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吞象”的章程成为可能,有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 ,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也不允许大股东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三分之二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做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问曰:大股东缘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三分之二决议要件,而不规定二分之一的决议要件?答曰:公司章程乃由小股东起草,大股东没有仔细研究。,这个案例展现了小股东的智慧,展现了大股东的粗心大意,更展现了不经意的细微条款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和命运的影响何其之大。实践中,一些投资者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只注重前期投资伙伴的选择,而忽视后期章程条款和股东协议的起草。有些投资者担心在章程和协议上咬文嚼字会影响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越是不注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的咬文嚼字,越有可能为事后的公司或者股东纠纷埋下祸根。,