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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培训.ppt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6997767 上传时间:2019-04-30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2.9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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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培训,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 二、建设项目业务管理表格 三、长输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规程 四、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审查工作规程 五、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规程 六、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道路篇) 七、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篇),一、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一)占地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等) (二)非占地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一)占地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 (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等),(二)

2、非占地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流程,返回,二、建设项目业务管理表格,(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调整申报表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承办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修改通知书返回,(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申报表 3、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承办表 4、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5、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返回,(三)选址意见书(市政工程)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承办表 3、选址意见通知书 4、选址意见修改通

3、知书 5、选址不同意通知书 返回,(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申报表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办表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返回,(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申报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办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5、不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返回,(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申报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5、建设工程规划

4、许可证修改通知书 返回,三、长输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按照规业字20081075号文件要求,本规程适用于由市局组织审查的单项管线长度超过2千米(包括2千米)市政工程。,(二)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查工作一般分为报送、初审、联合审查和规划审批四个阶段。 1、报送阶段建设单位将规划方案报相关主办处室(分局),报送资料包括:项目立项计划文件、规划方案、其它材料。2、初审阶段主办处室(分局)经办人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初审不合格的,立即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修改意见。,3、会议组织阶段初审合格的规划方案,由主办处室(分局)经办人委托建设单位

5、将规划方案、图纸转交单、相关材料转交市局会议负责人。为便于会议安排,上会材料应早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负责人联系主审人并落实会场,通知建设单位将会议通知、图纸提前一天送达相关参会审查部门,并通知规划设计部门做好汇报准备。,4、联合审查阶段联合审查会中,参会各部门填写会议审查意见,主审人做出3种会议结论:原则同意报批,限期上网控制;修改完善后同意报批,限期上网控制;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联合审查会审议,可限期上网控制。其中第种结论项目应从转交阶段重新开始。 会后,各经办人汇总主审人和各专业局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并提供纪要或备忘录电子版,同时负责人编纂后印发给相关经办人作为审批和

6、修改依据。,5、规划方案审批阶段主审人做出第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按照联审会议的要求通知建设单位报建;主审人给出第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联审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经市局业务案件审查例会审查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报建。,(三)其他事项1、规划方案要严格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各层次规划、周边土地利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编制。2、规划方案要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审批。3、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和各参会部门审查意见要作为附件一并存档,备查。4、本规程从2009年2月23日起执行。返回,四、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审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按照规

7、业字20081075号文件要求,本规程适用于由市局组织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审查工作。,(二)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查工作一般分为报送、初审、联合审查和规划审批四个阶段。1、报送阶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报相关主办处室(分局),报送资料包括: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图和其它相关材料等。,2、初审阶段主办处室(分局)经办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初审不合格的,立即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修改意见。审查要点:1、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与市政工程规划设

8、计方案及核定用地图是否一致。2、不一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应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围内(包括起止点及控制线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应与核定用地图范围一致。,3、联合审查阶段(1)会议组织跨区的,在市局办理手续,不跨区的,在分局办理手续。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均须报市局联合审查会进行审查。主要流程为: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委托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核定用地图、转交单及相关材料转交市局会议负责人。为便于会议安排,上会材料应早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负责人联系主审人并落实会场,通知建设单位将会议通知、图纸等提前一天送达相关参会审查部门,并通知

9、相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审查会主要参加部门:建设单位、规划院交通所、工程所、设计单位、确定拆迁范围的部门、勘察院、相关分局及其他相关单位。(2)市局联合审查会参会各部门填写会议审查意见,主审人做出3种会议结论:原则同意报批;修改完善后同意报批;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审议。其中第种结论项目应从转交阶段重新开始。 会后,各经办人汇总主审人和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并提供纪要或备忘录电子版,同时负责人编纂后印发给相关经办人作为审批和修改依据。,(四)审批阶段主审人做出第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按照联审会议的要求通知建设单位报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审人给出第

10、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联审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由经办人审查后,建设单位可报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他事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市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 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审批。2、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和各参会部门审查意见要作为附件一并存档,备查。3、本规程自2009年6月5日起执行。返回,五、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同一条道路中同步实施3条及以上道路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审查工作。 (二)工作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查工作一般分为报送、初审、联合审

11、查和规划审批四个阶段。,、报送阶段建设单位将规划方案报相关主办处室(分局),报送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管线综合规划简本(包括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纸(图纸均为天津坐标系,下同)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纸(含规划路网)及其说明书)、其他材料。、初审阶段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实行分级管理,跨区的建设项目在市局办理手续;不跨区的建设项目在分局办理手续,但市局或分局认为重要的项目须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审查。对于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审查的项目,由市局或分局经办人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局联合审查会;初审不合格的,立即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修改意见。,、联合审查阶段初审合格的规划方案,由经办人将规划方案、图纸转交单、相关

12、材料转交市局管线综合规划责任人进行汇总。为便于会议安排,申请应早于会议召开前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责任人联系主审人并落实会场,通知建设单位、各相关专业局、执法监察总队、管网中心、相关规划分局等相关单位,并通知规划设计部门做好汇报工作。联合审查会中,参会各部门填写会议审查意见,主审人做出3种会议结论:原则同意报批;方案完善后,同意报批;方案修改后,再次上报联合审查会审议。其中第种结论项目应从报送阶段重新开始。各经办人将主审人和各专业局的意见汇总为审查意见,并转交会议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经主审人审查后印发正式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提供给相关经办人,作为规划审批和修改依据。,、规划审

13、批阶段对于主审人做出第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按照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的要求通知建设单位报建;主审人做出第种会议结论的项目,经办人通知建设单位按照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完善,经审核符合审查意见的进行审批。各分局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三)审查要点1、审核道路的有关要求;2、审核有关地界要求;3、审核有关规划要求;4、审核与轨道交通的关系;5、审核规划的各专业管线是否齐全以及各专业管线的布置顺序是否合理;6、审核规划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7、管线综合其他有关要求。,四、管线综合规划审查技术规定 1、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

14、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2、道路两侧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3、预埋横过道路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4、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5、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15、 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6、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7、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 8、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

16、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9、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10、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11、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12、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3、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

17、管线;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14、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15、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 16、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17、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

18、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 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 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调整为地下敷设方式。 18、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但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分开设置。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五)其他事项、规划方案要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编制;、规划方案要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审批;、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和各参会部门

19、审查意见要作为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返回,六、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道路篇),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四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道路等级,道路等级,主要内容,转弯半径R,第三百五十三条 设置人行天桥或者过街地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主要内容,(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一般应当设置不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 (二)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过街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 (四)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当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

20、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当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当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道净宽度之和,应当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2倍。,人行天桥,过街地道,人行道,主要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D3m,D3m,公共设施和绿化区域,主要内容,与规范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

21、道不低于7.5米。(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是按照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规定净高为:各种汽车的最小净高为4.5米,无轨电车为5.0米,有轨电车为5.5米。但在实际规划管理中,难于确定各条规划道路通行什么类型车辆,因此本市提出了按道路等级确定净高要求。由于天津市存在地面不均匀沉降的情况和考虑到道路按规划施工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有路面上加铺面层的因素,对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提出了较高的净高要求。另外天津市是一个港口城市,大件运输需求十分强烈,为此提出了大件运输通道的净高要求。,返回,七、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

22、技术规定(市政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157 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 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与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200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3、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 211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与其他标准的关系,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240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255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

24、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190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内与电力配套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并依据本市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实际控制情况确定。,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12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

25、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并结合天津市情况,提出对燃气管道穿越快速路的要求。,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44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

26、、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245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46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市管线综合

27、实际规划设计经验,提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的平面敷设位置、平行布置次序、平面布置原则,并补充了中水管线及电力排管敷设的相关内容。,与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52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规划设计实际经验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各类工程管线的交叉原则做

28、出明确要求。,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58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参考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及城市市政附属设施规划管理的实际经验提出。,与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标准的关系,3、没有参考标准 241 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根据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 外设置。242 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

29、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根据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 至道路红线以外。,247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依据本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及运行的实际经验提出,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与

30、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标准的关系,3、没有参考标准 248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依据本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及运行的实际经验规定,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以避免同一类工程管线占用过多城市道路空间。254 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 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 得小于30度。根据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解析及应用,213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

31、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天津市桥梁管理要求燃气管道通过河流采用穿越河底的形式,故在此只对燃气管道穿越河底的情况做出要求。燃气管道穿越河底,可采用普通顶管和定向穿越(多用于城区外围)等形式,视河道、土质、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在此不作硬性规定。,解析及应用,243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本规定提出了在城市非常重要、不宜反复开挖路段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的条件及原则。综合管沟避免了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开挖道路而对城市交通和人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且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间,节约了城市用地。,汇 报 结 束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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