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局举办计生新条例培训班2009 年 1 月 5 日,市人口计生局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举办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培训班,市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对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条例衔接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现场还对基层工作人员提出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市人口计生局全体干部职工及各县、区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共 50 多人参加了集中培训。据了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与旧条
2、例对比,只是在取消生育间隔、再婚夫妇生育方面作出了适当微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了政府的服务意识,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方面,关于生育政策的微调。比如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子女(含依法收养),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再生育一胎。第二方面,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3、对我国未来人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新条例增加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要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明确:“ 符合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方面,关于优待奖励问题。新条例增加了“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
4、的扶助金” 。将城镇退休职 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了优待奖励的公平性。第四方面,关于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新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一是增加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二是明确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三是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处罚;四是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计生低保家庭产妇可领政府津贴 1500 元我市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
5、可领取政府津贴1500 元了。2008 年 12 月 24 日,十届 74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和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计生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可领津贴 1500 元【条件】根据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持有本市户口,且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同时,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
6、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标准】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领取政府津贴 1500 元。 该津贴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 60%,县(区)财政承担 40%。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可领 20 元政府津贴【条件】根据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家庭必须是本市农业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且男性年满 22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女性年满 20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或退出育龄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标准】符合条件
7、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 20 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直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且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金不计入政府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该办法将由博罗县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加情况再逐步推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由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代发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 5000 元【条件】根据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
8、为本市户口,且女方需年满 45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其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为 1973年 6 月 30 日以后出生的,且有相关伤残、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特殊情况下,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 55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 45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 55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 10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其扶助家庭按
9、每户 5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 50%的比例承担。市直单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家庭扶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生第二胎 4 年间隔期明年起取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即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中相关内容的变动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昨日(24 日)上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周丽做客惠州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就此做了解答。新规解读:新条例只是微调,计生政策并未放松 新条例具体作了哪些调整?周丽说,此次新修订内容的调整主要有
10、四个方面,但只是一些微调,计生政策的方向并没有改变。 新规一:生育政策微调。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 4 周年才批准生育。周丽表示,原来间隔 4 年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错开人口生育高峰期,如今这一状况已经改善,所以实时取消。二是为切实尊重和保护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利,新条例规定,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子女(含依法收养),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再生育一胎。而旧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申请、批准后才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三是对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再生育给予特殊照顾。对只生育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11、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胎。新规二: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新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它内容修改 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
1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新规三:计生奖励扩大到“城镇居民”。新条例规定,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而旧条例规定只限定在城镇退休职工。新条例将城镇退休职工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奖励的公平性。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新规四: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为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新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一是增加对使用虚假计
13、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二是明确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处罚;四是增加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我市情况:多项奖励与扶助政策打造“惠民计生”周丽介绍说,自 2005 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确立了“重视计生谋发展,关注民生促和谐”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战略,全面打造计生“惠民工程” 。今年又出台了系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 措施一:农村节育夫妇,每人每月奖 100 元2005 年
14、 7 月出台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规定对本市农业户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中男性 22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女性 20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纯生二女家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实行奖励,每人每月奖励 40 元。2007 年 5 月,提高到每人每月 60 元, 2008 年 7 月,再次提高到每人每月 100 元。仅节育奖一项,夫妻双方一年可领到奖励金 2400 元。措施二: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本市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
15、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办法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每人每月只需缴纳 10 元,投保满 15 年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215 元以上;投保满 20 年的,则可领取 363 元以上。措施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奖励 20 元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规定,本市农村居民,男性 22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女性 20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按每人每月 2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男性年满 6
1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该项措施目前正在博罗县开展试点,视财力增加情况将适时在全市推行。措施四: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500 元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规定,本市户籍,领取了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生育补助标准参照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对平产(顺产)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每例 1500 元。措施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扶助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规定,对本市户籍,女方年满 45 周岁,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
17、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进行扶助。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户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10000 元;独生子女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5000 元。相关链接:新条例规定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和禁止生二胎的情形。8 种情况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
18、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7 种情形严禁生二胎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