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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学课件专题-6(代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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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65,第五编 代理制度,2/65,第一节 代理概述(理解),3/65,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1、代理是指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存在的必要。,4/65,一、概念与特征,(二)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做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5/65,一、概念与特征,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属于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2、进行代理属于间接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6/65,二、代理关系,1、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第三人)。 2、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7/65,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一)代理与代表: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代表人的行为则直接视为本人的行为。 (二)代理与传达:传达人或者使者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相当于其委托人的手脚的延伸。,8/65,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三)代理与居间:居

3、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四)代理与经销:经销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无论是一般经销协议还是独家经销协议,均属于买卖合同。,10/65,四、代理的类型,(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

4、权进行的代理。,四、代理的类型,2、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12/65,四、代理的类型,(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1、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四、代理的类型,2、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5、于被代理人。,14/65,四、代理的类型,(1)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代理的类型,(2)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16/65,四、代理的类型,(三

6、)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四、代理的类型,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18/65,四、代理的类型,(四)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五)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第二节 代理权(掌握),20/65,一、代理权的性质,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 权利与权力。,二、代理

7、权的取得,(一)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2、授权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22/65,二、代理权的取得,3、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取得,4、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

8、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实践中,介绍信也被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24/65,二、代理权的取得,(二)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二、代理权的取得,(三)指定代理 1、指定代理权的取得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 2、有人认为指定代理其实是法定代理的内容。因为法院或有关机关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指定的。,26/65,三、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一)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

9、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代理。 (三)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8/65,五、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有效应首先满足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要求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第三节 无权代理(掌握),30/65,(一)概念: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类型。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一、概念和类型,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

10、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追认权的行使还受到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32/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 (1)含义: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3)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

11、举证责任,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34/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以下情况可证明交易相对人的善意: 第一,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实际上未授权。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以下情况可证明交易相对人的善意: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第四,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如果是被

12、盗用的,不成立表见代理。,36/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3)构成要件: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案例1】2003 年10月27日,李某携带“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 的印章到原告曹某处提取该公司系列酒计人民币48935元。第二天,李某又以该办事处名义从原告处提取人民币3180元的货物。,38/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003年10月30日,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到原告处提取计人民币20600元的货物。三次提货均约定

13、于2003年11月3日结清货款,且提货时李某均写下借条,并加盖“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的印章。货款到期后,李某未给付货款。,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对被告辩称其单位并未设立苏北办事处亦无李某其人以及李某提货与被告无关一说,原告认为李某提货是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向法院举证:,40/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被告的授权任命书一份,该任命书中载明被告于2003年6月24日任命谢某全权负责江苏等地该公司系列酒的销售管理、办事处组建、人员招聘管理等工作,可以证明谢某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并为被告的负责人之一。,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被告所派出的工作人员谢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协议

14、,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商业往来。 3、被告在江苏的负责人谢某亲笔所写并交给原告的有关李某的职务及其联系电话,上面载明“办事处经理李某”的字样;,42/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4、原告从盐都县经销商吴某处提取的盖有酒业公司华东办事处印章的收据一份,该收据上有谢某于2003年11月23日批注“此伍千元由李某收到后打到谢某卡上”。,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5、原告从盐都县经销商吴某处提取的经销合同及合同附件,该经销合同中载明李某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与吴某签订合同的事实,并加盖有酒业公司华东办事处印章,合同附件上有李某的签名及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印章。,44/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6、原告从

15、东台县经销商蔡某处、大丰县经销商朱某处取得的李某以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名义与蔡某、朱某签订的经销合同。 7、被告于2003年8 月20日委托朱某代理被告生产的酒在盐城、大丰地区广告宣传策划事宜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中有被告单位的印章。,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8、证人周某到庭证实被告的总经理刘某及工作人员谢某曾于2003年8月到淮安拓展业务,在与原告等人的吃饭过程中,他们曾表示由李某帮助原告等人开拓市场。,46/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评析】在本案中,如果李某确系超越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没有超越代理权,则构成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案例2】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莲花

16、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上郭某的姓名系杨某所写,郭某姓名上的手印是杨某所按。,48/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要求将购房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杨某按合同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刘某。郭某知情后,以事前未征得他同意,杨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为由向法院起 诉,请求依法确认杨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房屋及相关证件。,二

17、、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问题】杨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50/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评析】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分为两类,一

18、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可以决定。主要有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因生活购物、医疗、子女抚养等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52/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另一类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房屋买卖等应取得双方一致意见,否则一方买卖房屋、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第二项规定了夫妻表见代理,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

19、抗善意第三人。,54/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案中,郭某并未向刘某表露由杨某全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也无证据证实杨某以郭某名义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郭某知情而不表示反对。作为买主的刘某,明知杨某所卖房屋是郭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权属是登记在郭某名下,如欲购买此房,应当也有义务审查杨某是否获得郭某授权,其可通过一定方式向郭某了解杨某出卖房屋是否是他们夫妻共同意思。,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然而,刘某未尽该审查义务,只是听介绍人说郭某夫妻同意出卖该房屋给他就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仅凭杨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就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夫妻表见代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介绍人也未出

20、示能够证明郭某同意将房屋卖给刘某的证据.,56/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注意:第一,撤销权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第二,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第三,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

21、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58/65,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了解),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消灭),60/65,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

22、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62/65,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

23、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63/65,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注意: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导致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消灭)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消灭。,64/65,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1、代理权归于消灭。 2、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65/65,下 次 再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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