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赴赤峰学习汇报材料,王 刚 2012年3月9日,会议程序,第一项赤峰教育局李洪副局长讲话第二项自治区基教处曹轶明副处长讲话 第三项赤峰教育局王晓芬老师做报告第四项兴安盟教育局徐春和科长作总结,一、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2、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3、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的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
2、的; 5、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6、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继续实施危险行为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 7、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8、学生自杀、自残的; 9、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10、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3、学校
3、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5、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6、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7、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8、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
4、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伤害事故处理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十部委)3、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5、教育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教育部),结束语,“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同志们: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祝愿大家,一生平平安安。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安全没有经验可谈,只有结果可讲.,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