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1、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被告人王某,男,31 岁,原系某新区复合厂工人。1989 年 3 月,某村准备办工厂,听村民杨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所在的新区复合厂生产铝铂投资少,效益好,遂由村支书、会计和杨某到该厂考察,被告人王某介绍了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村支书决定上铝铂项目,因需要购置设备,某村支书、会计商量后,决定请王某帮助购买机器,车票、食宿费由某村支付,没有报酬。同年 3 月下旬,某村支书、会计、杨某三人与被告人工某乘火车到户县。下车后村支书等三人住进旅社,被告人王某到机械厂联系,被告人王某见到该厂厂长阎某,说:“我们县一个村要办铝铂厂来买复合机,我想从中抽俩钱,你们把价格提高点。 ”阎
2、某问抽多少,被告人王某说抽 6000 元算了,阎某为了销售产品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王某与某村支书等人到该厂看了机器,阎某将价值 8000 元的复合机说成是 1.4 万元,某村支书与会计商量后,决定购买,并由会计办理了汇票,用汽车将复合机拉走。被告人工某从该厂财务科将 6000 元提出自得。2、如何正确认定贪污罪的主体某国有单位的证券部经理张某,听熟人程某说,北京某炒股人士罗某很有能耐,能控制某些股票的价格,便将 200 多万元的股票委托给罗某炒作。罗某接受委托后,果真在短期内为该证券部赚了 50多万元。后罗某因赌博债台高筑,便将其中 120 多万元拿去还赌债,另外还拿走 50 多万元用于个人
3、其他消费。案发后,罗某辩称是炒股亏了,拒不退还。3、国家财产的转包经营者能否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牛某,男,40 岁,某市摄影个体户。1998 年 3 月,牛某打听到某国有照相馆的承包负责人黄某欲转包其照相馆,于是与黄某联系,欲承包黄某的照相馆。黄某原于 1997 年 1 月与该市第二轻工业局签订了为朋 3 年的承包合同,承包二轻局属下的秀丽照相馆。根据合同,二轻局提供照相馆的场地、设备以及基本营运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 50万元,黄某自主经营照相馆,但每年须向二轻局上交利费 6 万元。在承包期间,黄某因个人业务重点已转移到饮食业,自感没有精力经营该照相馆,于是向二轻局提出退包,但遭到拒绝。黄某于是产
4、生私下将照相馆转包的想法。牛某与黄某联系后,二人达成转包协议,约定由黄某提供照相馆的场地与设备(事实上均为二轻局向黄某提供),牛某每年向黄某缴纳 8 万元承包费。1999 年 2 月,牛某由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产生了侵占照相馆资产的念头。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 月期间,牛某采用重复报帐、伪造工资发放单等办法,非法侵占照相馆资金 20.5 万元,后因二轻局财务检查而案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牛某提起公诉。4、如何正确理解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张某,男,28 岁,系某县百货公司批发部会计。被告人张某和出纳员李某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放现金的保险柜由李某一人负责。1997 年 3 月 8
5、日,张某见李某因有急事暂时外出,而保险柜没有锁好,钥匙还插在锁孔上,张某便将保险柜打开,取走现金 3300 元,藏于自己的办公桌里,准备在下班后拿走。李某回到办公室后,见钥匙还扦在锁孔上,便将柜内现金进行清点,发现钱丢了,便报告保卫科。张某见事已败露,便投案自首。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2 年。6、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案例 1:被告人廖某,男,捕前系某国有公司工程师。该公司在曾成功开发研制一种先进技术,后该项技术被应用于生产,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也打算生产同类产品,但尚未掌握该项技术,就提出“对于能提供该项技术的人员除了给予报酬(三室一厅住房,
6、20 万安家费)以外,还将从年利润中提取 1%的提成” 。此时,廖某由于对公司领导对其待遇不满,就利用其保管该技术设计图纸的便利,将该项技术秘密送至另一家公司,并获得了对方承诺的报酬。案例 2:被告人詹某,男,39 岁,系某县城郊乡电管站副主任,主管负责该乡某村的用电管理和用户电费收缴工作。1990 年 1 月的一天,詹某乘该村变压器照明总表烧坏之机,并利用自己保管总表箱钥匙的职务便利,打开总表箱,采取把动力总表电压线圈引线拆除,造成总表不计量的手段窃电,此后,詹某使用此手段,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每月窃电 10 余天后再将连线接上,这样,使总表电量低于用户分表的实际用电量。被告人每月按分表的电量
7、向用户收缴电费,而按总表计量的电量向乡供电所上缴电费。经查实,詹某从 1990 年 1 月以来至 1992 年 7 月案发前,通过采取上述手段,共窃取电量 2.4 万多度,共少上缴电费 7000 余元。7、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案例 1:被告人罗某,男,52 岁,汉族,系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1980 年 10 月,某市海门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以每亩 1.8 万元的价格向本县椒南街道联谊大队征用土地 1.37 亩。随后,被告人罗某因营建私房,在该已被征用的土地旁,向联谊大队购得土地 0.2 亩。1981 年 3 月动工前建私房时,罗某利用担任该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乘其宅基地
8、与市政工程处征用土地之间的界线未经划定之机,多占土地 0.129 亩,并于同年 6 月建成二层楼私房一幢。按每亩 1.8 万元计,罗某侵吞土地价值人民币 2322 元。此外,被告人罗某还贪污 1984.97 元。案例 2:被告人张某,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行政处负责人。该事业单位在某市一繁华街道邻街购置有 5 套带门面的住房,该住房在购买时,单位是作为小金库资金来源购置而专门用于出租的,单位职工基本不知道详情。某甲是直接参加购买房屋的主要人员之一,也是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直接责任人。房屋在购买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产权证经过两年仍然没有办理。但是,有关办理产权的原始资料始终在张其手中。购买后的第三
9、年,张某在为单位办理产权证明时,将 5 套房屋中的 4 套住房办理成单位的产权,而将其中的 1 套住房产权办理到自己儿子的名下,将将该产权证明存放在儿子家。为了掩人耳目,张某每年在租金的结算上仍然按照 5 套房屋的租金记入单位出租收入。第六年时,单位领导已经换届,新来的领导检查小金库时发现出租房问题并决定调换张某的工作,要求张某将产权证明移交。张某以为原来的知情人员基本退休,新领导并不知底细,只交出了 4 套房屋的产权。案发后,对于张某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产生了分歧。8、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案例 1:被告人庄某,男,26 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2001 年 2 月,庄某参加
10、一次扫黄打非的突击行动,在某录像厅查获淫秽光盘、录像带等共计 500多张(盒),庄某利用其保管的职务之便,将这些淫秽光盘、录像带全部占为己有,并通过其朋友将这些光盘、录像带以 1520 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去,后被举报案发。案例 2:被告人万某,男,34 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其承办的毒品案件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将罚没的毒品中部分占为己有,至案发,其共计私自占有毒品 50 多克。9、如何认定不同形式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案例 1:被告人吴某,男,47 岁,某县建筑公司驻某工区主任。某县建筑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 19 日与公司下属 4 个工区、5 个厂处签订了以公司投入机械设备率定产值,
11、以总产值定上缴公司利费的企业内部集体承包合同。公司机械设备及公司 700 余名工人,按合同已分配到各工区、厂处。当时被告人吴某因被怀疑有经济问题被工作组审查,因而没有参加承包合同之事。公司内部集体承包改革后,公司经理安排办公室王主任征求吴某的意见。吴某表示自己组建一个施工队,一切不用公司管,一年向公司交 1 万元。公司同意让吴某搞个人承包试点,公司再成立一个城内市政工程队,由吴某自己组班子,自己承揽工程山务,财务管理支配、人事配置公司一概不管,经营上由施工队自负盈亏,自己拉队伍。工程队定总产值 10 万元,以总产值定上缴公司利润1.83 万元。吴某表示同意。1998 年 3 月中旬王主任代表公
12、司与吴某使用企业承包合同制签订了与其他工区、厂处格式、条款相同的承包合同,并且以 1997 年 10 月 19 日为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因某县城并没活干,被告人吴某便通过关系到东营市承揽了某公司给东营施工的原造价 130 多万元的一个大车间。吴某招揽了近百名民工,带着儿子、女儿齐上阵,其弟将自己的拖拉机也开到东营工地。1987 年上半年工程结算时,吴某的施工队完成产值、利润在全公司居第一,公司领导也多次在中层干部会议上表扬吴某个人承包的成绩。公司单方面决定吴某工程队原定上缴公司利费由 1.83 万元增至7.52 万元。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尹某与被告人吴某谈了公司的变更意见,并言明公司与吴某
13、对超额利润按 2 比 8 分成,吴某表示同意。这样,公司以口头合同代替了年初签订的书面合同。1987 年底,被告人吴某的工程队实际完成产值 137.6 万元。上缴公司利费 7.53 万元。东营工地完工后,实际纯获利润 38.05 万元。因会计不知道公司变更合同之事,因而获取利润并没有按照约定分成给被告人,而是将这些利润分几次转人该工地施工建设费用中。由于公司承诺的利润分成没有到手,吴某因儿子患病急需医疗费用,便在 2000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指示会计人员,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重复报帐等手段,提取 11 万元存入个人存折上。案例 2:被告人朱某,男,41 岁,某县国有水泥厂承包负责人。朱
14、某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工人,1999 年 1 月个人承包某县水泥厂(小型国有企业)。在发包时,该企业经过评估,有固定资产 15 万元。没有流动资金,承包人需要自己注入流动资金。承包合同约定,朱某承包 3 年,每年上缴基数分别是 10 万元、15 万元和 18 万元。完成上缴后,超过基数部分归承包人个人所有。合同同时还规定朱某享有用工、决定工人工资福利等权利。朱某承包经营的第一年,完成了上缴基数后,盈利 4 万余元。第二年的年中,朱某发现经营形势明显好于前一年,不仅完成上缴的基数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兑现合同自己可能会得到可观的利润,把心发包方会不兑现合同,便在2000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
15、指示会计人员,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增大损耗和伪造奖金发放单据等手段,提取 9 万 2 于余元存入个人存折上。2001 年 1 月,经双方结算,朱某除完成上缴 15 万元外,仍有盈利7 万余元。2001 年 5 月,经人举报,朱某伪造单据冒领 9 万 2 千元的事实被查处。县检察院认为,朱某利用承包国有企业的便利条件,在承包到期之前利用职务骗取单位财物 9 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例 3:被告人陆某,女,38 岁,原系某国营农场干部。1998 年 2 月,陆某承包了国营农场属下的综合厂,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 5 年,农场投资 70%,陆某投资 30%,综合厂的利润陆某按 30%提成承包费,其
16、余 70 脱%归农场所有。在承包经营的第一年,综合厂创造利润达 40 万元。陆某与综合厂按协议分配了利润。第二年,综合厂的利润 80 万元,但双方尚未分配利润。2000 年 2 月,陆某的丈夫,某市财政局局长于某(另案处理)由于受贿被检察机关调查,于某准备外逃,陆为陪同丈夫外逃并筹集路费,利用职务便利,从综合厂中提取了 50 万流动资金。后二人在边境被抓获。检察院认为,陆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达 50 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例 4:被告人马某,男 A3 岁,原系某国有家用电器公司职员。1998 年 1 月,马某所在的公司进行改制,马某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马某承包该公司的小家用电
17、器部,公司以原小家用电器部的既有产品和资金出资,计 80 万元,马某投入资金 40 万元,约定所得利润公司与马某按 2 比 1 分成,合同期限为 3 年。马某承包经营后,由于不善管理,小家用电器部连续两年亏损,第一年亏损 20 万元,第二年亏损 30 万元。马某感到收回投资无望,于是通过涂改帐簿、虚报支出等方法,侵吞单位资金 36 万元,存到自己在银行的帐户上。后单位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了马某的造假行为,将其举报。检察院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 36 万元。10、承担经营的类型与贪污罪的认定案例 1:被告人李某,男,26 岁,某市个体运输户。1998 年 10 月,某市粮食局因改制需要,欲
18、将其粮食运输业务问社会发包。李某得知后,通过关系找到粮食局领导,告知其运输车队有意承包该业务。1999 年 1 月,李某与粮食局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运输承包合同。后来,李某发现粮食局管理混乱,对运输货物进库查验制度执行不严格,于是产生了利用运输之便盗卖粮食的念头。1999 年 3 月,李为粮食局运输一批大米,途中经过某县时,指挥其车队司机盗卖部分大米,价值 1.2 万元。1999 年 8 月,李某为粮食局运输食油的过程中,又用同样的手法将食油盗卖给不法分子,价值共计 3.6 万元。2000 年 1 至 3 月间,李某再次利用运输粮食的便利,盗卖粮食局大米、玉米和食用油,价值达 4 万元。在李某承包
19、期间,李利用承包业务之便,非法盗卖粮食局粮食达 8.8 万元。后来,由于他人检举而案发,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李某。11、用单位合同、公章为个人签订合同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何某是某科研单位的领导,兼该单位下属一小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业余时间,在没有得到单位的资助的情况下自行设计了一条生产线。1997 年底,某公司与何某个人签订该技术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甲方为上述某公司,乙方为何某及兼法人代表的小厂,合同没有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何某出资雇人为该公司安装调试生产线完毕,对方付款时要求何某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据一张以便公司做帐。何认为此举并不会损害其单位利益,遂提供了加盖该厂公章的收据。
20、12、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贺某是 A 市某人民医院院长。1999 年 10 月,其母亲患重病花费了不少钱财,贺某遂利用兼任内科医生、能开处方之便和其夫人是该院药房收费员的便利,私自开具一张价值 5000 元的药品处方(病人的名字为化名) ,并偷盖其夫人私章,从该院药房骗领到上述药品,供其母亲服用。13、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被告人高某,原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1999 年乡政府对各种种植结构进行调整时,安排了该村种植小麦、玉米良种繁殖,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但乡里不包收购。1999 年至 2001 年,高某在组织经手销售村民的良种过程中,利用职务
21、之便,采取隐瞒实际销售价格的手段,非法占有村民的销售良种款 5 万余元。14、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被告人陈某,男,41 岁,某高校后勤服务部负责人。1999 年 11 月,陈某因参与赌博而背负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陈某产生了贪污单位财物的念头。同年 12 月,陈某为所在单位在某副食品供应公司采购了 1 万元的副食品,2000 年 1 月陈持本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与该公司结帐。陈某图谋从中侵占部分公款,当即对该副食品供应公司供销科长谎称,下次陈某所在单位还要再采购一批副食品,打算将部分购货款先存入公司帐户,并要求这次先给出 5 万元的购货发票,待下次购货时再予结算。该供销科长基于个人私交,给陈开
22、了发票。陈回到单位后,又编造谎言,说“上次进货未付款,连同这次购回的一并开出购货发票” ,单位会计人员未作认真审查即在虚开的发票上签字,但由于当天单位财务部现金不足,承诺次日予以报销。当天下午,会计人员查阅了购货记录,发现陈某所述不实,于是案发。15、如何正确把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准被告人张某,男,32 岁,某国有钢厂供销科科长。1999 年 10 月,张某因准备结婚而要装修房子,但因积蓄不多而感手头拮据,遂产生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念头。张某的好友、时任某国有家具厂副厂长的王某(另案处理)知道张某的想法后,即与张勾结,约定互相合作,共同侵占钢厂的财产。1999 年 10 月 25
23、 日,张某收到广东洪兴钢材贸易公司的来电,得知洪兴公司准备向钢厂电汇 5 年前欠下的 15.5 万元的货款。张某自忖由于该货款拖欠时间太久,厂里有关负责人已忘记此事。于是,张某立即与王某联系,共谋侵占该笔货款。当日下午,张某致电洪兴公司,谎称钢厂因业务关系尚欠王某所在家具厂的货款,告知洪兴公司将货款直接汇给家具厂,以抵偿钢厂的债务。按照张某、王某两人的计划,货款汇到家具厂以后,由张某代表洪兴公司到家具厂,谎称钢厂有一货款错误汇到家具厂的帐户上,由王某签字将货款以现金提出,交张某带走,张某回厂后利用钢厂财务混乱的缺陷,将帐目涂改填平,事后二人平分赃款。11 月 12 日,洪兴公司按张某的意思将货
24、款汇到家具厂的帐户上,11 月 13 日上午张某按计划到家具厂提钱,不料王某因收受贿赂等其他经济犯罪已于 11 月 12 日晚被司法机关拘捕,张某无法将货款提出。后王某在看守所问侦查机关坦白,于是案发。16、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贪污应如何定性案例 1:被告人刘某,男,25 岁,某个体运输司机,1998 年 8 月 20 日涉嫌贪污被逮捕。被告人赵某,男,30 岁,某国有公司财务科会计,1998 年 8 月 20 日涉嫌贪污被逮捕。1998 年 1 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赵某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财务科存放的公款。同年 3 月 4 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告知被告人刘某今天下午
25、只有他一人在财务科值班。被告人刘某遂拿一行李袋来财务科,二人一起往袋里装钱。随后二人一起伪造抢劫现场,被告人赵某等刘某离去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抢劫。案发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赵某犯有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判决被告人刘某、赵某犯有贪污罪。案例 2:被告人苟某,男,1947 年 3 月 3 日出生,原系某县百货公司经理,于 1998 年 11 月 17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被告人毕某,男,1948 年 4 月 13 日出生,原系某县百货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 1998 年 11月 17 日被逮捕。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苟某、毕某犯有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
26、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百货公司系非国有公司,被告人苟某是接受国有公司的委派来百货公司行使经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毕某是由百货公司职员推举任副经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苟某、毕某在任经理、副经理朗间,共同密谋企图占有百货公司财物,遂于 1997 年 12 月至 1998 年 5 月期间共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侵吞百货公司 8 万余元,事后二人分赃,苟某分得 5 万余元,毕某分得3 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苟某、毕某构成共犯,但苟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毕某是百货公司职员,也利用了其职务便利,因此,苟某应定为贪污罪,毕某应定为职务侵占罪,遂判决苟某犯贪污罪
27、、毕某犯职务侵占罪。17、如何对贪污罪案件准确地量刑案例 1:被告人刘某,男,40 岁,原系某省某市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行长,1999 年 3 月 10 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在任该行行长期间,于 1997 年 11 月 10 日至 1999 年 2 月 19 日,先后 3 次贪污公款100 多万元,并且案发时已基本挥霍花光,无法追回赃款。案例 2:被告人王某,男,36 岁,原系某县国有铜材厂采购科科长。被告人杨某,男,35 岁,原系某市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经理。1998 年 6 月,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杨某相识后,商定于 6 月至 8 月期间,以购电解铜业务名义,先后从铜材厂领取转帐支票
28、三张,总金额计 2.2 万元,先后汇人杨某承包的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的帐上。而后,杨某多次从该部将 2.2 万元取出,交给王某 1.4 万元,自己得 8000 元。同年7 月 28 日、9 月 5 日杨某以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的名义,开出所谓电解铜销售发票两张,总计金额 2.2 万元,交给王某。王某用此发票,并模仿保管员的笔迹伪造入库单后,在铜材厂财务科报了帐。案发后被起诉至法院。挪用公款罪18、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案例 1:被告人刘某,男,28 岁,原系某市木材公司和平站一组承包负责人。1989 年 4 月,被告人刘某对某市林材公司和平站一组的经营进行了承包(合同期至 1990 年
29、 12 月止) ,并接受了剩余经营资金 1.5 万元。按合同约定,木材公司应提供给刘某定额经营的贷款指标 17 万元,刘某则必须逐月向木材公司上缴利润 2300 元,并负责偿还公司的贷款及利息。对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亏损的责任也由刘某承担。同年 5 月至 8 月,刘某三次向木材公司共借得经营资金 5 万元,连同原来接受的剩余经营资金共 6.5 万元。刘某用 6000 元为其弟治病,其余 5.9 万元用于本人办服装厂。因经营亏本,刘某仅归还木材公司贷款 2.7 万元。合同到期后,除部分贷款没有归还外,刘某应当履行的上缴利润等义务也没有履行。检察院立案后,刘某还清了尚欠的工 8 万元借贷资金。案例
30、2:被告人王某,某乡某村村长。1998 年 8 月 2 日,某乡洪水暴发。为抢险救灾,上级有关部门拨发了 50 万元款物。同年 8 月 6 日,王某代表其所在的村领回分得的价值 10 万元的抢险、救灾款物。在得到这笔款物后,王某擅自从中取出 2 万元现金用作赌本,想着来个“短平快” ,借机发上一把,然后再悄悄把钱补上。不料,是日王某手气甚差,2 万元很快输个精光。8 月 8 日,经当地群众举报,王某案发。1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案例 1:被告人赵某,某国有企业厂长兼党支部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个体经营者王某因需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王某不符合批贷要求而未能批贷。跟行工作人员李某找
31、到被告人赵某商量,由赵某以本厂需贷款为名申请贷款后,再转借给王某。赵某在未同厂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5 万元,转手借给王某做生意用。王某在收到 5 万元后,以其私人承包的木材公司青年门市部的名义给赵某所在的厂开了收款凭证,并在凭证摘要栏目内题写为“某厂付来购买钢材预付款” ,把借款写成预付款。厂会计叶某下帐时,赵某说:“这是银行叫贷给王某的。 ”会计处理此款时的手续是借款,并当场扣除了 4 个月的利息 1230 元。王某于 2 年后还款 3万元,余下 2 万元案发后被追回。案例 2:被告人章某,某国有银行信贷员。1998 年 3 月至 9 月间,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32、采用记假帐等手法,先后 20 次从其所在银行及设在该行的十多家帐户上挪出资金累计达人民币 50 万元,私自提供给某酒厂使用。该酒厂东一专门生产各种假酒的企业,章某对此心知肚明。本案难以查明章某是否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案例 3:被告人李某,男,44 岁,某县陶澳木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1997 年,李某担任某县木器厂厂长,因该厂资金缺乏,濒临倒闭,由厂党委书记马某以厂的名义向个体户杨某和黄某个人借款近 2 万元,无偿使用 5 个月,使该厂渡过难关。1998 年 6 月,木器厂与一澳门公司合资成立陶木制品有限公司,李某任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这期间,杨某、黄某因做生意无资金,找担
33、任公司董事、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的马某借款。马某跟李某商量说:“咱以前借过人家的钱,现在得帮这个忙。 ”李某对此表现同意,决定按银行利率计息,借款给杨某与黄某。杨某于 1998年 12 月借款 7 万元,写了字据,于 1999 年 11 月还清本息。黄某于 1999 年 3 月借款 1 万元,由马某代写借据,于 2000 年 2 月还清本息。20、三种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之认定案例 l:被待人陈某,某单位主任会计,国家工作人员。1999 年春节前夕,陈某的小舅子周某到张某处谎称自己的存款被人借用一直未还,他为筹办婚事急需 5 万元钱,求陈某借公款周转几天。陈某说数额太大不好办。后经周某一
34、再恳求,又想到其已故的妻子在临终前的嘱托,陈某便答应帮忙,但要求周某必须在最短的期限内还清。周某发誓说在 10 天之内归还全部借款。于是,陈某在会计帐上做了几笔应收取暂付款进行掩盖后,取出销售现款 5 万元给周某。周某用此款购进一批走私香烟,于当日即转售给各卖烟摊贩,获取非法利润 8 万元。3 日后,周某归还了 5 万元挪用款,对陈某谎称,他人已将借款归还,不需再用这 5 万元。案例 2:被告人廖某,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委托柜业务员。被告人廖某在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委托柜工作期间,于 1993 年 11 月至 1994 年 2 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花了 60 元人民币使以股民周某的
35、名义开设 811 资金帐户和编造假名字潘某开设 898资金帐户。廖某先后 13 次采用透支的手段,累计挪用公款 207,893.46 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归还了 27,935 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1994 年 3 月 2 日,廖某向本单位领导揭发了唐某、尹某、袁某、许某等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案例 3: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储蓄所出纳员,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有个弟弟杨乙。D98 年间,杨乙先后数次问赵某借款,累计达 3 万元,用于玩电子“苹果拼盘机”进行赌博。1999 年 3 月,赵某向杨乙催还借款,杨乙为了逃债,东躲西藏,杨某于心甚为不忍。间年 7 月 2 日,杨
36、甲擅自从自己保管的库款中拿出 3 万元公款让杨乙归还给赵某。当月 10 日,储蓄所查库时,发现杨甲管的库款短少。两日后,杨甲从朋友处借钱还清全部款项 3 万元。案例 4:被告人郭某、谢某,分别是某国有单位的领导和财务出纳。1996 年 12 月,郭某指使谢某将本单位购买的 1992 年度发行的 5 年期四库券 4 万元借给他人在银行作贷款担保,担保期为 6 个月。1997 年 1 月,谢某又将本单位购买的 1992 年度发行的 5 年期国库券 5 万元借与他人在银行作贷款担保,担保期为 10 个月。案发后,被挪用的国库存券在 1997 年 3 月被全部追回。经查,郭某、谢某二人两次挪用时间均未
37、越过 3 个月。21、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案例 1:被告人王某,某国有水泥厂发货室主任。1998 年 2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无提货单的情况下,采用私开发货小票的方式先后将 5000 吨水泥给其朋友刘某、杨某倒卖。同年 10 月王某案发。案发前,已归还水泥 4000 吨,案发后,又追回其他被私自挪用的水泥。案例 2:被告人胡某,某市人民法院财务室主管。某市人民法院为提高法官“福利” ,擅自截留了一部分应上缴国库的案件受理费和罚金,设立“小金库” 。1997 年 12 月至 1998 年 3 月间,胡某先后 4 次利用其管理该“小金库”的便利,从中挪用款项计 10
38、 万元,用于赌博、炒股。1998 年 5 月案发。在此之前,胡某以其从赌场上、股市上获取的利益偿还了全部 10 万元款项。22、多次挪用公款的定性与量刑被告人某甲,某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国家工作人员。某甲于 1999 年 7 月 1 日第一次挪用了公款 6000 元。同年 9 月 1 日他第二次挪用了公款 1 万元,并用之归还了前次挪用的 6000 元。到 10 月 1 日某甲第三次挪用公款,数额 2 万元,并用之归还了前次挪用尚未归还的 4000 元。同年 12 月 1 日第四次挪用公款 3 万元,以其中的 1.6 万元归还了前次挪用款。如此这般,某甲先后又挪用了 3 次公款计 10 万元。到
39、案发时,尚有 8000 元公款末还。经查,某甲没有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均将其用于挥霍。23、如何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案例 l:被告人罗某,男,27 岁,山东省宁津县人,原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二处汇入科业务经办员。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3 月,被告人罗某在担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二处汇入科业务经办员期间,为了达到出境等个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汇款单及受益人确认书的手段,先后 18 次擅自将其经手的中国银行总行“834”汇入汇款科目中的 1,256,548.23 美元,通过电脑划帐的方式,转入非受益人单位的帐户上,挪给台湾商人郑某(在逃)等人进行营
40、利活动。案发前,罗某归还 576,836.17美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从有关帐户和罗某处追回美元、人民币、外汇券和物品,折合 199,661.70 美元,两项合计共退还 776,497.87 美元,尚有 480,050.36 美元不能退还。案例 2:被告人曾某,男,21 岁,某信用社出纳。曾某在信用社工作朔间,违章帮助他人贷款 1 万元,没能按潮收回,因害怕单位处分,遂产生携款外出赚钱以挽回损失的念头。1993 年 8 月 17 日,曾某在与会计扎帐后,没有按照规定、当天储蓄存款存入库房,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款放在自己办公桌内,于当晚 11 时携带所保管的现金 8.6 万余元潜逃。次日,单位向
41、检察机关报案,检察院当即立案并派人追捕。曾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追捕自己,即于当月 22 日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当场交出现金 6000 元,储蓄存单一张,计金额 7 万元,其余 1 万余元曾某在外逃期间与他人挥霍一空。案发后,其家人帮助曾某退清已挥霍的 1 万余元。24、挪用公款罪的既、未遂形态之司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男,27 岁,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储蓄所主任。刘某平时嗜赌。1997 年间,刘某在赌场上屡屡失利,生活极为窘迫。刘某心有未甘。1998 年春节,刘某暗暗发誓,一定要想法子弄点钱来,赌把“大”的,尽快摆脱困境。同年 3 月 4 日,刘某利用其身任主任、担任取库款之便,采取取存单据不入
42、帐的手段,中途截留现金 10 万元,准备在赌场上“大获全胜”后,于月底再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其归还。未曾料在此期间,刘某的赌友皆因各种原因不能陪其“尽兴” ,到月底时,这 10 万元一直都没有派上用场。因害怕被人发觉,刘某不得不在 4 月 4 日归还了这笔公款。25、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之司法认定案例 1:被告人白某,某农业银行出纳员,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冯某,个体户。白某、冯某系中学同学,曾有过恋爱关系。1998 年 1 月 12 日,冯某因欠下赌债,对方逼债甚急,找到白某,假称其经营的小商店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要白某通过农贷形式帮其贷款 5000 元。因冯某不具备申请农业贷款的条件,白某无法帮
43、其办理。但白某又碍于旧情,不忍让冯某失望,遂从自已保管的农贷款中拿出 5000 元借给冯某,并告诉冯某,此款是向别人借的,必须在 10 日内归还。冯某拿到这笔钱后,又去赌博,赢得 2 万元,还去赌债后,尚余 1.5 万元,便于借款后的第三天如数归还了白某 5000 元。同年 2 月 16 日,冯某因缺少赌资,又去欺骗白某说,他联系好了一批货,转手倒卖便可赚万元以上,但尚欠 8000 元货款未能凑足,要求白某再给借 8000 元,并表示半月后一定归还。白某见前次借款冯某很讲信用,便准备再次给冯某解一时之困。这次,白某明确告诉冯某:“事实上,上次的 5000 元,就是我从公款中取出的。这次,我信任
44、你,再从公款中借 8000 元给你,但你一定要在半月内归还。否则,我将被连累。 ”冯某说:“你尽管放心,我一定即时归还。 ”后白某从公款中又取出 8000 元给冯,冯某将此款用于赌博全部输掉,无法归还。白某连连催冯某还款,冯某均编造借口搪塞。4 月初,某农行核帐时,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发现。案例 2:被告人梁某,某县农行某营业所副主任。被告人卢某,某县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高某,某市色织厂工人。1990 年 12 月底,卢某找到梁某,谎称购买木材,需款 20 万元,要求帮忙解决。梁某答应帮忙。1991 年 1 月的一天,梁某、卢某便同去某县某乡信用社找款。经协商,对方同意拆借给梁某的营业所20
45、万元流动资金。梁某即瞒着所内其他工作人员,以本所名义问某信用社拆借 20 万元转手借给卢某使用。卢某用此款归还了个人债务。1991 年 5 月,卢某伙同本案另一被告高某前往梁某处,谎称去东北订了一笔木材合同,已付押金 18 万元,还需款 100 万元,要求帮助解决。在卢某、高某的催促下,梁某又以本所的名义向本县某信用社拆借 20 万元,并动用本所库款 4 万元,一并给了卢某、高某,此款被卢某、高某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1991 年 6 月,梁某挪用公款 1.6 万元,其中梁某去外省某市找卢某、高某催款的路费开支 1680 元。自 1990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梁某累计挪用公款
46、55.6 万元,其中,卢某、高某以欺骗手段从中骗取 29 万元,卢某单独骗取 20 万元,均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案发前,梁某归还 5.5 万元。案发后追回款物计 6.2 万元,尚有 43.8 万元无法偿还。受贿罪26、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受贿罪构成的认定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被告人陈某,男,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总经理(副厅级)。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 年 4 月 6 日,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能源化工处(以下简称能化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要求给予“倾斜政策” ,
47、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4 月 10 日,陈某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要调动积极性” , “研究试行一个可行办法后,在全公司推开。 ”随后他与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在没有通知本公司其他两名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召集李某某和公司财务处长开会,研究并同意了李某某提出的建议。会后,陈某亲自起草,会同徐某某签发了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即中电皖物办字(92)049 号文件,该文规定李某某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为 120 万元,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某和徐某某决定此文件之发至财务处、能化处执行。在此之前,按照该公司原订的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超基数部分按 3成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按 5
48、 成提奖。李某某享受大幅度提高分成比例的“倾斜政策”后,当年即获得提成款 21 万元。1993 年出,陈某又主持制定了(92)103 号文件,在全公司都实行了三七分成的承包方案。同年 4月 13 日,他在审核(93)019 号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时,亲笔将李某某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由原来的 140 万元改定为 120 万元,客观上又使李某某多拿超额利润提成。李某某在1993 年获得提成款 160 余万元,由其个人支配。在李某某承 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还以本公司名义于 1992 年 11 月和 1993 年 5 月两次向省计划委员会申请获得进口原油配额 6.5 万吨,交给李某某所在
49、的部门经营,使其获得超额利润。在李某某与公司财务处之间因资金流通、使用发生矛盾时,被告人陈某和徐某某都出面为之协调疏通。李某为感谢两被告对他的关照,于 1993 年春节前到二人各自的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某人民币 3 万元,送给徐某某人民币 1 万元。同年下半年,陈某与其妻子说想在珠海买套住房,李某某即表示购房款由他来出。1994 年春节前,李某某又到徐某某家送了 3 万元人民币,到陈某办公室送其 20 万元人民币,春节后又到陈某家送了 10 万元人民币和 15 万元港币。至此徐某某共收受李某某人民币 4 万元,并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先后存人银行。陈某共计收受李某某人民币 33 万元,港币 15 万元。1994 年 3 月,陈某用此款以其妻的名义在珠海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人民币 51.7822 万元。李某某于 1997 年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陈某与徐某某商量串供。陈某还到外地找人打假借条,企图掩盖购买私房款的真实来源。27、如何处理受贿后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研讨被告人胡某某,男,原系某监狱副狱长。被告人韦某某,男,原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监狱副狱长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期间,大肆收受服刑罪犯及其亲属的钱财,分别利用管理、呈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和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