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例 1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 2008 年 3 月 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A、C、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 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 200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 15 分送达。2008 年 5月 11 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
2、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由 7 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人、公证机构 1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技术经济专家 4 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A 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 D 企业中标,2008 年 5 月 15 日招标人向 D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8 年 6 月 25 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2)A、B 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5)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A 和 B 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理由:本案 B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理由:A 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4、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人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之二:公证机构 1 人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 2/3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本案中技术经济
5、专家比例仅为 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5.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 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 30d。案例 2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低 8%的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有 A、B、C、D、E、F、G、H 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 A 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合法?问题二,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
6、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1、不合法。原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不合理。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招标人以投标人是外地企业的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是不合理的。案例 3(已讲)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m2,预计投资约 1200 万元,建设工期
7、为 12 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 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 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 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 C 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 C 单位和B 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 B 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 B 单位中标。B 单位无奈同意与 C 单位组成联合体
8、投标成本该工程,并将部分交由 C 单位施工。后 B 单位和 C 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 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 和 C 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议。问题:(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2)该案例中 B 和 C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不考虑问题(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参考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12 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2.B 和 C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
9、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 和 C 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3.不合法问题一: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 B 和 C 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不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 B 单位暗示;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法问题三:B 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
10、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合法问题四:B 和 C 单位中标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案例 4(已讲)某政府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有 6 家具有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开标后,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给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评审过程中发现:B 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内容,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经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的多少,评标委员会推
11、荐 C、D、E 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认为 D 公司具有办公建筑幕墙工程丰富的施工经验,最后宣布 D 公司中标。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 D 公司投标报价高于 C 公司,招标人要求 D 公司以C 公司的投标报价承包本项目,D 公司欣然同意并签订了合同。问题:(1)本案工程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投标人 B 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3)招标人确定 D 公司为中标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4)招标人同 D 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答案:(1)不合法。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
12、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投标人 A 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都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故投标人 A 主体不合格。(3)投标人 B 的投标为有效标。理由:此情况属于细微偏差,对其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按照大写为准,属细微偏差,投标单位书面文件补正即可。(4)招标人确定 D 公司为中标人不妥。理由: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 2013 年修订版)第 48 条的规定,对于使用国
13、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招标人与 D 公司签订合同前进行价格磋商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后以不得以新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 5(未讲)2009 年某市一重点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确定 A、B、C、D、E 共 5 家施工单位为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在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开始时间为 4 月 20
14、 日,截止时间为 4 月 23 日,并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购买招标文件费 1200 元。A、B、C、D4家施工单位按时购买了招标文件,E 单位发函放弃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 5 月 8 日,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为 6 月 20 日。招标人分别安排各投标人踏勘现场,各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评标办法规定,商务权重 60 分(包括总报价 20 分,其他内容 40 分),技术权重 40 分。总报价的评标方法是,评标基准价等于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 2 个百分点。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投标总价的每高于评
15、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时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时扣1 分。 评标工作结束当天确定中标人。5 月 10 日,招标人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了评标报告;5 月 16 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6 月 10 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5 月 25 日,招标人将未中标结果通知给另三家投标人,并于 6 月 20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人。(1)在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列式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得分的高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3)指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不妥之处
16、有:(1)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2)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3)投标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 20d(4)踏勘现场安排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A、B、C 投标人综合得分计算如下:投标人 A 的总得分:28+12.5+30=70.50(分)投标人 B 的总得分:30+17.48+34=81.48(分)投标人 C 的总得分:29+10.22+38=77.22(分)所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
17、B 投标人。3.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丁作有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仅提交评标报告理由: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文件。不妥之二: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理由: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不妥之三: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理由: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不妥之四: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间理由: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 5 个 r 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案例 6A 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 B 公司
18、。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 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 A 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 A 公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 B 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1)A 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2)A 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分析:(1)本案中 A 公司存在着严重违法的转包行为。建筑法第 28 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1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8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A 公司不仅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建筑法第 67 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
20、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 62 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案例 7(已讲)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完全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单体建筑面积为 21000m2,地下 2 层,地上 18 层,层高 4.2m,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A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1、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事件一:由于工期较紧,A 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 B 施工单位。B 施工单位经 A 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 C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 D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事件二: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 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 A 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 施工单位以油漆由建设单位供应为理由,认为 B 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B 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
22、油漆在进场时已由 A 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由 A 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索赔。问题: 一、分别判断事件一中 A 施工单位、B 施工单位、C 施工单位、D 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并逐一说明理由。二、 分别指出事件二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A 单位将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 B 单位合法。理由:未违反违法分包的规定。因为建设单位认可、B 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精装修和幕墙不是主体结构。B 单位将幕墙工程分包给 C 单位不合法。理由:属于分包再分包,是违法分包。B 单位将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 D 单
23、位合法。理由:根据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所承担部分工程以劳务作业方式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单位。D 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且分包的工程为油漆工程属劳务作业,所以 B 单位分包给 D 单位分包行为合法。?$ 2、错误一:A 施工单位以油漆属建设单位提供为由,认为 B 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理由:分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的工作关系。错误二:建设单位认为油漆进场时已由 A 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 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理由:业主采购的物资,A 施工单位
24、的验证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案例】某大型综合商场工程,建筑面积 49500m,地下 1 层,地上 3 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安投资为 2200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面向国内公开招标,有 6 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进行投标。事件一:市建委制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期限内,先后有 A、B、C三家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了疑问,建设单位以一对一的形式书面进行了答复。经过评标委员会严格评审,最终确定 E 单位中标。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幕墙工程为专业分包)。事件
25、二:E 单位的投标报价构成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 16100 万元,措施项目费为 1800 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322 万元,其他项目费为 1200 万元,暂列金额为 1000 万元,管理费 10%,利润 5%,规费 1%,税金 3.413%。1.分别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列式计算 E 单位的中标造价是多少万元。根据工程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可划分为哪几类?该中标造价属于其中的哪一类?1、事件一不妥之处有:参考答案:(1)市建委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理由: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2)建设单位进行了一对一的书面答复。理由:建设单
26、位对于招标过程中的疑问以书面的形式向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发出。2、事件二中 E 单位的中标造价(16100.00+1800.00+1200.00)*(1+1%)*(1+3.413%)=19949.40 万元。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该中标造价属于合同价。(建设工程造价分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P296)案例 8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 120000m2,地下 2 层,地上 22 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 780d。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
27、的投标,并以 3426329 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 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 095 或 105;投标报价中的钢筋、土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分别为 580000 元t、3200 元m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 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合同造价进行了分析。各项费用为:直接费 2616822 万元,管理费 471028 万元,利润
28、130841 万元,规费 94558万元,税金 113080 万元。 事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 9600O0t,钢筋清单工程量为 10176O0t;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O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 28000O0m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价款调整报告。【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事件 1 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哪些?2事件 2 中,按照“完全成本法”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成本是多少万元(保留两位小数)?3事件 3 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钢筋和土方工程价款是否可以调整?为什么?列表计算调整后的价款(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
29、答案: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事件 1 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1 分);(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1 分);(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1 分);(4)制订内部计酬办法(1 分);(5)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1 分);(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1 分);(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1 分);(8)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1分)。2、事件 2 中,按照“完全成本法”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成本=(26168.22+4710.28+945.58)万元=31824.08 万元(3 分)。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应包括成本计划、
30、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2 分3、事件 3 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钢筋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理由:(10176.O0 9600.00)/10176.O0=5.66%5%,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2 分)。施工总承包单位土方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理由:(30240.O0 28000.00)/28000.O0=8%5%,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2 分)。列表计算调整后的价款,见下表(5 分)。案例 9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商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30 日。该招标公司于2013 年 3 月 6 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
31、 5 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 5 家施工单位于 2013 年 6 月 2 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 4 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 2 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13年 8 月 16 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事件,工作延误了 2d.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 2013 年 8 月 18 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 A、B 两项工序分别造成人工窝工 6 个和 8 个工日;但乙方 C 项工作未受影
32、响。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 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 2013年 8 月 28 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 29 日才进场,造成 D 工作延误1d 和人工窝工 7 个工日。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 E 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 14 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 1.5 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 2d.事件四、在 F 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 6 个工日,其他费用 1000 元,并使 H 项工作时间延长 1d,人工窝工 24 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 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机动时间。所有非关键工作的延误均未超
33、出机动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由于业主单位责任造成窝工按 18 元/工日赔偿,增加用工按 30 元/工日赔偿。【问题】(1)第 5 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2)第 4 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上述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请说明理由。(5)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为 30 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标准为 18 元/工日;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均不予以补偿。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费用索赔额是多少?参考答案:1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
34、为第 5 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2第 4 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无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 4 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如撤回,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不妥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开标会由该项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4
35、事件 1:可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因为造成 A、B 工作延误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索赔 A、B 两项工作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 A 的工期延误,B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来受到影响不予工期索赔。事件 2:不可以向甲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 D 项工作的工期延误及人工窝工费用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属施工单位责任。事件 3:可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因为 E 工作是非关键工作,不可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事件 4:可向甲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乙方 F、H 工作费用的增加及H 关键工作工期的延长都是甲方原因造成的。5费用索赔额(6+8+24)18+(14+6)30
36、+15000+100017284(元)。案例 10柴某和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 A 装饰公司、B 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入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
37、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 A 装饰公司则报低价。最终,柴某以借用的 A 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问题】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参考答案: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 32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
38、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案例 11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 20 万元,如不
39、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解释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 9 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问题:(1)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着违法行为?参考答案: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 26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案例 12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高,经有关招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业主于 2
40、009 年 1 月 20 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 ABC 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 三家承包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 B 承包商中标,并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向 B 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 B 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合同。B 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工作,2009 年 6 月 1 日,业主书面函告知 B 承包商,称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确定为其他人承包。【问题】(1)业主迟迟不与 B 承包商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
41、出后 30d 内签订合同。案例 13某事业单位全额使用国拨资金建设一片实验基地。为选择施工单位,该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招标工作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招标文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开始发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 年 3 月 25 日 10 点。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处于工作协调商的安排,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买受人,投标截止时间提前至 3 月 18 日 10 点。及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所有的招标文件买受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并随投标文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参与 2 标段的 W 施工单位处于各种考虑,再 3 月 18日 9 点 50 分向招标人递交
42、了书面撤回投标的通知。通过公开招标,A 施工单位中标该工程 1 标段的施工任务,该标段包含四个单体栋号,中标金额为 5 亿元。后经查实,A 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存在向其他投标人支付费用,请其“陪标”的行为。对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A 施工单位中标无效,对其进行了处罚。【问题】:(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本工程是否必须招标?(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投标截止时间提前的行为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3)招标人是否应退回 W 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理由,应何时退回?答案:(暂未找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43、,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案例 14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 A 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 B 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 C 公司签订了外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 D 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
44、A 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 E 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主体结构工程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 8%向 A 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 E 承担。事件二:由于 A 公司施工时间拖延 15d,造成 B 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 公司遂向 A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事件三: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后,A 公司立即拆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 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 A 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计划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 C 公司就新方案试试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事件四:由于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在招标时未能确
45、定,建设单位与 B 公司签订合同时可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模式,施工过程红由于市政电网停电 2d,B 公司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只同意延长工期,拒绝调整合同价款。(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 A、B、C、D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事件一中,A 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3)事件二中,B 公司向 A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事件三中,C 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哪些因素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参考答案: 1事件 1 中,A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 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
46、包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2事件 2 中,B 公司向 A 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 公司就因 A 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考查知识点】本案例第 1 题主要考查非法转包行为。本案例第 2 题
47、主要考查索赔相关知识。本案例第 3 题主要考查违法分包的范围。【案例】某大型体育馆工程,发包方(甲方)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本工程由承包商乙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丙,并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事件二、在桩基础施工期间,由于分包商丙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受损,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就此事件向承包商乙提出了索赔。事件三、另外考虑到体育馆主体工程施工难度高、自身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等情况,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又与另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某
48、知名承包商丁签订了主体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丁以承包商乙的名义进行施工,双方按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问题】:(1)什么是工程分包,什么是工程转包?(2)事件一中,承包商乙与分包商丙签订的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述理由。(3)事件二中,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要承担什么责任?简述理由。(4)事件三中,承包商乙将主体工程分包给承包商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简述理由。参看答案:(1)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
49、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3)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 29 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该主体工程的分包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8 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为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案例 15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 4 月 20 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