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代理制度浅析,第四组 小组成员: 1001221209 刘云成 1001221215 赵贵刚 1001221210 李运普 1001221216 陈前红 1001221212 张 璐 1001221217 邓海珊 1001221213 李 侃 1001221218 马晓瑜 1001221214 巩志俊 1001221219 杨 丹,Page 2,代理的概念,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法律制度。,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63条,Page 3,代理与类似制度的
2、区别,(一)代理行为与传达行为的区别 (二)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的区别 (三)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四)代理行为与代表行为的区别,Page 4,代理的本质,关键在于: 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位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Page 5,代理的基本构造,本人,代理人,相对人,结果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授予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Page 6,代理的种类,1,以代理权成立条件为标准,2,以代理关系所处层次为标准,3,以代理活动的方式为标准,4,以是否以本人名义实施为标准,5,以是否有代理权为标准,Page 7,以代理权发生条件为标准,根据被代理
3、人的授权而发生,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代理权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民法通则64条,Page 8,以代理关系所处的层次为标准,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产生,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任代理人,复代理:合同法第400条规定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指示和选任负责,而民法通则无此规定。,Page 9,以代理活动的方式为标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效果不直接归属本人撤销权归属代理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402、403条、第二十二章,效果直接归属本人 撤销权归属本人 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民法
4、通则 63条,Page 10,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5、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合同法第403条(不公开身份代理),Page 1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问题,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适用于民事领域。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适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适用于民事领域时会有冲突。合同法将间接代理规定于委托合同一章,而委托和代理有许多不同之处。合同法将间接代理限于合同行为,否定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委托代理在非合同行为中的适用。,Page 12,以是否以本人名义实施为标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民法通则63条,合同法402条,共同点: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矛盾点:合同法规定扩大了民法通则直接代理的范围。隐名代理适用合同法规定。,Page 13,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民法通则规定为确定无效行为 合同法规定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以是否有代理权为标准,代理,有权代理,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冲突解决: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谢谢观赏,2010.10.30,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