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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ppt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7033880 上传时间:2019-05-03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49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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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药品注册申请所需资料,临床试验开始前需向国家局提交备案的资料: 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单位主要研究者姓名 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知情同意书样本 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临床试验实施后需向国家局提交的资料:每期临床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临床试验超过一年需每年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情况,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

2、、II、III、IV期。,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要求试验样品与对照品交叉进行,受试者不少于24人。普通制剂只需要单剂量的生物等效性资料,控释制剂需要有空服单剂量,饱服单剂量和多剂量3个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生物利用度经统计学处理后要在80%120%的范围内,包括最高血药浓度值和血浓时间曲线下的面积。有时对生产的制剂还要进行制剂含量等价试验,证明不同规格制剂的等值剂量释放相同的药物量(如3片含100mg药

3、物的制剂与1片含300mg药物的制剂,释放量相同)。,另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和原料药的杂质分析;制剂处方和生产过程;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包括分析方法的确证;药物和产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以及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等。,1申请新药注册 必须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 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中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3申请进口药品注册 按照国内相应药品注册类别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药品补充申请 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

4、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中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期临床试验 病例数:20-30例 期临床试验 病例数: 100例 期临床试验 病例数: 300例 期临床试验 病例数:2000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 病例数:18-24例,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

5、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所谓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考察后经批准的药物临床研究机构。根据药物的临床分类如心血管药物、消化系统药物等分别在相应的、具备上述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去做。这一点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已有规定。按照以前的规定,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五条 临

6、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检验合格后可用于临床研究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人的职责 确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 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 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在临床研究实施前,将临床研究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有关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要的

7、费用。 向临床研究单位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

8、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的职责,申请人确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申请人发现临床

9、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以前的法规中,规定为两年。

10、国家已颁布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临床试验的要求较严格,观察病例数已有所增加,对临床试验样品提出了要求,因此临床研究的准备时间可能长一些,所以将时限定为3年。新法规中有了新药的监测期,如果长时间不能安排临床研究,而同品种被批准并进入监测期时,则失去重新申请的资格。,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

11、试验:(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如何处理?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

12、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

13、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

14、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药物的临床研究,(一)临床试验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数要求 (二)药品注册中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 (三)药物临床试验场所 (四)药物临床试验方案 (五)临床研究用药制备和使用管理 (六)临床研究的实施 (七)保障受试者安全 (八)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的规定,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

15、疗优势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

16、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也就是说,过去那种简单改改剂型、甚至改改规格就能混作新药申请的可能不再存在。 该条款使当年改剂型尤其是简单改剂型的井喷现象呈现严重萎缩趋势。大半年受理的品种数量甚至不及鼎盛时期的一个月。,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第四章 新药申请

17、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4.1 新药临床试验,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

18、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4.1 新药临床试验,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

19、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4.2 新药生产,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

20、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2 新药生产,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21、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4.2 新药生产,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

22、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4.2 新药生产,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六十三条

23、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4.2 新药生产,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

24、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4.3 新药监测期,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

25、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4.3 新药监测期,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4.3 新药监测期,第七十条 新

26、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

27、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新药申报,“两报两批” 药物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生产上市的申报与审批。,临床前研究,研究新药申请,临床研究,新药申请,上市,申请人提出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的审批,省级药监局5日内开始组织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考核、抽取样品,药检所检验样品、复核标准(60日),国家药监局受理(5日),药审中心技术审评(120/100日),药审中心对补充资料的审评(40/25日),国家药监局审批(40/20日),批准进行临床研究,要求申请人在4个月内一次性补充资料,不批准或退审,申请人将临床研究方案及 参加单位报国家药监局备案,实施临床研究,通知申请人,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195/1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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