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1. 主体的相对性2. 内容的相对性3. 责任的相对性 要约 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区别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
2、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前提是要约尚未生效。 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概念:
3、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以进入收件人的系统时间,视为承诺到达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
4、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2)适用的范围不同。 (3)赔偿范围
5、不同。 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 合同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 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需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规定,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时间1.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4. 当事人对合同
6、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 效力待定的合同1.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2. 类型: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1. 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2.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3. 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
7、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4.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
8、效。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
9、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情形,相对人:(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
10、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4.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
11、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1. 代位权诉讼2.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 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4.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2.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3.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2. 债权
12、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3.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4.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P379)。5.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
13、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14、超过 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法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提存的法律效果。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