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莆 田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行 政 审 批制度汇编二一八年十月2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有效抵御审批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科(挂靠市宣教中心)负责本局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 统一办理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定期通报重大项目集体讨论,疑难棘手问题局党组把关等工作机制。 第三条 行政审批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进 一步完善
2、行政审批运行制度,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 缩短办理时限,树立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质服务良好形象。第四条 法律法规赋予和省安 监局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1、非煤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6、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7、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8、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9、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1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12、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
3、级资质认定;13、安全评价机构备案;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15、第一类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6、第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1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1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2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第五条 审批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环节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具体办理核发行政审批法定证书或文件; (三)接待前来咨
4、询、办理审批事项人员,宣传行政审批政策,解答行政审批问题; (四)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五)将受理事项及办结信息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所有由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律由审批窗口统一接收和受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审批窗口以外接受申请: 1.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或不能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事项不需要审批或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由本局实施审批
5、的,及时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2.审查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已经补正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对已经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窗口经办人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于受理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前,审批科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制定现场核查表。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由审批科负责牵头组成现场核查组, 审批科、相关 业务 科室、 辖区安监局应至少指派 2 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并具备相应的业务
6、能力的在编行政人员组成,参与实施现场核查工作。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核查的,按莆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规定聘请专家。 2. 核查组有关人员对 核查内容要逐项核实,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由核查组人员签名、被核查单位确认。 3.核查认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报送审批窗口。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予审批的依据,由审批窗口在办理期限内履行告知手续。 4.现场核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 职守、吃拿卡要等行 为 ,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 现场核查中发现不属审批否决项的一般隐患或问题需要整改的,
7、由辖区安 监局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现场复查;现场核查中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监管科室应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整改情况确认完毕符合要求,由审批窗口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决定之日即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日和发证日,窗口 负责人应于办结当天同步生产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四)送达。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按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第七条 专家选派。行政审批需要派出专家到现场核查的,应参照莆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从莆田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确定核查专家,不得违规选派使用专家,专家服务费由本局承担支出。 第八条 档
8、案管理。行政审批办结后,审批科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做到一证一档,方便查询。 第九条 日常监督管理 (一)监管科室应当依法对许可对象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指 导各县(市)区安监局做好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再具 备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二)局办公室应当与审批科共同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本局政务服务信息,每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局行政审批情况。 第十条 审批人员管理 审批窗口应当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事项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要求,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优的同6志参加,同时,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市行政服
9、务中心相关工作要求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加强对所属 县(区、管委会)安监局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培 训和检查,督促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不得擅自降低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不得随意增设门槛。对本局委托县(区、管委会)安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科负责指导县(市)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管理和行政审批的条件管理。 第十二条 奖惩 审批工作人员被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两次服务标兵的,年终评为优秀和干部任用选拔优先考虑;被效能告诫的,取消年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13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各 环节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一
10、 、岗 位 责 任 制 是 指 安 监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分 工 ,在 组织 所 分 配 的 岗 位 上 履 行 一 定 义 务 和 承 担 一 定 责 任 的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二 、岗 位 责 任 制 设 置 原 则因 事 设 岗 、职 责 分 明 ,权 责 一 致 、任 务 明 确 ,逐 级 负 责 、分 级 督 促 ,责任 到 人 ,目 标 考 核 。三、窗口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了解和掌握本窗口运作情况,负责本窗口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中心和本部门汇报工作。(2)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3)对 授 权 委托 审 批事 项进
11、 行 审 核、 审 批。(4)协调 与本部 门 各 职 能科室的工作关系。(5)保管审批专用公章及其他应由窗口负责人保管的印章。(6)负责对本窗口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把关。(7)协调本窗口联办事项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联办事项的现场踏勘。(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四、窗口工作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文件规 定办事。(2)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8(3)熟悉相关工作规程,精通本职业务,准确解答疑问,认真负责地做本职工作。(4)熟练操作和认真管理计算机系统,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12、5)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连接非法网站,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各种软件。(6)尊重人民群众,妥善解决矛盾,避免发生争执。(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9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 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 办理, 负责 到底的制度。第三条 外来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
13、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1 办事人员办理的事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解答办事人员的咨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规 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推诿、拖延。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向来人做好解释工作。(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
14、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10(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第五条 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办理;对不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 一次性告知 ”有关办 理的事项,需要 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且在办结后及时告知办事人,并征求办事人对所办事项的意见。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禁止使用“ 不知道”、“不清楚”、 “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 生硬地应付来人。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不按第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
15、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11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 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三条 一次告知应坚持热情、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或本局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办理。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前来窗口办理相关
16、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书面证明,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12任。13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
17、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2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第三条 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第四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我局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省局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省局的审批时限。第五条 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
18、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第七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涉及业务科室、直属单位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14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9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书面说明申请延时办理的理由,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延时,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第
19、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 家评审的,所需 时间不 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办 理上述程序的业务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应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限时办结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第十四条 因各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
20、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处室、直属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局办公室投诉。15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6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制第一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的制度。第二条 经办人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第三条
21、事项受理后,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并按照审批流程,报分管领导审批或直接由窗口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书面说明申请延时办理的理由,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延时办理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五条 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第六条 对发生“超时默 认” 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17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
22、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第二条 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第三条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
23、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第五条 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第六条 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第七条 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18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24、,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股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 不压不拖,及时办。 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 50%以上。(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 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第三条 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
25、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第四条 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股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19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第五条 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的责任。20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同岗替代制第一条 同岗替代制(又称 A、B 岗)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 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第人条 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
26、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 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第四条 局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代行其职责,分管领导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第五条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 办。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1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27、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 许可专用章 ”是具有行政许可权 市级行政机关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专用章,使用范围限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窗口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及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初步审查意见等行政许可书面通知;无权其它超出范围使用。第三条 “行政 许可专用章 ”的使用采取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保管,行政许可事项文书加盖专用章必须经保管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办理人员在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加盖“行政许可专 用章” 后应 当及时将“行政许可专用章”
28、交还专管人员。第五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做到及时向市局主管领导请示处理。第六条“行政 许可专用章 ”做到妥善保管,公休日、 节假日、下班前,保管人员及时收回锁好保存。第七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办理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一经发现给 予批 评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2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公开公示制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局机关效能建设,便于监督,使行政审批的每一环节都处于公开透明之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公开公示所有的承办许可事项。公开承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程序、时限、
29、收费标准而制作的流程图,在窗口备齐,便于服务对象查阅。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所涉及的服务事项作及时调整向公众公开。第三条 需办事人员提交表格或说明的事项,各窗口根据法律、法规,制作 标准的“ 示范文本”,展示在醒目位置,方便服务对象参考或告知相关网址下载“ 示范文本” 。第四条 窗口对办理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心信息系统,方便办事人员了解办件进程,定期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第五条 公开窗口联系电话和举报监督投诉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违反办事公开制度的,按有关制度对办事窗口和责任人进行处理。23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失职追究制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
30、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第二条 失职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实行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有 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及过错、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失职行为,有 权向市局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工作人员不得抵制,不得打击报复。第四条 失职的种类(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
31、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 ,造成 较大 损失的;(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24(七)其他失职类错误。第五条 失职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通报批评;(二)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三)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辞 职、辞退;(四)依纪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32、、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六)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失职责任行为人的失职责任:(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失职责任的;(二)对控告、揭发、 检举失职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一年内发生两次失职责任的;(四)其他应从重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失职责任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5莆田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33、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依法向行政许可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许可设定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向行政许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适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定。第三条 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机关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0594-2863893,加 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投诉举报部门
34、进行投诉举报:(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二)无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6(六)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违反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公示和告知义务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索取、收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他利益
35、关系人的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的;(十)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投诉举报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组织或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内容或请求以及事实根据。(四)属于受理投诉举报机关的职权范围。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举报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的,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经投诉举报人确认后有效。第七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27(
36、一)投诉举报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二)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三)投诉举报人在行政许可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宜期间,书面表示放弃投诉举报请求,应予准许;(四)投诉举报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拒绝接受投诉举报部门确认的,视为未投诉举报。第八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调查、核 实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许可行
37、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建议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无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令纠正;(三)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四)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责令纠正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五)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九)、(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六)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28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
38、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投诉举报机构提出。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失职追究制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9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文明服务制度全局实行文明服务制度,倡导文明用语、文明行为、文明环境的工作风貌,做到以诚相待,热情服务, 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1.要文明礼貌,不准态度生硬。2.要尊重理解,不准讽刺挖苦。3.要以诚相待,不准故意刁难。4.要认真负责,不准草率敷衍。5.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违纪。6.要公道正派,不准说大话假话。7.要品行端正,
39、不准衣装不整。8.要耐心细致,不准急躁粗暴。9.要坚守岗位,不准无顾脱岗。10.要办事高效,不准拖延办理。11.要笑脸相迎,笑脸相送。30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反馈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对 窗口行政许可的服务质量及时反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办理相关事项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对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的途径,积极引导申请人对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给予评价。第四条 中心实行行政许可服务回访制度,不定期的走访、回访部分企业和群众,征询他们是否满意及改进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第五条 中心对各服务窗口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掌握办理进度,定期公布办理及督办情况,制作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报表和周、月、季度、半年、全年办 理情况小结报表。第六条 中心对各窗口单位受理和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逐一登记, 备案核 查, 对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承诺服务时限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