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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024326 上传时间:2019-05-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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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编号:QZ/HG13 0522009控制状态:发放编号:13生效日期:2009 年 5 月 20 日修订次 修订摘要 编制人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批准人及日期 备注0 李成河2009/5/15 胡耀广2009/5/20 唐新文2009/5/20修订记录受控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 1/21 目的为加强煤气放散(含天然气,下同)管理,防止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应范围本规定适应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煤气放散。3 职责3.1 煤气放散由生产制造部、能源分厂统一协调

2、管理;3.2 煤气放散设施的操作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3.3 特殊情况下的煤气放散,安环处、保安处、能源分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协助现场安全监护与警戒。4 放散要求4.1 各单位煤气放散前必须通知部门煤气技师或能源专干,雨雪、大雾等特殊天气放散煤气要向安环处报告。4.2 高炉休风煤气放散4.2.1 高炉休风,煤气应通过炉顶放散管放散,操作应在中控室进行,自动系统故障转为现场手动操作时,人员必须戴空气呼吸器、带煤气检测仪,二人以上同行。4.2.2 放散期间人员禁止上高炉,必要时须到中控室登记,带好煤气检测仪和空气呼吸器,二人以上同行,才允许上高炉。4.2.3 异常天气如大雾、高气压、空气对流效果差等情况

3、下的炉顶放散,煤气技师、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现场煤气浓度,如煤气浓度超标应立即通知分厂调度室,分厂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根据煤气浓度允许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 2/24.3 剩余煤气放散4.3.1 一般禁止剩余煤气放散塔直接放散粗煤气,只有在高炉煤气温度、压力不符合进干法除尘要求的,才可通过放散塔点火放散。4.3.2 净煤气在满足各煤气用户使用后还有剩余的应通过放散塔点火放散。4.3.3 放散塔火警报警和氮气灭火等设施应经常维护,能源分厂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煤气燃烧状况,一旦熄火应立即组织人员重新点火,如煤气不能充分燃烧,应及时调整煤气放散量。4.4 气柜、

4、加压区放散和放散塔异常情况下的熄火或不点火煤气放散,煤气防护站、安环处、保安处应加强现场监护和检测,设立警戒区,实行交安管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放散点周围 40 米严禁烟火,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扩大禁火区域。4.5 煤气主管放散应分段进行,放散时应有煤气防护员现场监护和检测,周围 40 米内严禁烟火,必要时实行交安管制。主管上 4 米放散管放散煤气时,禁止操作人员在操作平台上停留,现场必须有人员监护,防止高处坠落。4.6 各单位煤气支管放散应通过厂房顶部放散管放散,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4.7 除高炉炉顶和放散塔点火放散煤气外,其他地方的煤气放散应在白天进行,不应在大雾、雷电、雨雪天气放散煤气。4.8 放散管低于周边建、构筑物的放散作业,在放散前必须与周边40 米范围内的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取得联系,要求或协助做好煤气浓度检测,并高度关注风向及变化情况,必要时要事先疏散下风侧作业人员。重力除尘器、干法除尘区域的煤气放散必须与炼铁分厂中控室取得联系。4.9 手动放散结束后应将放散阀关严实,防止阀门关闭不严泄漏煤气。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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