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Peoples Bank of ChinaAnti-Money Laundering Bureau局函2007700 号_关于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沈阳分行反洗钱处:你处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沈银反洗钱字20071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 请示所称“保障金”如为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款项,应视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保险费”;如为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赔偿限额,则不是该条所称的“保险费”。按请示所描述的情形,即使“保障金”可视为“保险费”,但由于单份保单的保费金额没有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不能强制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请示所列的保险合同时执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二、客户本人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三、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和其他第三方代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仍然要承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责任。2反洗钱局二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