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秦汉:开始整合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任法家思想而治,“法治”的体现?,秦二世亡,法亦亡?,如何评价秦朝法制?,【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一羊,羊领有索,索值一钱,问何论?甲意所盗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资料】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何也?议皆当耐。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资料】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问题:秦朝法制哪些方面体现出法家思想的影响?,汉朝,无为而治,独尊儒术,汉承秦制与汉儒汉法,霸王道
2、杂之,汉朝【资料】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汉书刑法志),【案例】汉景帝时曾发生一案,防年的继母杀死其父,防年因杀其继母,依照法律,杀母以大逆论。廷尉上奏皇帝。当时的汉武帝年仅十二岁,刚好在旁,景帝遂问如何处理?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
3、之。问题: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否意味着法家思想的衰微?,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a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b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c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d,本章讲授内容,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严刑峻法,“秦王为人,蜂准,长目,鸷鸟膺,豺声,少恩而虎狼心,居俭约之时易以谦卑,得志亦轻食人。”,焚书 坑儒法家极权思想的必然体现,(二)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阶段:汉初黄老思想为主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文武并用和德刑相济 约法省刑和罚不患薄陆贾:“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
4、(新语) 贾谊:“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秦至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原因历史教训社会状况统治集团,刘邦 “沛丰邑中阳里人,姓刘氏,字季。隆准而龙颜,美须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仁而爱人,喜施,意豁如也。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廷中吏无所不狎侮。好酒及色。”,第二阶段:汉武帝之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董仲舒b) 王权天授与王权至尊天人感应与王道配天德主刑辅与三纲五常,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广川人也。少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下帷讲诵,弟子传以久次相授业,或莫见其面。盖三年不窥园,其精如此。进退容止,非礼不行,学士皆师尊之。,二、秦汉时期的立法
5、 概况,(一)秦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1、秦始皇时期: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二世时期立法无大成就,将李斯的“重刑主义”思想发展到极端。睡虎地云梦秦简,2、汉朝时期的立法活动:(1)汉律“六十篇” 汉武帝时期修律,法律日渐繁苛。汉书刑法志记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2)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汉律,法经,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秦律,正律:萧何九章律,单行律,叔孙通傍章,张汤越宫律,赵禹朝律,杂律,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单行令,(二)秦汉时期
6、的主要法律形式,三、秦汉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身高 汉:矜老恤幼妇原则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秦责任年龄,(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 (答)当完城旦。 (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 (答)不当论及赏(偿)稼。 (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答)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仓律:“隶臣、城旦
7、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2)汉朝礼法结合原则: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法律史专题之亲亲相隐制度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古代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孟子与其学生桃应之间的对话:罪必于罚;以孝为上。,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后朝的发展:,晋“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8、” 梁武帝时期,建康任氏女子犯死罪,其子景慈作证:母实行此。法官虞僧虬大怒: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宜加罪辟。从其议,流之交州。 北魏律有“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条文。 东魏律令“母杀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引发争议。,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元朝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证其主,及妻妾弟侄不能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清承明律
9、。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为容隐 。妻之父母与女婿相隐不论,无服亲相隐,罪减一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说,“亲属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阶段?从思想层面上说,“亲亲相隐”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观念?,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194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第169条规定了职业关系特免权。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基本上将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的容隐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0、香港地区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下列之人有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姻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典”180条: “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现为或曾为被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现
11、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下列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一、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者两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二、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佑人;三、由自己作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其二,系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其三,系现在是或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
12、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探讨:传统“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关系?,赞成观点:在传统司法行为中,人们追求的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立场的认同,而且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情感上的认同。容隐制度的实行既完成了一种法律规范所不能完成的内在化的要求,又能对社会的良好秩序的建立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反对观点:儒家赞许的“亲亲相隐”观念会必然导致为了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损人利亲”后果。,“王道本乎人情”、“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出卖、背叛的证词:“这种悬赏,倡导了家庭、亲戚和朋友之间的背叛,让他们相互之间指证,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法
13、不强人所难,应照顾到人性的一般弱点,否则,法律的尊严将无法形成。,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制度的重建?权利而非义务限定相隐的亲属范围限定相隐行为的范围,3、刑罚制度,(1)秦朝繁杂的刑罚体系a(2)汉朝的刑罚体系b,(3)汉朝刑罚的改革:改革背景:文明程度提高:肉刑破坏劳动力且不利于长治久安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全国一年仅400起刑事案导火索:淳于缇萦上书,改革内容:第一,除肉刑:文帝: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景帝:两次减少笞数 劓刑改为笞三百 定箠令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第二,明确劳役刑的刑期,行政: 1、确立皇帝制度:更名号,称皇帝;避讳制度等。2、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a。3、建立官吏
14、的选拔、考课制度4、监察制度的萌芽与发展。 民事: 1、歧视商人与赘婿2、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3、遗嘱继承b,(二)其它法制,四、秦汉时朝的司法 制度,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2、中央:(1)廷尉:中央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九卿之一。其职责一是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2)丞相和御史大夫也有审判和诛罚之权。3、地方:行政郡守、县令兼理司法,(一)司法机构的发展,1、诉讼审判程序,(二)诉讼审判制度,告劾、讯、鞫、论、报,提起诉讼,审判程序,奏报上级机关,2、秦: “公室告” 与“非公室告”,“公室告”:即控
15、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官府不予受理。,3、汉:疑狱上报制度与录囚制度“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以其罪名当报之;二千石做不能决者皆移送廷尉,廷尉亦以罪名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定期不定期地对在监服刑犯人进行重新讯问,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4、汉:秋冬行刑制度与大赦制度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反映“天人合一”思想。 汉朝已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本章重点问题第一,秦朝法制哪些方面体现出法家思想的影响,秦朝法制开创的影响后世的基本制度及原则
16、。第二,汉代继承秦制体现在什么方面?汉朝的法律儒家化体现在哪些方面?,本章主要知识点,1、 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从任法家到儒法道的结合。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云梦秦简、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附录:,案件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案件二:殴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
17、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案件三:私为人妻,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论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案件四:乞养子杖生父,甲有子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18、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能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应绝矣。虽杖甲,不应坐。,案件五:武库卒盗弩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重武备,责精兵也。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论曰,大车无輗,小车无軏,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镞同。律曰,此边鄙兵所藏直百钱者,当坐弃市。,案件六:放麑君猎得麑,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仲舒
19、曰:君子不麑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仁也。然而终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期中考试两道题,可选一道。 一、请自选角度分析两则案例。 二、就你所读的一本法律史著作或某一法史观点谈谈你的感想或看法。要求:第一,立题小,尽量避免宏大叙事。第二,有问题,有分析,或结论或存疑皆可。第三,字数不限。,【案例】翁刺史运标知武陵县时,有兄弟争田者,亲勘之。坐田野中,忽自掩涕。讼者惊问之,曰:“吾兄弟日相依。及来武陵,吾兄已不及见矣。今见汝兄弟,偶思吾兄,故悲耳。”语未终,讼者亦感泣,以其田互让。乃中分之。又有兄弟争产者。其兄,父养子也。父歾弟少,分以瘠田,使别居。兄不平,以状白,中有“亡父嗜酒得疾”语。君怒其暴亲过也,笞之,仍斥其弟割腴田以畀兄。 (选自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