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文 件陕评协201210 号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 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资产评估 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1、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备案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评估收费 监督办法 通知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陕西省物价局 抄送: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直有关部门印
2、发 100 份 2012 年 3 月 2 日2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914 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陕价行发 2011152 号)以及资产评估 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招投标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须报陕西省资产评估
3、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 )备案。评估机构年度收费情况实行报备制度。第三条 外省评估机构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须在省评协进行备案登记。为我省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照评估机构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评估收费标准第四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3评估服务、咨询等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第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的上限按照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 (陕价行发 2011152 号)执行。收费标准的下限按照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4、 中评协200919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区间的下限执行。在收费的标准区间内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一) 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 以下(含 100) 9122 100 以上1000(含 1000) 3.7553 1000 以上5000(含 5000) 1.21.64 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 0.751510000 以100000(含100000)0.150.26 100000 以上 0.10.15注: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收费额不足 1500 元的按 1500 元计算
5、;3、计费基数:一般应根据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计费,若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可采用评估原值计费;4、评估机构收费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 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4序号 评估专业人员计费(元/人*小时)1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30015002 合伙人、部门经理 26013003 注册评估师 20010004 助理人员 100500第六条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业务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 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二) 承办委托业务需聘请的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助理人员人数及其专业能力;(三)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
6、的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四) 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五) 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七) 证券业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森林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类型;(八) 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法人数量和对外投资情况;(九) 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十) 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5第七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除业务方面约定外还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
7、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时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第九条 评估机构须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具体由委托双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第十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商定。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因故终止业务约定,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8、 省评协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专项检查。建立收费举报制度。对评估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安排查处。6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须与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向省评协上报上年度业务收费清单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国企改制和破产清算等特殊委托业务,其收费标准低于下限的,应到省评协备案。第十七条 省评协根据年度收费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被检查评估机构的数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作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一) 被投诉举报的;(二)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 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 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情况;(二) 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
9、备;(三) 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章 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一)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如实报备的;(三) 连续 12 个月有 2 项( 含 2 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7(一) 连续 12 个月内有 3 项(含 3 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二)恶意降低服务收费,其收费低于标准下限 10%以内的; (三) 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约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作为其它业务附加服务的;(四) 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收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10、。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开谴责:(一) 连续 12 个月内有 3 项以上收费低于标准收费下限的;(二) 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行为的;(三) 隐匿、销毁评估业务收费证据的。(四) 在招投标项目中恶意低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 拒绝、阻挠检查的。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 2011152 号)收费标准上限的,违反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
11、00919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对签署报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撤销注册等自律惩戒,同时将收费情况纳入注册8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考核指标: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 以低于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 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报价,其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下限 10%以上的;(二) 采取串谋、诋毁、提供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12、益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四) 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五)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报复的;(六) 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失(不可抗力除外) 证据材料的;(七) 其它应予从重惩戒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 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的;(二) 主动向省评协书面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 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的;(四) 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9第五章 处罚及申诉程序第二十五条 省评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提出对违规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惩戒的建议,并提交省评协惩戒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诉,省评协应组织有关人员听证并认真核实情况。对公开谴责以上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申诉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