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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培训(船舶登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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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海事局的各位领导、同事上午好,地方海事业务骨干培训,广东东莞沙田 二一年六月,船舶登记管理,佛山海事局 周辉,船舶登记与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一、相关法律知识,二、 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一、相关法律知识,(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籍:1、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2.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航行权: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一、相关法律知识,(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地位

2、:1.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2.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船旗国义务:每个国家应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载列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详细情况,但因体积过小而不在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规定范围内的船舶除外。,一、相关法律知识,(二)物权法,1、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性。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

3、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特性: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对世权。,一、相关法律知识,(二)物权法,2、动产物权的交付、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范例1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4、,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范例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例3,一、相关法律知识,(二)物权法,3、所有权的取得、共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

5、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相关法律知识,(二)物权法,3、所有权的取得、共有。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探讨1)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一、相关法

6、律知识,(二)物权法,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相关法律知识,(三)民法,1、民法主体:公民和法人。2、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7、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代理: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相关法律知识,(四)海商法,1、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的概念。2、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2、船舶的国籍: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3、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一、相关法律知识,(五)

8、担保法,1、担保与反担保。2、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3、抵押登记。4、抵押权实现。,一、相关法律知识,(六)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合同责任。5、转移财产权利合同的特点。,一、相关法律知识,(七)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一、相关法律知识,(八)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临时性许可)、地方性规章(临时性许可)。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9、4、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撤销的其他情形。,一、相关法律知识,(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管辖: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2、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 。 3、海事担保方式: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4、海事诉讼中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

10、业务代办人送达;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一)船名核准,1、船名申请的主体: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的光船承租人。2、船名核准条件:登记机关具有对该船舶的登记管辖权;与注册在先的船名汉字及拼音没有重复;没有违反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船名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船舶名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委托办理)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建造合同或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或其他形式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如光租外国籍船舶则为光船租赁合同,如船舶名称变更则为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

11、(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一)船名核准,4、船名核准的审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1)注销后原船舶可继续使用同一船名;建造中船名申请必须是实际所有人; (2)重音重名的处理:“国际航行船舶优先保留、登记在先优先保留”原则,与所有人协商更改船名。所有人不同意上报部局,同音不同名在数据库修改,同音同名的船名后加注船籍港。,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二)船舶登记的工作程序,1、受理。2、初审。 3、复审。4、审批。5、制证和发证。6、归档。7、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二

12、、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办理,1、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 12、所有权登记申请主体: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3、船舶登记的管辖: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4、所有权取得的种类:建造、购买、继承、赠与、拍卖、企业划拨、资产重组等。5、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和申请材料:见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有关要求。,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办理,6、所有权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

13、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审查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审查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3)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办理,6、所有权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5)就因继承、

14、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6)就企业划拨、资产重组的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一般应当提供有权主体的划拨文件、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四)船舶国籍登记的办理,1、国籍登记的法律效力:(1)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2)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国籍登记的申请主体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3、国籍登记的管辖:

15、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4、国籍登记的条件和审查材料:(1)船舶适航,并经检验合格;(2)不造成双重国籍或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况;(3)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审查材料见船舶登记规程相关要求。,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四)船舶国籍登记的办理,5、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5年。对于港澳船舶依照交通厅批文期限。6、船舶经营人的确认:(1)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2)对于从事水路运输的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定其经营范围是否与船舶实际营运相一致,以确定船舶经营人;(3)对于委托经营的应提交委托经营协议,协议中

16、应明确经营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协议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四)船舶国籍登记的办理,7、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情形:(1)出售境外(2)境外购买(3)境内异地建造(4)境外建造(5)光租外国籍船舶(6)船舶试航。8、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1)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2)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3)境外购买不能及时提交国籍注销证明书的,可签发

17、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国籍证书。9、临时国籍登记的审查材料:见船舶登记规程相关要求。,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五)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办理,1、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抵押权登记的管辖:船舶所有权登记机关。4、船舶抵押的情形: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分开抵押、抵押权转移、反担保、光租过程中的抵押、经营过程中欠债的抵押。,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五)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办理,5、抵押权登记所需的条件和申请材料:20总吨以上船舶,有权管辖,抵押权设置合法。申

18、请材料见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探讨2)6、抵押权登记的的审查注意事项 :(1)担保的债权数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2)共同抵押时债权数额不得超过多艘船舶的总价值,最高额抵押时,最高债权限额不得超过船舶的价值;(3)共同共有的抵押应所有共有人都同意;(4)受理日期为登记日期。7、建造中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和申请材料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五)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办理,8、抵押权转移的办理:(1)申请主体为抵押权人和承转人;(2)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3)抵押权登记日期为原登记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9、二次抵押

19、的办理:(1)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2)本次债权数额与前几次债权数额之和不得大于船舶价值。,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六)光船租赁登记的办理,1、光船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22、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主体 和管辖:(1)出租境内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申请;出租境外的,出租人申请,租进外国籍的,承租人申请。(2)管辖主体为船舶所有权登记机关 。3、办理光船租赁的情形 :出租境内的船舶、出租境外的船

20、舶、租进外国籍的船舶、转租、融资租赁。,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六)光船租赁登记的办理,4、光船租赁登记的办理及审查注意事项 :光船租赁办理时经常与国籍证书的核发或经营人的变更同时办理,所以在办理时应注意审查核发国籍证书所需的条件和资料,同时给予考虑。(1)出租境内的:先办光租,再办经营人变更,或核发国籍证书,承租人为经营人; (2)出租境外的:先办光租,注销国籍,必要时发有效期可抵达新登记港的临时国籍; (3)租进外国籍的:先办理光租,再办理临时国籍; (4)转租: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先办理光租,再变更经营人。(5)续租:先注销光船租赁登记,再办理新的光船租赁登记。,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六

21、)光船租赁登记的办理,5、融资租赁的办理 : (1)出租人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2)承租人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出租人应登记为所有人,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 (4)双方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承租人应为经营人,新建或进口船舶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并应注明为融资租赁方式,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七)船舶变更登记的办理,1、船舶变更的情形 :船舶参数等项目变更、名称和地址的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船舶名称变更、船籍港变更、经营人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权变更、光船租赁变更等。2、变更登记

22、的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3、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1)船舶参数变更:提交新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进行审核,如有怀疑,可以要求提交改建合同或经审核的改建图纸。 (2)所有人、经营人等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提交工商局的核定变更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新的身份证等。,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七)船舶变更登记的办理,3、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3)船名变更: 需连续三次公告,公告期限满一个月无异议; 需有变更理由的书面说明,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需提交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重点跟踪船舶还需上报; 共有船舶需三分之二份额或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已抵押或光租的需抵押权人或承

23、租人同意。 (4)船籍港变更:因变更注册地、户籍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船舶调整、登记机关管辖调整等需变更船籍港的,原登记机关应收回相关证书,注销登记,移交档案给新的登记机关。只收工本费,不收登记费。,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七)船舶变更登记的办理,3、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5)经营人变更:需对新经营人进行确认,审查要点同国籍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 (6)共有情况变更: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共有情况发生变更后,最大份额的所有人非辖区的,应变更船籍港。非共有船舶变为多人共有船舶建议先注销

24、再登记。 (7)抵押权变更: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办理。多个抵押的还需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无法取得同意的先注销再登记。 (8)光船租赁变更:变更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认可。,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八)船舶注销登记的办理,1、船舶注销的情形 :所有权、国籍、光租、抵押权 。2、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3、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1)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一般是指: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法院拍卖的相关文书、资产划拨文件和交接书、企业改制的相关批文、有资质船厂的拆解证明和拆解合同、相关部门出具的沉没证明文件等。 (2)注销国籍的几种情形:随所有权注销而注销、光

25、租境外、光船租进外国籍解除光租等。沉没船舶在本国水域内,可先办理国籍注销。,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九)船舶证书换发和补发,1、适用范围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2、换发的注意事项:证书换发应提交证书换发的原因和情况说明。3、补发的注意事项: (1)补发的应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 (2)所有权证书的补发应在公告三个月后进行,实际签发日期即为补发日期。签发日期后应注明补发字样。,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废钢船登记的办理,1、废钢船登记的法律效力:废钢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废钢船登记

26、的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3、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1)所有权取得证明的审查可参照所有权登记。 (2)原船舶登记机关不办理废钢船登记,只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证明书上加盖废钢船印章,由新的登记机关办理废钢船登记,且可不转移船舶登记档案。,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一)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1、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2、申请主体:船舶所有人或申请公司旗的船舶经营人。3、申请材料: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4、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1)标准设

27、计图纸应注明标志的尺寸、颜色、设计者姓名;设计说明应全面、详细阐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的特征和含义。,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一)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4、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2)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同一船舶所有人只能申请登记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人,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申请登记的,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有证据表明使用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申请人均没有充分

28、证据表明使用时间先后的,由申请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一)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4、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4)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经初步审定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在全国性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三天,30天无异议,给予登记。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5)不得使用的标志: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5、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公告;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核发证书并备案6、有效期限:10年,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一)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7、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29、登记的情形 :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使用不得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该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知船舶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 (1)自行改变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标志的; (2)自行改变登记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 (3)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已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1、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2)航线运行手册;(3)船舶操作手册;(4)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5)培训手册。 2、年度审核的

30、申请材料 :(1)申请书;(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说明;(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3、增加航线:(1)申请书;(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说明;(3)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4、夜航许可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复印件,验原件);(4)船员值班安排(复印件);(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5、项目变更:(1)申请书;(2)变更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书; 6、补发证书:(1)申请书;(2)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

31、(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7、文件审核要点: (1)主要校核船舶技术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核对证书所载的航区限制是否与拟定航路相符;(2)审核手册内容的覆盖性,手册内容是否覆盖手册编写指南所要求的内容;(3)审核手册内容的符合性,手册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状况、营运航线特点等相符,是否满足预定营运航线中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对相关的建议性指南作了充分的考虑;(4)审核手册内容的可操作性,手册内容是否满足营运航线及船舶的操作要求,是否便于船员理解,是否能为船员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引。,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8、现场审核要点: (1)撤离演习是否按预定的程序进行

32、,包括相关的通信联系以及应急状态下的控制及与乘客的联系;(2)船员是否能按预定的程序对船舶拟定的破损进行控制,包括对船舶浮力舱完整性进行检查;(3)船员是否清楚火灾控制站的位置、灭火设备的存放地点、灭火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及使用方法;(4)船员是否清楚救生设备的存放、指定的撤离路线及集合场所,是否熟悉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及使用;(5)船舶夜航操作是否满足预定的操作程序;(6)对于新开辟航线的船舶,投入营运前应随船审查相关航路的情况;(7)查阅相关记录;(8)查看夜航设备及审查布置要求。,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1、立卷的要求: 船舶登记档案立卷,应符合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

33、定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要求。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中已规定了需立卷的内容,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会超过这些内容.2、归档的要求 : (1)以一船一档方式建立档案,采用统一的船舶登记档案专用袋收存。档案应收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交全部材料及有关审批手续; (2)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清楚、题名确切、容易查找,书写应正楷整洁。,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3、档案的转移: (1)船舶的船籍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用特快专递寄往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特别重要的,应作为秘密文件传递。 (2)新的登记机关应对船舶登

34、记档案进行核对,并自收到船舶登记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回或传真至原船舶登记机关。 (3)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将档案交由船舶所有人携带,或将其寄往无权登记该船舶的船舶登记机关。,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3、档案的转移: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移交档案时应: 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具有登记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 ; 移交包括登记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在内的全部船舶登记档案的原件 ; 在船舶登记档案发出后,立即以传真方式向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告知发出档案的时间。如在15日内未收到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的回执。应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对方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并在自

35、发出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档案的转移过程及接收情况作出明确记录,留存好有关电话记录及传真件。,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3、档案的转移: (5)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应: 收到船舶登记档案后,负责初审人员应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核对所收到的船舶登记档案,做好记录。如船舶未登记又转到其它港口的,该船舶所有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本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档案传递单上说明情况,并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后将档案转至下一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 船舶登记档案经核对无误,应在7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及传真件,并按要求发送回执;,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

36、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3、档案的转移: (5)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应: 船舶登记档案如存在以下问题,应在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纠正问题,并留存有关传真件:(a)档案内容与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不符。(b)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全部登记档案。(c)存在导致后续登记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d)不纠正会引发严重后果的违规登记问题或缺陷 ; 存在以下问题,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传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档案用特快专递退回移交机关:(a)船舶不在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b)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无法纠正或说明(仅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档案问题 ;,二、船舶

37、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3、档案的转移: (6)船舶从海事部门转往渔监部门登记,提供渔监部门所要求的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从渔监部门转至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若渔监未能提供海事部门所需材料的原件,可接受加盖渔监登记部门章的复印件。4、档案的销毁:船舶灭失(含拆解、沉没)或失踪后,其船舶登记档案应再保存10年以上。销毁到期或失去保存价值的船舶登记档案,由负责船舶登记工作人员和船舶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列出销毁清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船舶登记机关应指定本单位二位工作人中,专门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销毁工作,销毁后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字。,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

38、(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5、档案的查询: (1)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船舶登记簿。 (2)登记档案的查询: 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国家政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部门、军事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6、登记簿查询须提交的材

39、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 ; (2)相关船舶的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 (3)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7、登记档案查询须提交的材料: (1)船舶权利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相关船舶权利证明 ; (2)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7、登记档案查询须提交的材料: (3)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 (4)国家政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

40、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律师事务所提交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查询人员的律师执业证。8、查询的权限: (1)船舶登记簿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进行二级审批后办理。 (2)船舶登记档案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和审批人进行三级审批后办理。,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9、档案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法: (1)登记机关应确保档案内存在的问题在本机关及时解决,不得遗留至下一船舶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追究问题应掌握适度原则,对不妨碍后续登记工作或影响已消除的原登记机关缺陷及档案问题不予追究: (3)处理

41、纠正档案问题遵循逐次追究原则。登记机关将档案内的全部问题反映给前一登记机关。前一登记机关负责纠正本登记机关产生的问题,并按此原则向本登记机关的前一登记机关反映其他问题; (4)档案移交、接受机关在纠正、处理档案问题时,应相互配合。如确有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四)违反船舶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处罚,1、处罚种类:罚款、扣留、吊销证书、没收船舶。 2、具体规定: (1)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没收该船舶: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 (2)船舶有下

42、列行为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四)船舶登记档案管理,2、具体规定: (3)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4)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

43、罚款:,二、船舶登记工作实务,(十四)违反船舶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处罚,2、具体规定: (5)中国籍船舶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在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一)适用船舶,1、机动船舶;2、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三、最低安全配员

44、证书核发,(二)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具体的配员标准可参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但高速客船按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三)申请材料,(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四)核发最低安全配

45、员证书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 (3)核定配员总人数大于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时,应要求其增加设备重新检验后才给核发。 (4)内河船舶配员的职务等级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核定。,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五)减免规定,一般依申请进行减免,主要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要求进行减免,并在证书上注明,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废钢船不做减免。,当A将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在国外经营,后A又将船卖给B时,

46、A就不必要求B将船开到国内办理交接,或者A和B一同跑到国外办理交接,只要两方达成协议,在其协议生效后就可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的登记手续。,范例1,返回,当A将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在国外经营,租期未满,A又将船卖给C时,A就不必要求B将船开到国内与C办理交接(这要求本身就很难做到),或者A和C一同跑到国外办理交接,只要两方达成协议,A将自己享有的针对B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C,船舶尚由B使用,在其协议生效后就可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的登记手续。,范例2,返回,2003年7月3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将其两艘高速船卖给乙,约定总船价70万元,合同签订时乙付定金5万元,船舶交接时付50万元,余款20万元

47、在船舶交接2个月内全部付清,违约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甲又与丙签订了两船买卖合同,约定总船价85万元,7月11日前付清。7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船款,15日甲与丙签订了船舶交接协议书,同日向海事局申请船舶变更登记,船舶登记在丙的名下。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向丙主张两艘船的所有权。,范例3,返回,案情原告 罗文辉、姜洪帮被告 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生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

48、水。碰撞后不久“桂北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约40分钟后,落水人员获救。另查明,“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蓝庆强。2000年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姜洪帮。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蓝庆强。“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该船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案例1,一审法院宣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

49、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的最后受让人罗文辉、姜洪帮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而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罗文辉、姜洪帮。水运公司作为光船承租人,全面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工作,故应对该碰撞事故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即船东李国庆、陈保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赔付原告罗文辉、姜洪帮船舶碰撞损失73053.50元,被告李国庆、陈保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50、 。,案例1结果,二审法院宣判结果: 法院认为“桂北渔16311”号渔船经案外人蓝庆强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刘世连,刘世连再转让给本案被上诉人罗文辉、姜洪帮。该船的两次转让均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船登记的所有人仍是蓝庆强。“桂北渔16311”号渔船的总吨不足20吨,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尽管案外人刘世连认可被上诉人是该船的所有人,但因被上诉人受让船舶未依法登记,他们之间的船舶转让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被上诉人不得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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