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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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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海大教字20052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需持“中国海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报到日期不得晚于原规定报到日期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2、自规定报到之日起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

3、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2费证明到所在学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部、院、系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予以注册。第三章 修业年限第九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基本年限为四年,学生可申请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缩短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4、延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拟毕业专业所在学部、院、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学部、院、系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四章 选课与考试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施行选课制,学生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的资格,选课具体办法由学校当年颁发的中国海洋大学本科选课指南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违纪、旷考,必修课须重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可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考试合格的课程,也可再次选课

5、重修;同一门课程累计选修次数不超过 3次。第十四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授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考试安排在后续学期开学初进行。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文艺、体育、科技竞赛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申请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课程,并取得成绩或学分,可申请免修校内相应课程。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训练课。第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中国海洋大3学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

6、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并在所在学部、院、系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其他需要休学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经学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因病要求休学者,应到校医院诊断并出具医疗诊断

7、书。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学生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还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可以要求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学期。第六章 转 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换学校学习:(一)学生确有专长,转换学校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

8、证明,不适合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三)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换学校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出本校:(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无正当理由的。4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入本校:(一)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学校批次低于我校的;(二)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三)在拟转出高校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纪录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有其它不适合在本校学习情况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换学习学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两校所在地省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九条

9、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转换学部、院、系学习: (一)入学后在校学习时间满五个学期以上;(二)已选修申请转入学部、院、系专业类课程取得的学分数,不少于申请转入学部、院、系相应年级开出专业类课程应有学分 10学分;(三)经学校识别确认,其学业与申请转入学部、院、系所办专业具有最高贴近度。第三十条 学生转换学习学部、院、系,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一学期内修课取得的学分不足 12学分,累计达到三个学期的;(二)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三)应办理休学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

10、;(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五)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经校医院健康复查不合格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本人坚持申请退学的。本条(一)款不适用于港澳台学生。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部、院、系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11、个工作日5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八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九条 退学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

12、学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条 毕业(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离校,颁发毕业证书;(二)符合本条(一)款情形,同时达到其它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颁发的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毕业于该其它专业;(三)符合本条(一)款情形,同时所修另一专业设置的专业类课程的学分达到该专业毕业最低要求学分的 60%以上者,颁发另一专业辅修证书;(四)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根据其运动技术水平划分为 A、B、C 三类,在修业年限内分别获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 60%、75%和

13、80%,且修读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四个层面必修课取得的学分分别达到该专业各层面必修课要求学分的 60%、75%和 80%,并通过大学外语二级考试,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结业(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但获得的学分数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 80%以上,准予学生结业离校,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肄业(一)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按肄业办理,颁发肄业证书;(二)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颁发肄业证书;6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

14、给学习证明书。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逾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符合结业规定的按结业办理,符合肄业规定的按肄业办理。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学士学位第四十六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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