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程序(以国际货代委托合同为例) 1、提出委托、代理意向 2、调查、了解对方资信状况 3、表达订立合同愿望 4、审核、评估对方的合同条件 5、回复对方当事人 6、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三)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条款 2、委托事项条款 3、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4、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和委托报酬条款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6、违约责任条款,7、合同的变更、终止条款 8、适用法律条款 9、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10、合同的语言文字和效力条款 11、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及生效条款 12、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8、(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这决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分类 1、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 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只收取佣金,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案例1:国际货代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本身无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某国际货代作为海运提单的通知人,提单指明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即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收货人。但由于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困难,致使该轮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
19、大量滞期费。于是船东既告收货人,又起诉国际货代,要求他们承担滞期费损失。,2、作为当事人身份的责任作为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差价,但却是“背对背”的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完全履行要靠另一方当事人,货代面临巨大的风险。 案例2:收取运费差价,被视为合同当事人。某国际货代公司以货主的名义与船东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收取的不是代理佣金而是运费的差额,出现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货代作为当事人,首先要承担对货主的赔偿责任。,案例3:国际货代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对海运途中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
20、,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3、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的责任当国际货代负责多式联云并签发提单时,变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他承担对发货人、收货人之货损货差的责任,除非能证明他为避免货损货差已采取了所有适当的措施。 案例4:货物短少,多式联运经营人和船公司同时被起诉。,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265件五金工具由“东安”轮自上海承运至香港,再由“伟人”轮转运至马来
21、西亚。当“伟人”轮抵达目的港古晋卸货时发现部分箱子已破损,内物外漏,短少五件。浙江省人保公司赔付收货人取得权益转让证书后,曾多次索赔未果,于是向上海还是法院起诉某货代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某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作为对全程运输负责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某货代公司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案例5:货代一旦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就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某国际货代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将一批货物负责运抵美国目的港,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而该提单在托运人一栏中注明托运人称,他是委托某先生安排的运输,并已将运费交给了某先生,与该货代无任何法律关系,故拒付运费。通过多次交涉无果,货代诉至法院。判决结果是:签发该票货物
22、全程多式联运提单的是该货代公司,拒付运费的托运人是提单中注明的托运人,故托运人与签发提单的货代公司构成了承托法律关系。根据提单,对托运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的是货代公司,同时根据提单运费预付条件,托运人不能免除向货代公司支付尚欠运费的义务。,4、“混合”身份的责任货代在从事不同业务、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 5、合同责任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国际货代的责任。在我国制定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条款中,在委托人与国际货代之间的委托合同中都有责任条款。如果委托合同中对国际货代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其条款与我国的相关法律不
23、冲突,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都会遵循合同所订明的条款。,案例6:货代依据协议要承担责任。某公司委托某货代公司从A刚运至B城一批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定有明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手续,并于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人。船舶抵港后,由于火车车皮未能及时办妥,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及时运抵B城交给收货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物水湿部分,及延迟交付所引起的市价变化的损失。虽然该货代从事的是纯粹的代理业务,按安排运输的货物数量收取手续费,但他们以当事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明确定有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的保证
24、条款,致使须承担货物延迟交负的责任。,(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1、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其法律关系为: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运输合同 托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人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人(承运人)/(货主) (实际承运人),2、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1)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
25、的法律地位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作为无船承运人的国际货运代理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 (3)从事综合业务经营是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四)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1、合同条款标准 2、签发运输单据标准 3、依据国际货运代理实施行为的标准 4、国际货运代理收取报酬性质的标准 5、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的标注,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含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
26、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其业务性质、范围,并能表明行业特
27、点,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1、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2、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3、以外贸、工贸公司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4、以仓储、包装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5、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6、以境外国际运输、运输代理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7、其他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四、国际货代企业设立的条件 1、国内投资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的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股东 (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缴、社会公
28、靠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合法的企业章程 (4)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6)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为第一大股东。 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代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为第一大股东。,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拟在中国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代企业的同一个外
29、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第一家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已满2年。,(2)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3、港、澳投资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的条件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1)在香港(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包含其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2)已在香港(澳门)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 (3)其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在香港(澳门)依法缴纳所得税 (4)在香港(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
30、其业务场所规模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 (5)其在香港(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澳门)的内地人士占总数的50%以上。,五、国际货代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1、国内投资的、港澳投资的国际货代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 2、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业务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
31、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七、国际货代企业的监管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制度 1、国际货代企业本身的备案 2、国际货代企业的业务经营备案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审批制 (三)中国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办法,本章案例分析,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B港交货。货代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
32、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代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应由谁来承担货物的损失?,本案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代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察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并且无法追偿。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例2:原告某外贸公司2005年2月9日通过出口货物明细单,委托被告某货代公司代理出运鲜活文蛤,要求装2月15日“丽波”轮从上海运至大阪。被告受托后办理了订舱手续。2月14日,货物被运抵被告仓库。由于被告接到中远总公司集装箱运输总部的传真通知“大阪港压港严重,导致班轮脱班,遂决定调整丽波轮航次为2月22日”,被告将此情况迅速通知了原告。另查明,从2月14日货物进被告仓库至2月18日装船,集装箱湿度始终控制在原告要求鲜活文蛤保存的温度内,但货运抵大阪后海鲜全部死亡腐烂。,被告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接受原告委托,代办鲜活文蛤的出口运输,代订舱位,将货物装上船,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没有过错。由于大阪港港口拥挤,承运人通知船舶改期,被告亦已通知原告。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延期出运表示过异议,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有过失,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