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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01796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8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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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062010 年) 一、指导思想 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 “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

3、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 ”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对 113 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 应急监测” 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 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

4、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 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

5、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排海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列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十一五” 规划的脱硫项目;列入 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硝项目。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 20 年以上或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

6、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排放含硫、含铵、含铬废水的皮革企业,排放砷、醛、酮、酚、苯及其衍生物、多环芳烃以及高分子合成聚合物的石化、化工企业,以及造成水域铬、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的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单台炉

7、容量大于 12500KVA 的电石、铁合金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炭化室 4.3 米(含)以上、年生产能力 60 万吨以上的焦炭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黄磷生产尾气变压吸附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黄磷尾气制甲酰胺项目;磷酸或电解铝含氟废气治理项目;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项目;有色金属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净化项目。 5、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实施前已经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

8、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 基地等)、全国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

9、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六)其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如与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相关的项目等)。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

10、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时限为上年 6 月 21 日至本年 6 月 20 日。四、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

1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项目),或者属于“ 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7、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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