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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01313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8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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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事危2002152 号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制定的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 00 二年四月一日主题词:危险品 码头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校对人:王楚光 (共印 24 份)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海事局辖区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设施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装卸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及其各级海事机构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在我局辖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向主管机关申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主管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作业。危险货物码头增加作业品种和数量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携原许可证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第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每周年前后 2 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审,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为换-1-证时间。第六条 年审或换证均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设备、管理制度和装卸及管理人员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由原签发机关予以年审签证或换证。第七条 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期间,严禁明火作业;进入码头作业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及非防爆物品,着装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吸烟。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培训,持有效的证书或证明;装卸工班的班长还应熟悉有关规则、应急措施、急救等专业知识。第三章 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货物码头第九

4、条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码头应用耐久的方式划定安全作业区范围,并备有活动性栏杆,栏杆上挂“有危险品作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的标示牌,装卸作业时把活动栏杆放置在作业区的界线上。第十条 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货物码头必须建立危险货物储存、堆放、装卸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按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和核定的数量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应急器材以及人员保护用具,并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 码头的装卸作业不得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2-和容许量。第十二条 装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码头应远离国家规定的保护水域或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第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码头装卸、停泊的许可量和配备的消防设备、应急器材的具

5、体要求按附则 1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第四章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第十四条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应根据其特性,以安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合理选择建设地点。第十五条 码头的系泊、靠泊设施必须满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装卸工艺应达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静电要求,根据输送的货物特点,参照有关规范,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第十六条 码头的消防系统应根据液货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水文、气象、地理等条件综合考虑,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应急电源和配电必须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 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油类码头应配置足够有效的接受(处理)

6、设施以及溢油控制和回收设备。第十八条 码头必须设置红色环照灯,人员进出口处应设有码头管理规定告示牌,码头显见位置应设有禁止无关船舶进入码头前沿水域的警告牌。-3-第十九条 装卸作业前,码头经营人应与船方对照检查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和船岸协议书 ,填妥后由码头作业经营人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第二十条 液货码头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按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液货码头必须按许可证所限定的范围进行装卸和停泊作业。增加作业品种,如属 MARPOL7378 公约附则中 A、B 类物质,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可行后,按第四条办理。第五章 新建、扩建、改建危险货物码头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

7、建拟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所有人应送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海事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设计。第二十三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海事部门送码头工程设计说明书和以下有关图纸资料:(一)总体布置图 、 总平面布置图 ;(二)航道、港区、掉头区、码头前沿水深图 ;(三)码头工艺流程图 、 仓储区工艺流程图 ;(四)码头消防工艺流程图 、 供电照明布置图 ;(五)空压机房工艺布置图 ;(六)防雷设施布置图 、 防静电接地布置图 ;(七)围油栏布置图 、 油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其它溢油回收设备的说明;-4-(八)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九)码头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 。经批准后才能施工。但图纸可分批送审;包装和

8、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码头不需送(五)、(六)、(七)的图纸,(八)、(九)的评价报告必须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第二十四条 码头竣工后,码头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验收应报送第二十三条规定图纸的竣工图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消防部门的验收报告;(二)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三)避雷和防静电的检测报告;(四)液化石油气码头增报输货管路的焊接检验报告及置换后的含氧量检验报告;(五)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计划;(六)码头操作人员名单及培训情况。第二十五条 海事部门审查和现场检验后,基本符合要求的批准试产 4 个月,并注明进一步完善的事项和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了有关改善要求后填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

9、物码头(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经批准后发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 。第六章 现有危险货物码头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需如实填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5-第二十八条 填写申请表时应严格对照相关规范和本办法附则的要求,存在缺陷必须在申请表说明并提出完善的时间,第二十九条 经海事部门现场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 ,存在缺陷的提出改善意见,并加以限制。第七章 其他要求第三十条 广东海事局及其各级海事机构应成立危险货物码头验收审批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甲类和一、二级液货码头由广东局负责审批。第三十二条 码头

10、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本办法的要求把图纸、申请书报当地海事部门,由直属局签署意见后呈转广东局第三十三条 除广东局审批以外的码头由各直属局负责审批。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局所审批的码头应及时报广东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 00 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原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制定的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6-附则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为实施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制订本规则。一、包装危险货物本规定所指的危险货物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11、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货物。二、装卸、停泊容许量、消防及应急设备(一)码头装卸危险货物前应确定品种和容许量(见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如果超过容许量,就不能得到入港许可和装卸许可。(二)码头应按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应急器材(见表一),并应根据装卸的危险货物特性编制应急程序和方法(参照应急措施 Ems 的要求)。(三)容许量的计算方法1停泊装载 2 种以上危险品,在敞开和不敞开的场所积载的停泊容许量,为各种危险品数量除以其停泊容许量所得的商之和不超过 1 的数量。计算式(积载 2 种以上危险品的场合)-7-aA+bB+cC.1a、b、c.种危险品的积载量A、B、C.种危险品的

12、停泊容许量2装卸2 种以上危险品的装卸容许量,为各种危险品的数量除以其装卸容许量所得的商之和不超过 1 的数量。计算式(装卸 2 种以上危险品的场合)aA+bB+cC.1a、b、c.各种危险品的装卸量A、B、c.各种危险品的装卸容许量3停泊十装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卸掉一部分危险品,又装载其他危险品情况下的装卸容许量,为不装卸的危险品数量除以停泊容许量 (如果是在装卸的危险品附近的敞开场所或同一船舱或区域内积载的危险品,则为与装卸容许量相同的数量)所得的商,与装卸的危险品数量除以装卸容许量所得的商之和不超过 1 数量。计算方式(a1A1+a2A2+.)+(b1B1+b2B2+.)1a1、a2.装

13、载后不装卸的危险品数量A1、A2.装载后不装卸的危险品数量停泊容许量B1、b2.装卸的危险品数量B1、B2.装卸的危险品装卸容许量-8-表一危险品码头装卸容许量、消防设备、应急器材一览表表二火药换算炸药表表三A、B、C、D 码头代码-10-表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停泊容许量明细表-11-附则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1 总则1.0.1 为实施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散装液货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散装液货码头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1.0.3 散装液化码头除执行本规则外并应遵守交通部颁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2 名词解释2.0.1 液货油类、

14、液体化学品、液化石油气。2.0.2 油类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及原油。2.0.3 液体化学品MARPOL 7378 公约附则中所规定货品。2.0.4 液化石油气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 1.5 到 2.0 倍的液化烃类的混合气体。2.0.5 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及固定的水-12-炮、泡沫炮等组成的系统进行灭火的方式。2.0.6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泡沫供应设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动设备临时相连进行灭火的方式。2.0.7 移动式水、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泡沫枪等组成进行灭火的方

15、式。2.0.8 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在常温下运输经加压而液化的石油气船。2.0.9 固定式的干粉灭火方式由固定的干粉供给设施和驱动干粉的氮气设备、干粉管线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枪组成的灭火系统。2.0.10 半固定式干粉灭火方式干粉罐及动力系统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枪为移动式的灭火方式。2.0.11 水幕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隔烟、隔火、隔热设施。2.0.12 围油栏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2.0.13 油回收装置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设备,如:堰式油回收装置回收装置、抽吸式回收装置、旋涡式油回收装置等。2.0.14 国际通岸法兰-13-为两种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统联接器提供标

16、准化接头用于将岸方与船方的管路相连接。2.0.15 监护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警报后十分钟内投入灭火作业。2.0.16 装卸臂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组成用于连接液货船与码头管路进行装卸作业的设备。2.0.17 不燃性材料用通过国家标准 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2.0.18 难燃(阻燃)材料用通过国家标准 GB8625建筑材料难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隔热)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

17、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3 液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3.0.1 液货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见表 3.0.1-14-表 3.0.13.0.2 从防火角度对液货码头的规模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划分为三级,见表 3.0.2表 3.0.2注:液化石油气量的计算 1m作为 1 吨。4 总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装卸液货码头应根据其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把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保证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合理布置。4.1.2 装卸液货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其中,内河港(河口港除外)装卸液货码头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区的上游。4.1.3 液货码头应根据需要

18、在岸边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障,在生产区内可不另设。-15-4.2 水域的防火距离4.2.1 装卸液货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中的数值:注 1、对于侧靠船的栈桥码头,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 25 米。注 2、同一码头多个伯位,可不受此限制。注 3、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在任何情况下与其它码头的间距不少于 50 米,如同一个码头有其它液货泊位,间距难以确定,应限制同时靠泊作业。注 4、码头间距系设计船型两船舶之间的净距。4.2.2 装液货码头与其它码头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 4.2.2 中的数值。-16-注 1、对于丙类液货,若其温度与其闪点相差在 10以内,则应按甲、乙类液货对待。注 2、表

19、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对于装卸液货码头而言。注 3、对于流速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码头,经充分论证后,表中数值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低于 300 米。注 4、对于下游重要的货运码头,其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液货码头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状况、水流条件等)予以增加。注 5、液体化学品的 A 类、B 类物质码头与相邻码头的间距按甲、乙类要求。4.2.3 锚地和固定停泊场与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0 米。注:对于装卸丙类液货或位于内河下游的液货码头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 150 米。4.2.4 装卸液货码头与重要桥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1000 米。4.2.5 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与航行中的船舶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 米。4.3 陆域防火距离4.3.1 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与陆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 40 米。4.3.2 装卸液货码头与陆地储油罐区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7-4.3.3 装卸液货码头陆上区域应设置不低于 2m 的实体围墙。4.3.4 陆上与装卸液货码头无关的其他设施与装卸液货码头的间距应不小于 40 米。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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