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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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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4章 企业破产法,第4章 企业破产法,第 4章 企业破产法,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学习本章,了解破产、破产法、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公益费用、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的概念,了解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企业破产还债的程序,理解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破产申请、破产公告、债权申报、重整计划、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为将来更深层次研究破产法问题和运用破产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打下良好基础。,第4章 企业破产法,引例 中国最大证券公司破产案,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资不抵债122亿,2006年8月1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2、院判决破产还债。原南方证券4位高管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被判刑。那么,什么是破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就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吗,第4章 企业破产法,4.1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4.1.1 破产的概念、意义 1.破产的概念(P92) 2.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主要特征。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导致企业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决定企业最终达到破产界限的最本质的要件。 3.破产的法律意义: 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算,使多数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 对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

3、、债务清理等活动,使企业焕发生机,避免走上破产清算之路。,第4章 企业破产法,4.1.2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1.3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1.适用范围 :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 2.跨境破产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我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3.金融机构破产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适用本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破产

4、实施办法。,4.2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4.2.1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原因: 又称破产界限,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根据。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破产申请: 是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破产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载明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事实和理由; (4)其他事项。 3.破产案件的管辖: 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申请的权限范围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特殊管辖。,4.破产案件的受理

5、: 裁定时限:(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人;债务人有异议应在7日内提出;法院应在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除此之外,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法院审查:(1)是否符合破产原因;(2)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证据是否齐备;(3)申请人的程序要求(清算、重整、和解)(4)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作出裁定:法院应在15日内做出受理、不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1)受理的,应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不受理的,应在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10日内提起

6、上诉。 法律效力:(1)有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P98);(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3)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债务人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4.2.1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4.2.2 债权申报与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的概念: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确定债权,以明确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行为。2.债权申报的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3.破产债权的范围:

7、 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可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P99),第4章 企业破产法,3.债权申报的方式和内容申报债权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材料应当载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申报债权的证明,以及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必要情况。 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申报债权的审查由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的确认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

8、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4.2.3 破产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1.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专门设置的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 管理人选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任职资格:可由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

9、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其他职责。 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

10、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确有正当理由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不胜任职务的,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解聘。,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共同意志的全体破产债权人的意识表示机关。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没有如期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主要是为债权人服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

11、)核查债权;(2)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4章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1)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实行债权人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双重多数通过的原则。(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 临 时确定债权额的外,

12、不得行使表决权;(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5)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法院召集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债权人。 (2)债权

13、人会议的参加人: 债权人会议成员、管理人、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1/2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时的处理办法: (1)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

14、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报请法 院批准或认可后方可执行。 (3)债权人对决议有疑义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此决议;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责令债权人会议从新做出决议。,3.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组成: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

15、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5)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4.2.4 重整与和解 1. 重整 (

16、1)概念和意义:(详见P104) (2)重整申请: 是指在破产申请前或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重整的行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重要环节。 申请主体:一是债务人,二是债权人,三是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10以上) 申请材料:申请重整必须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其它相关材料(详见P105) (3)重整期间:是指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这段时间。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管理方式: 有自行管理和管理人聘任管理两种方式。(详见P105),第4章 企业破产法,(4)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

17、继续营业,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批准,以谋求债务人通过重整获得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P105-106)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债权分类、分组办法:第一,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第二,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保险费用等;第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第四,普通债权。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

18、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要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已经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债务人的义务: 在监督期内,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

19、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完成: 按照重整计划完成全部重整工作后,债务人应召开股东大会,宣布重整结束,企业恢复正常;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 和解和解的概念(P107) 和解制度由四大环节构成: (1) 和解申请 申请主体: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申请材料: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时,应当提交和解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据,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 和解协议的提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由债务人在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期限、请求减少债务的数额等。和解协

20、议草案的通过: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理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 和解(3) 和解协议的认可与公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须提请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准许的,应裁定认可,同时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以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和解协议的执行:是指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具体实施。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时

21、间、数额、方式清偿债务; 和解债权人也应遵守协议,不得在协议规定以外提出清偿债务要求;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4章 企业破产法,4.2.5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缺乏清偿能力,应 依照破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判定;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6种情形(P108) 破产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 享有的债权称 为破产债权。 2.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的概念:是指属于破产人所有或国家授予

22、其经营的,在破产 财产宣告后由管理人依法管理和处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1)破产企业工会的财产;(2)破产企业 中属于他人的财产; (3)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第4章 企业破产法,3. 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拟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性财产,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以便于进行破产分配的行为。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的变价应通

23、过拍卖的形式进行,公正估价,公告事项,公开竞卖。4.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4章 企业破产法,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P110) 概念: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申请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相关事宜所开支的

24、各项费用。 构成:(1)破产案件诉讼费;(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P110),6.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应当予以公告,4.3 法 律 责

25、 任,4.3.1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违法的责任 1.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3.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3.2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1.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 2.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与公司企业法人相勾结共同实施妨害清算犯罪或虚假破产犯罪的,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4章 企业破产法,4.3.3 债务人

26、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的责任1.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员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任 (1) 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院可以拘传,并 依法加以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 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2. 债务人拒绝履行提交资料或者移交财产、资料等义务的责任 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3. 债务人从事违法财产处分行为的责任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犯罪或虚假破产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4章 企业破产法,本 章 小 结,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在总结企业破产

27、实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破产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企业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申请与受理是破产申请进入程序的关键;债权申报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前提;破产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专门设置管理人了制度,由管理人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为了给已濒临破产界限而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一次获得重生、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因企业破产带来财富损失,保持社会稳定,企业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第4章 企业破产法,思 考 题,(1) 新企业破产法与老企业破产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2) 试评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界限。 (3) 试述新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制度。 (4) 试述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清偿顺序。 (5) 试述重整与和解的区别。,第4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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