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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B(20)条款030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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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B 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

2、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二)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未遵医

3、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

4、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5、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

6、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对

7、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8、,并对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

9、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

10、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投保人】指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

11、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1典型的胸痛症状;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

12、急性心肌坏死;3心肌酶异常增高;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 50%。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 28 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二)严重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 原位癌;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5 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 T1 级,包括 T1a 及 T1b)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

13、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之日起 28 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三)慢性肾衰(尿毒症)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五)瘫痪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

14、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2 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3 植物人状态;4 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

15、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九)暴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1 肝脏急速萎缩;2 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3 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4 黄疸迅速加深。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十)主动脉手术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

16、术除外。(十二)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1 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2 临

17、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3 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十四)失明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十五)良性脑肿瘤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理赔时必须提供脑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由于阿尔

18、兹海默病或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 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3 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经由神经主任医

19、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被保险人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十九)肝病末期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1 顽固性腹水;2 肝性脑病;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二十)严重头部创伤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 90 天,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他

20、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 3 件或 3 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

21、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未满期净保费】等于净保费(1保险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 费率表(每万元保额)单位:人民币元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0 33 26 231 34 28 262 35 31 283 36 33 304 37 35 325 38 37 346 39 39 367 40 46 418 41 53 459 42 59 5010 43 66 5411 44 73 5912 45 80 6313 46 87 6814 47 94 7215 48 100 7716 11 8 49 107 8117 11

22、 8 50 124 8918 11 8 51 141 9619 11 8 52 158 10420 11 8 53 175 11121 11 8 54 191 11822 11 8 55 208 12623 11 8 56 225 13324 11 8 57 242 14125 18 15 58 259 14826 18 15 59 275 15627 18 15 60 296 17228 18 15 61 316 18829 18 15 62 336 20430 20 17 63 357 22031 22 19 64 377 23632 24 21注:本费率为基准费率,本公司可依据团体保险核保规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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