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3DM5.7.17-2008动能设施管理制度1 总则1.1 动能设施包括电气设施和管道设施两部分。电气设施是指公司 110kV 及以下电力系统到用电设备形成的配电系统;管道设施是指公司各动力站房管道送出口与所有用能点构成的动能管道系统(用能单位所属设备、设施附属和专用的工艺管道系统除外),包括系统附件、附属设施与构筑物。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检修、新建、大修、改造及事故处理。1.3 动能设施的管理职责及范围划分1.3.1 能源处是公司动能设施管理业务的专业归口部门,负责新增用能及动能设施新建、大修、改造方案的审批;负责采购规范和技术协议的审核;负责施工单位的
2、资质审查、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完工验收审查。1.3.2 电气设施以变电室低压配电开关接线端子为管辖范围分界点,变压器及低压配电柜由动力分厂负责,低压配电开关接线端子以下电气设施由用电单位负责,10kV 及以上电力系统由动力分厂负责。1.3.3 管道设施的主干管网由动力分厂负责,各支线和专供线管道设施以用户端总入口的计量装置为管辖范围分界点,用户端未设置计量装置的以用户端总入口第一道阀门为界,用户端总入口既未设置计量装置又无阀门的以用户端总入口外墙面为界,上游端(含计量装置、阀门)由动力分厂负责,下游端由用能单位负责。1.3.4 供生活区的管道设施以进生活区的第一道院墙外墙面为管辖范围分界点,上
3、游端由动力分厂负责,下游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1.3.5 东汽发展公司的动能设施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能设施按照 能源对外转供管理标准 执行。2 相关文件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动力调度管理规定 能源测量管理制度 能源对外转供管理标准 3 动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与检修DM5.7.17-20082 / 33.1 动能设施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检修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存档。3.2 电气设施应根据容量、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3.3 管道设施由能源处根据各用能单位的用能量、结合公司管道系统布局以及各
4、动能站房供能参数情况,确定运行方式。3.4 动能设施应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3.5 每年应定期对动能设施的接地和继电保护进行检查、测试和预防性试验。3.6 动能设施运行过程中以及检修时的动能停送操作应严格执行动力调度管理规定。3.7 地下动能设施的管理3.7.1 凡在厂区 和生活区 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与能源处联系,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3.7.2 施工前,能源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电缆及管道的走向、深度、安全净距、线路构筑物位置等,并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项。3.7.3 地面上设置的地下电缆、管道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
5、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会同能源处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3.7.4 地下电缆及管道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及管道上面修建建筑物,如建筑物确实无法避开,必须书面向能源处报告,经同意并对该段电缆及管道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3.8 架空线路、管道走廊、电缆沟、管沟等为动能设施专用通道,其它线路、管路若要借道通行,必须书面报告能源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9 各用能单位新增大负荷用能设备,必须在项目正式立项前向能源处书面报告用能负荷和用能参数。4 动能设施的新
6、建、大修及改造4.1 使用单位提出新建、大修及改造实施方案报能源处审批备案;提出采购规范和技术协议报能源处审核。4.2 采购及招标部门严格按照采购规范和技术协议要求,在能源处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进行设备物质采购和工程招标。4.3 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与工作内容相应的资质,并于工程开工前报能源处备案。4.4 新建、大修、改造后的动能设施,在投运前必须报能源处、装备资源处等相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搭接。4.5 新增动能设施上的仪器、仪表按能源测量管理制度执行。5 动能设施事故处理5.1 动能设施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对生产的影响,解除人身危险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尽快恢复动能供应。5.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动力调度、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断开电源或切断相应的阀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5.3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DM5.7.17-20083 / 3附则本制度由能源处提出授权能源处对本制度进行解释本规定于 年 月 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