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4 年 9 月 2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2004153 号)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对象投保范围第二条 家用燃气用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凡使用煤气、液化气或天然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而致
2、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生亡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则为
3、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 。如在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导致残疾程度3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4、;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按照就高原则,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民用燃气事故所导致的残疾,如合并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原有的残疾后,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所列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额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残疾保险金。3、(三)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三)意
5、外医疗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同一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4币 100 元免赔额后,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给付金额以 300 元为限。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
6、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 90 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在本条项下承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给付“ 意外医 疗保险 金” 。2、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 金” ,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原因导致引发民用燃气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7、险金责任:((一))未经燃气燃气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5器具等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违规操作的行为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行为;(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五一))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
8、装叛乱期间;((六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三)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此外,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经被保险人认可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6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两个不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作为保险人承担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责任和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限第五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经被保险人认可后在
9、保险单中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九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十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7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10、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九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燃气公司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罐)公司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安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罐)及其附属设备,若发现有损坏、漏气、堵塞等故障,应及时向燃
11、气公司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罐)公司报告。第十一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或被保险人居所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居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本保险合同注明所载的最后住居所或通讯8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居所地址变更未通知的,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变更后的地址遭受的民用燃气事故不负承担给付保险金赔偿的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努力施救,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保护现场,同时尽快通知煤气(天然气)公司、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人。如涉及有关第三方责任,应立即书面确认第三方责任。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三
12、三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查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对无法核实保险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四四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人未9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
13、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导致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以致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被宣告为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索赔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因燃气
14、事故遭受导致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10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索赔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三)申请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受益人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医疗费用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它合法有效的证明材资料。 ;(五)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索赔的,受托人除提供(一)、(二)、 (三)、 (四)所述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五五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