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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1

类型建筑法律法规第一部分第一节.ppt

  • 上传人:wjmd390
  • 文档编号:7002948
  • 上传时间:2019-04-30
  • 格式:PPT
  • 页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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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律法规第一部分第一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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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区建筑行业“八大员”培训班,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讲义),代课教师:宋 彪,宋彪,男,汉族,吉林人,2011年6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8月份作为第十三届研究生支教团团长来哈密职业学校任教一年,回去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是土木工程专业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方向。现工作于哈密第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施工员班班主任。联系方式:18299330105(哈密)15998565144(大连) 邮 箱: 新浪微博:宋彪在支教,别因为我年龄小,就欺负我!,个人简介,法律法规知识讲义42课时*3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 52课时 建筑设备 52课时 测量 44课时*2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课时*3 档案管理 52课时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8课时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8课时,所授课程,1949年4月建校,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启动实施“211工程(100所)”建设;2001年启动实施“985工程(34所)”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大连理工大学;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06年中央依托大连理工大学成立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副部级单位)。对口支援新疆教育,设有大工新疆班。 2010年新疆录取分数线为:578分621分 本科一批次 欢迎各位学员的子女,弟弟妹妹报考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施工员岗

    3、位职责,一、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 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二、认真熟悉施工图纸、编制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质量、技术方案,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及人力、物力计划和机具、用具、设备计划。 三、编制、组织职工按期开会学习,合理安排、科学引导、顺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 四、协同项目经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编制文明工地实施方案,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合理规划布局现场平面图,安排、实施、 创建文明工地。,六、编制工程总进度计

    4、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施工班组的月进度计划表。 七、搞好分项总承包的成本核算(按单项和分部分项)单独及时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通 知承包部的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改进施工计划及方案,争创更高效益。 八、向各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及材料限额领料单。配合项目经理工作 九、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十、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十一、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二、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十三、参加图纸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施工员岗位职责,隐蔽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o

    5、f concealed work是指在房屋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包括: 基坑、基槽的验收。 地基工程的验收。 基础工程的验收。 钢筋等工程的验收。 承重结构工程验收。 防水工程的验收。 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质检员岗位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本公司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二、掌握项目工程技术质量特点、质量目标、合同质量目标,制订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督促班组搞好自检、互检工作,负责满足项目部检测器具使用要求,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参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工

    6、作。 四、负责主要原材料、设备进货检验,检查成品质量和使用情况,及时检查试验结果,记录重要处置情况。 五、做好工程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工作,指导项目工程资料记录与整理,负责收集工程资料。 六、负责监督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及复查工作。,资料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二、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 三、负责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 。 四、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 。 五、完成工程部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1章) 第二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8章)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章)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4章),建设法律法规知识

    7、(讲义),1 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4 代理的法律规定 1.5 诉讼时效 1.6 债权 1.7 物权 1.8 知识产权,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

    8、律关系 三大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注解,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它组织依法或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表现为财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注解,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内容,义务,权利,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

    10、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主体变更,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违约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注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

    11、得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注解,

    12、1.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1.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表现为

    1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形式合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1.4代理法律规定,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注解,1.4代理的法律

    14、规定,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的种类,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1.4代理的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形式,应注意的问题,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连带责任,1.4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15、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连带责任,1.4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6、。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1.4代理的法律规定,例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

    17、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C、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D、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解答: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本题中,乙为经常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业务员,乙在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仍然享有代理权,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签约后果。选D.,1.4代理的法律规定,例题: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 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

    18、 自己。后甲同意了乙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 A、无效民事行为 B、有效民事行为 C、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 D、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 解答: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 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 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 选B.,1.4代理的法律规定,例题:某商场派业务员某甲在重庆市购买一批“三峡牌”电风扇,某甲因 某种原因又私自委托某乙去买,某乙买了“三江牌”的电风扇,某商场将 该风扇用于销售两周后,认为这种电扇不

    19、好销,坚决不要,拒付货款,与 供货方发生纠纷。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谁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 A、某商场 B、某甲 C、某乙 D、某甲与某乙解答:本题涉及转代理后果的承受问题。本题中,甲为商场业务员,享有 代理权,其擅自转委托乙从事代理行为,系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但对 于甲的转委托行为,商场通过接受其行为后果的方式予以追认,即接受了 供货方的履行行为,因此,转委托已经成立。故商场应当依法承受乙代理 行为的后果,即向供货方支付货款。选A。,1.4代理的法律规定,1.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

    20、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1.5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5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注解,1.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

    21、民法院不予保护。,1.5诉讼时效,届满日,99.1.1,00.1.1,00.7.1,中止事由发生,起算日,50天,延长 50天 届满,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注解,诉讼时效 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1.4诉讼时效,99.1.1,起算日,00.12.31,届满日,99.11.1(重新计算时效),新起算日(主张权利日),民法通则

    22、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解,诉讼时效 中断,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6债权,债,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

    23、客体则只能是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6债权,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财产减少; 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没有增加,返还,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1.6债权,

    24、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1.6债权,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必须是对等债务,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1.6债权,债因混同

    25、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 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解答:本题涉及提存的条件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

    26、101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6债权,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题A选 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 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第 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 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本题B选项错误,C选项 正确。依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 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

    27、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 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 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选AC。,1.6债权,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答案:A 例题: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 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料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

    28、包进行保管 解答:本题涉及对无因管理的理解问题。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 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 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1.6债权,1.7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注解,物权的分类,是否为财产所有人,设立目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1.7物权,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例题:甲将三间私房中的

    29、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 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 ,则甲【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解答: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的 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 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 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 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东屋上,

    30、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 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选C。,1.7物权,例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 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解答: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 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当然,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选CD。,1.7物权,例题

    31、:下列案件中,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解答: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 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 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

    32、 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 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 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 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选BC。,1.7物权,解答: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

    33、,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选BC。,1.8知识产权,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1.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1.8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1.8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编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翻译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发行权,展览权,播放权,表

    34、演权,复制权,1.8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实用新型,发明,外观设计,1.8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取得,取得的条件,取得的程序,取得的原则,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1.8知识产权,专利纠纷的解决,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1.8知识产权,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类型,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

    35、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名称,商标图案,商标的颜色,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生产商标、商业商标及报刊商标,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1.8知识产权,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一般自然人得为商标权主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1.8知识产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的取得,取得的程序,注册的原则,取得的条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条件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申请,审核,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6、,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一: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

    37、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 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解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38、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二: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

    39、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由香港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

    40、讼时效,且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止。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三A为一机械厂的

    41、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主。199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损失。 问题: 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解答: 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并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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