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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建筑物室内装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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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5/5,1,1,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 專業技術人員講習,2019/5/5,1,2,建築技術規則 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 相關規定,2019/5/5,1,3,壹、建築法系建築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貳、消防法系 叁、土地法,2019/5/5,1,4,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主要構造及防火區劃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 建築防火安全與室內裝修設計 建築防火安全與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設置及性能規定一覽表,2019/5/5,1,5,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建築法建築物室

2、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技術規則,2019/5/5,1,6,緣起 由於社會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民眾對於居家和工作場所的環境氣氛與裝修越趨重視與講究,因此室內設計與室內裝修等行為便日益普遍。 民眾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或因為裝修材料選擇不當、裝修工程進行不當等因素,釀成多起災難事件: 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 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 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 83年北市巨星鑽KTV大火 84年台中衛爾康事件,2019/5/5,1,7,84年6月28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 84年8月02日增修建築法 85年5月29日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85年9月25日發布建築

3、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重要影響: 強化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訓講習 建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2019/5/5,1,8,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77條之2,1.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4、3.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4.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 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法源,2019/5/5,1,9,建築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建築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室內裝修相關法

5、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10,建築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建築法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11,建築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

6、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 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12,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13,建築法第六十三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

7、或措施。建築法第七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14,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

8、019/5/5,1,15,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 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2019/5/5,1,16,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建築物之原

9、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2019/5/5,1,17,建築法第七十六條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2019/5/5,1,18,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10、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2019/5/5,1,19,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11、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2019/5/5,1,20,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

12、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13、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2019/5/5,1,21,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 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14、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2019/5/5,1,2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有下列五種情形: (一)建築物新建之室內裝修。 (二)併同增、改、修建之室內裝修。 (三)併同變更使用之室內裝修。 (四)雖未涉及新、增、改、修及變更,但為供公共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有需要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五)其他簡易之室內裝修。前述(1)至(3)項需依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第(4)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審查許可;第(5)種情形,不屬於前面四種情況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得免許可。前述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15、之二關於室內裝修材料、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消防設備等,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均有相關規定。另外,消防設備在消防法體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另有相關規定。,2019/5/5,1,2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法源依據即母法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室內裝修從業者,係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復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16、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2019/5/5,1,2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表,2019/5/5,1,25,非表列用途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項目 1. 營業總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理髮(容)場所。 2. 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不論其規模,均應視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3. 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4.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室內裝修均應法申請審查許可。 5.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 定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其營業面積150以上者,

17、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6. 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其中任何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2019/5/5,1,26,室內裝修之定義 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3條規定: 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但依消防法規定應使用防焰材料,2019/5/5,1,27,有關室內裝修之重點規定,建築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技術規則,2019/5/5,1,28,2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18、2019/5/5,1,29,2019/5/5,1,30,2019/5/5,1,31,2019/5/5,1,32,2019/5/5,1,33,二、相關用語定義(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 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2019/5/5,1,34,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 4.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

19、雜項工作物: (1)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機械房及不妨礙避難逃生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 (2)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3)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5.建築物層數: 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但合於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者, 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 該建 築物層數。,2019/5/5,1,35,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 6.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7.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

20、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8.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9.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 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 10.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 物者稱為陽臺。,2019/5/5,1,36,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11.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

21、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12.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13.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14.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15.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16.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2019/5/5,1,37,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17.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

22、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18.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19.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19-1. 防焰材料:指可預防、減緩或終止發焰燃燒之性能之材料。,2019/5/5,1,38,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20.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21.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22.防火構造:

23、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 * 一般有機材料會燃燒,無機材料雖不會燃燒但會引發物理化學變化;故無機材料不一定是防火材料。 23.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2019/5/5,1,39,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24.無窗戶居室:具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1)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2)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3)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

24、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2019/5/5,1,40,25.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26.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27.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28.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二、相關用語定義 (一)建築設計施工用語定義,2019/5/5,1,41,室內裝修審核之圖說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1.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1)申請書。 (2)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前次

25、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4)室內裝修圖說。 2.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2019/5/5,1,42,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據此,技術規則關於室內裝修材料之任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從業人員)均應遵守,否則就是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26、第二款規定,換言之,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罰。技術規則關於室內裝修材料使用規定主要為防火安全考量,因此有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等級規定。針對一般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的主要規定為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依不同用途別、樓板面積(規模)、樓層(高度)及室內空間位置(居室或走廊、樓梯),分別要求不同耐燃等級裝修材料;詳如後述。,2019/5/5,1,43,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一)室內裝修材料一般基本規定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左表(如下)規定。但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除左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

27、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2019/5/5,1,44,2019/5/5,1,45,2019/5/5,1,46,2019/5/5,1,47,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考量有加強人員安全防護必要的情形,針對避難逃生路徑及火煙傳播通道,以減少燃載量(可燃性材料使用量)及降低火災初期延燒危害為目的,該空間使用裝修材料則有特別規定;例如 設計施工編中特別規定挑空空間與垂直通道(第七十九條之二) 無法區劃之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第八十二條) 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第八十三

28、條) 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第八十六條) 無窗戶之居室(第八十七條) 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第九十二條) 安全梯(第九十七條) 緊急升降機(第一百零七條) 地下建築物(第一百八十一、二百零四、二百五十九條)等空間內裝位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2019/5/5,1,48,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又上述這些特別規定倘與第八十八條規定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又,設計施工編中尚有若干條文與建築物理性能有關的裝修材料規定,例如 架空走廊(第十條) 防音(第四十六條) 綠建材(第三百二十一條)等;詳如後述。,2019/5/5,1,49,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 1.挑空空間與

29、垂直通道技術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二明定建築物內之挑空空間及豎道部分之防火區劃,以防火災或煙氣向上部樓層蔓延,其規定如下: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

30、類似部分。写字楼出租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2019/5/5,1,50,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2.無法區劃之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二條 写字楼网提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1)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2)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2019/5

31、/5,1,51,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 3.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基於較高樓層之滅火難度增加之考量,明定第11層以上樓層之防火區劃採用小面積區劃,並配合耐燃裝修材料,以減少高樓層火災延燒之可能性,其規定如下: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1)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平方公尺。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

32、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 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平方公尺。,2019/5/5,1,52,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 3.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基於較高樓層之滅火難度增加之考量,明定第11層以上樓層之防火區劃採用小面積區劃,並配合耐燃裝修材料,以減少高樓層火災延燒之可能性,其規定如下: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33、(3)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4)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5)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2019/5/5,1,53,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4.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

34、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2)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2019/5/5,1,54,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 6.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1)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2019/5/5,1,55,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6.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

35、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3)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4)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2019/5/5,1,56,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7.安全梯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1)室內安全

36、梯之構造: A.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 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B.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2019/5/5,1,57,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7.安全梯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2)戶外安全梯之構造:A.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B.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

37、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C.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D.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2019/5/5,1,58,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7.安全梯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3)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A.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

38、得開向樓梯間。 B.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C.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D.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E.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

39、,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2019/5/5,1,59,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8.緊急升降機 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1)機間: A.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B.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C.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

40、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D.應設置排煙設備。 E.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2019/5/5,1,60,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8.緊急升降機 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2)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

41、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3)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4)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5)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6)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7)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8)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

42、於六十公尺。,2019/5/5,1,61,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二)室內裝修材料特別規定9.小學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國民小學,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班) 或傷殘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1)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者。 (2)各層以不燃材料所裝修者。 (3)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 。 因此,進行國民小學,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班) 或傷殘教養院教室的室內裝修時,如建築物四層以上設有教室時,則各層均需以不然材料裝修。,2019/5/5,1,62,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三)室內裝修材

43、料之物理性能規定3.綠建材 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八條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九條 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2019/5/5,1,63,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三)室內裝修材料之物理性能規定3.綠建材 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二十二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1)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

44、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2)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3)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A.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B.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 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 一廢料攙配比率。 (A)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 而回收料摻配比

45、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B)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2019/5/5,1,64,三、裝修材料使用規定 (三)室內裝修材料之物理性能規定3.綠建材 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二十二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1)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2)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3)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A

46、.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B.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 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 一廢料攙配比率。 (A)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 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B)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2019/5/5,1,65,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1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1)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2)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3)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

47、小於一百分之一。 (4)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5)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2019/5/5,1,66,建築物內部裝修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写字楼出售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 區分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及耐燃三級, 依建築物類別、組別、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等不同而不同,2019/5/5,1,67,相關名詞解釋,建築物 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所稱的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

48、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據此,若於空地上搭建活動車棚,其構造倘未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事實,即難謂構成前揭規定的構造物。雜項工作物 建築法第7條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2019/5/5,1,68,相關名詞解釋,主要構造 建築法第8條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更動或破壞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

49、結構安全。如有需要局部變更主要構造時,應委由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尚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2019/5/5,1,69,相關名詞解釋,建築物設備 建築法第10條 建築法所稱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防火避難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建築法所稱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之目的,無非是為了確保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可以自居室內部經由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含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順利通達避難層逃離災害現場,或逃至屋頂避難平台待援,同時設置緊急進口或緊急用昇降機提供消防人員由屋外進入屋內實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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