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本书的主要内容本书主要研究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刑事审判的性质、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以及刑事审判程序之模式等进行了论述和分析。作者运用思辨、比较和实证等方法,着力阐释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揭示了刑事审判活动的普遍规律,并在把握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共同改革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依据九六年刑诉法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作出了预测和展望。二、本书的结构框架本书共分六大部分,即导论、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刑事审判程序的模式(普通程序模式) 、刑事审判程序的模式(简易程序模式)
2、。三、本书的具体内容2第一章 导论导论部分包含四小节,分别为刑事审判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审判程序和本书的结构说明。(一)刑事审判的概念作者通过分析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之间的区别,揭示了构成刑事审判的三项内在要素:1)法院通过刑事审判解决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2)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启动,国家和被告人处于控辩双方的地位;3)法院通过在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承担起维护法治和正义的使命。刑事审判是一种由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最终和权威裁判的活动,它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为前提,在控辩双方与法官三方的共同参与下,通过法庭上的听证和审理活动,由法
3、院做出一项有关指控成立与否的裁决,这一裁决需以法官在庭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实体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为基础。(二)刑事审判的基本特征1、和平性和非自助性1)和平性即以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争端;2)非自助性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而不能由有关各方凭借私力自行加以解决,即审判是由国家提供的“公力救济”活动。2、启动方面的被动性或应答性法院必须在有人主动提出申请或控告时才能接受案件、进行审判活动,即3对有关一方提交的事项做出回答和反应。3、审判的多方参与性审判是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与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制作刑事裁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制作司法裁
4、决所必经的步骤、顺序和手续的总和,是法院对某一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它一般包括诉讼的提起、法院的受理、开庭、调查、辩论、评议、判决等一系列有着内在关联性的阶段。(四)本书的结构说明(略)第 2 章 刑事审判程序之价值一、关于刑事审判程序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刑事审判程序价值概说1、刑事审判程序价值既是指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面:1)外在价值:指我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2)内在价值:指我们据以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
5、具有善的品质的标4准。(二)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核心观点: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且它只有在对于实现上述目的有用或有效时才有存在的意义或价值。(三)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审判程序是实施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但允许人们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目标即:1、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2、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四)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评价刑事审判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五)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程序耗费的经济资源,包括错误耗费(判决错误造成的耗费)和
6、直接耗费(判决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耗费) 。(六)创建新的程序价值理论刑事审判程序基本的价值标准:1、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符合正义要求;2、外在价值,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3、次级价值,程序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相对前两者局域次级地位。二、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的公正性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1)程序参与原则: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富有意义的参与裁判制5作过程;2)中立原则: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3)程序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的对待;4)程序理性原则: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5)程序自治原则: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6)程序及时和终
7、结原则: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终的确定。三、程序的外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程序是实现实质性正义的前提,公正的程序对公正结果的出现具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能够以一种独立的方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四、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五、刑事审判程序价值之多元论1、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1)一致性公正的程序在总体上和普遍的情况下会产生公正的结果。2)冲突公正的程序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结果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3)协调兼顾原则: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同时符合正义的要求;程
8、序与实体不可分离原则:程序本身符合公正的标准,实现了公正的结果,6直接产生了公正的结果;权衡原则2、正义与效益的协调1)兼顾原则2)正义优先原则3)程序繁简分离原则3、结论刑事审判程序的三项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刑事审判不仅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第 3 章 刑事审判之基本原则1、概述(1)法律原则与规则1、差异1)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法律规则比较具体;2)法律原则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较高层次,可以适用例外的情况,规则不可以;3)冲突解决方式不同。2、联系:法律原则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和保障,原则对规则的确立乃至修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
9、刑事审判基本原则的性质71、法律规范性2、法律效力的普遍性(3)刑事审判基本原则的功能1、承载、兼顾和协调各项程序价值;2、决定和影响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结构;3、作为基本法律原理,指导着立法部门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4、作为程序规范,调整着诉讼各方的诉讼行为;5、指导司法机关进行能动性司法活动(如法律创制) 。(4)刑事审判基本原则的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5)中国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体系的完善应着重吸收和确立以下四大部分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2、调节和规范现代法院组织和结构的基本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合议原则;3)非职业审判人员参与行使审判权原则;4)法官排除预断和偏见原则。3、规范着刑事
10、审判程序启动、运作和终结全过程的基本原则:1)直接和言词原则;2)审判公开原则;3)不告不理原则;84)辩护原则;5)一事不再理原则。4、确保刑事审判中诉讼职能区分与制衡的基本原则。1)控审分离原则;2)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3)辩护律师独立原则。第 4 章 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1、诉讼职能区分的一般理论(1)诉讼职能区分及其分化1、诉讼职能指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2、现代诉讼职能分化的内容1)控诉、辩护和裁判必须由三方独立的诉讼主体分别承担;2)任何一方诉讼主体不得通过实施诉讼行为,承担或协助承担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职能;3)诉讼主体不得被迫实施与自己本应
11、承担的诉讼职能完全相冲突的诉讼行为;4)诉讼主体一般不得实施其他不利于其诉讼利益和目标实现的诉讼行为。(2)诉讼职能区分的理论基础1、权力分立理论2、刑事被告人的主体性理论9指被告人在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追诉和指控,并与国家追诉官员和裁判者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所拥有的一种道德上的主体性。3、心理学理论基础诉讼职能承担者所实施的每一诉讼行为都有其固有的诉讼目标,因而都是有目的的行为。4、认识论基础刑事审判是一种认识活动。(3)诉讼职能区分的保障机制1、核心要求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裁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一般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也必须与他们进行或
12、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相一致,诉讼主体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被迫承担或协助承担由其他主体承担的诉讼职能。2、基本原则1)控审职能分离;2)控辩职能平衡;3)辩护律师之独立。2、控审职能分离1、控告原则与控审分离控告原则的含义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两个国家专门机构各自独立的行使。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的正式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开始和进行。10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4)由国家追诉机构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一旦被载入起诉书之中,即应接受另一个独立的国家裁判机构的评价和调查。2、控审分离与检察官的诉讼地位控诉与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
13、的双重职权。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应与其诉讼职能严格区分,独立于控诉职能。3、控审分离与法官的中立地位要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得到保障,法律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法官的司法调查活动实施有效的限制,使其保持开庭审判的形式,避免法官的行为拥有太大的任意性和随机性;2)尽量减少或消除法官与控诉方单方面接触的可能性;3)使审查公诉与法庭审判分别由两个独立的机构或法官主持进行,确保二者之间的联系得到彻底的割离。三、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之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是审判公正的一项内在要素。检察官和被告人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等,导致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因此要通过
14、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特权来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在审判前和审判中对被告人实施一些特殊保护措施。1)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检察官负担;3)被告人在检察官起诉后有权及时获知被控罪名和案由;114)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的时间和便利进行辩护准备活动;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有效协助;6)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进行反对询问,有权就后者所做陈述的可信性和证明力作出评论;7)被告人有权要求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唤自己所提出的证人。第五章 刑事审判程序之模式(I )普通程序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概述(1)刑事审判模式的划分标准1、刑事审判模式的构成要素1)
15、刑事审判程序在历史上的来源和发展;2)体现刑事审判程序核心特征的诉讼控制分配情况;3)在刑事审判程序背后起着制约和支配作用的基础性价值观念和思想。2、划分标准1)刑事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一国法律制度所属的法律体系的特征;2)控、辩、裁三方在诉讼控制权方面的分配问题。诉讼控制分为裁判控制(诉讼主体三方中任何一方对裁判结果的最终决定和影响程度)和程序控制(三方主体对作为法庭裁判基础的证据在提出和调查方面的控制程度) 。(2)基本模式(1)对抗式审判对抗式审判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仲裁者确保双方遵守规则的竞赛。1、对抗式审判的形成122、主要特征1)法官保持消极仲
16、裁者的地位;2)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和主导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程序;3)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角色。3、基础理念1)公平竞争原则;2)程序正义观念:法官消极中立,个人积极参与维护自身权益。3)哲学基础:“相对哲学”(3)基本模式(2)审问式审判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在自由主义、人权以及启蒙哲学基础之上的“革新的纠问式程序” ,即由法官主导进行的司法调查程序审问式程序(职权主义)1、审问式审判的形成2、审问式审判模式的传统特征:1)法官主导和控制着证据的提出和调查程序;2)检察官和辩护人在证据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中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只能发挥十分有限的作用;3)被告人的作用:被告人始终不具有证人的身份,控
17、辩双方也不得对其实施交叉询问。3、基础理念:工具主义程序价值理念2、当代刑事审判模式的探索(1)实践探索(2)意大利和日本的混合式审判模式13对抗式程序的因素占据了较大比例,审问式程序的因素仅起着辅助或补充的作用。(3)评价1、从程序内在价值标准来看,1)对抗式的优势在于:控辩双方主导和控制证据提出和事实调查过程,可以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 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可以最大限度地影响裁判的结局。法官很少介入庭审活动,保持中立地位。对抗式审判仅解决被告人有罪与否这一事实问题,可以完全摆脱检察官侦查结论及其证据的影响和牵制,程序的自治性得到充分保障。缺陷在于:由于建立在控辩双方参与能力大体对等的前提下,
18、严重依赖于辩护律师的参与。2)审问式程序的优势有两方面:检察官与被告人基本上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被告人能够获得一些特殊的保护;审判程序会产生书面的判决书,对裁断的理由和根据会详细分析。内在缺陷:检察官和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参与机会和参与效果大大地受到限制;法官在程序中很难保持中立的地位。2、从程序外在价值标准来看,1)对抗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双方为追求有利的诉讼结局,能够发挥其在证据调查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陷:14控辩双方会将追求胜诉的目的置于发现事实真相之上;法官在庭审中始终保持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无法及时介入、纠正法庭调查的误区。2)审问式审判程序的优势是在发现真实方面,法官对证据提出和事实调
19、查过程的适当参与和介入。3、从程序经济价值标准来看,审问式比对抗式诉讼效率高,程序简易,拖延诉讼的现象少。3、中国刑事审判模式评析(一)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的特征1、形成机制2、特征(“实效模式” )1)法官在法庭审判前对证据调查和案件裁判拥有完全的控制权;2)被告人的辩护职能出现严重的萎缩,被告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控制程度极低;3)控辩双方之间的抗辩几乎完全让位于法官对被告人的追究。3、基础理念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在刑事审判制度中集中表现为绝对工具主义的程序价值观念。(2)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验“实效模式”“控辩式”审判模式1、主要特征有:1)法院不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只保留程序性审查;2)控
20、辩双方在庭审前有权向合议庭提出调查证据的请求;153)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拥有较大的控制权。2、不足: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过于强大。1)法官在庭审中一般有着严重的追诉倾向,难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2)被告人对审判的参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法官在庭审前对被告人有罪产生了强烈的预断,从而导致程序不具有自治性;4)法官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具有一种“非程序化”的倾向。3、改革实验的局限性1)法官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并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2)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并不能真正得到彻底改革;3)被告人如果不能获得律师的有效协助,将会处于比在原有模式中更为不利的地位;4)交叉询问程序不可能真正得到实施;5)法
21、官个人不拥有独立自主的审判权。4、中国刑事审判模式之展望(1 ) 参与模式 刑事审判的理想模式参与模式,是指控辩双方与法官在遵循合理的诉讼职能分工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地参与法庭审判过程,从不同的角度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共同制作法庭裁判的程序模式。(2 ) 九六刑诉法与参与模式九六刑诉法的局限性:1、法官的个体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2、法官的中立性得不到保障;163、法庭调查没有吸收交叉询问规则;4、没有为审判程序的改革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可能使被告人、被害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3 ) 参与模式在中国的实现1、改革面临的难题:1)缺乏自治性;2)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盛行,使任何有关的程序改革都可
22、能沦为一种“工具的改良” 。2、刑事司法改革的应有内容:1)改革审判组织制度,逐步使法官具备独立自主的审判权;2)改革刑事辩护制度,确保被告人、嫌疑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协助;3)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其在诉讼全过程中拥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4)全面确立直接和言词原则,严格限制书面审理方式;5)改革庭审前的准备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调查证据取证权;6)法官的司法调查职能应得到适当限制,以充当中立的裁判者这一诉讼角色;7)严格限制控诉方移送的卷宗范围,逐步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使控辩双方的证据一般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和接受调查;8)为确保双方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律应当建立适当的
23、证据展示制度;9)采纳交叉询问和传闻证据规则,确保控辩双方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调查程序。17第 6 章 刑事审判程序之模式(II)简易程序模式1、两个基本模式英美等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处刑命令程序。(一)辩诉交易程序1、含义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2、方式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关于判刑方面的交易。3、特点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控制裁判制作程序及裁判结果。(二)处刑命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些简单、轻微案件中所适用的简易审判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而不再进
24、行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3)二者之比较2、意大利的混合式简易程序模式1、基于当事人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1)对被告人适用罚金的案件;2)根据案件的减刑情节,被告人实际所受刑罚最终不超过两年监禁的案件。2、简易审判程序指法官不举行公开、言词的正式审判,而仅通过审查检察官呈送的卷宗材18料即对被告人做出迅速判决的特别程序。3、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1、简化程序环节和步骤,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快捷的处理;2、简易程序的举行取决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3、在程序中确保被告人拥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保障;4、程序的适用标准走向多元化。4、中国的速决程序5、九六刑诉法确立的简易程序(一)不足之处:1、没有赋予被告人自主、自愿地选择和放弃的权利;2、程序的适用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大大争强;3、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2)中国未来的简易程序应具有的特征1、程序的举行应取得被告人的明确同意,并给予法定的减刑幅度;2、应给予被告人若干项最基本的程序保障;3、不开庭审理,审理书面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判,被告人要求的,应予准许;4、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判决不服的,可按正式审判程序审理;5、仅适用于轻微、简单且事实清楚地案件,法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